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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规范指引(欧亚篇)》---乌克兰

发布时间:2021-04-22 02:21:42|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47)
乌克兰
1.乌克兰基本概况
1.1 政治环境
乌克兰实行议会总统制。总统是最高元首,由直选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能超过两届。议会(最高拉达)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共设议席450个,任期5年,通过直接普选产生。乌克兰的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法院和检察院组成。宪法法院是维护宪法的最高司法机关。宪法法院的判决是最终裁决,不得上诉。乌克兰法院系统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组成。普通法院的最高审判机关是乌克兰最高法院。专门法院的最高审判机关是相应的最高法院。检察院系统由乌克兰最高检察院、各州检察院和区检察院组成。
1992年1月4日,中乌两国建立外交关系。10多年来,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互利合作关系发展迅速,领导人互访频繁,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不断加深。
1.2 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乌克兰2019年GDP为1537.81亿美元,2019年GDP年度增长率为3.23%,人均GDP为3659美元。2019年乌克兰工业增加值为346.99亿美元,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22.56%;2019年乌克兰制造业增加值年度增长率为0.98%,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0.84%;2019年乌克兰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度增长率为9.01%,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1.35%;2019年乌克兰服务业增加值年度增长率为4.62%,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54.43%。
【重点/特色产业】乌克兰重点/特色产业包括:农业、钢铁工业、军事工业、IT产业、电子商务。
乌克兰主要农作物包括谷类粮食、油料作物、糖类作物和土豆等。除自给自足外还向欧盟、亚洲、北非地区出口。目前乌克兰已是全球第一大葵花籽油出口国、第三大谷物出口国。糖类制品在欧洲市场也有重要份额。乌克兰钢铁工业主要特点有:一是在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二是铁矿石和煤炭原材料丰富,且分布均匀。三是炼钢工艺相对落后。四是主要依托国际市场。乌克兰军事工业发达,是原苏联军事工业的重要基地。乌克兰是世界第五大IT服务出口国,也是中东欧最大的软件开发编程和IT外包服务市场。
1.3 投资环境
【投资吸引力】乌克兰投资环境的优势主要包括:第一,拥有东欧最大的市场,人口4215万,消费潜力大;第二,劳动力素质较高,其中IT专业人才总数排名世界第五;第三,地理位置优越,市场辐射独联体、欧盟、北非;第四,交通便利,拥有4条通往欧洲的交通走廊及黑海周边优良海港;第五,土地资源丰富,拥有世界1/4的黑土地,农业较发达;第六,工业基础雄厚,拥有世界先进的装备制造业水平;第七,自然资源丰富,铁矿、煤炭等储量居世界前列。
【营商环境】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乌克兰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64位。
2.投资贸易法规
2.1 市场准入法规
乌克兰主管投资主管部门主要是乌克兰经济发展和贸易部,该部下属的国家投资项目和支持发展司“投资司”主要负责实施投资政策。为了让商界参与到投资政策的发展中,乌克兰总统设立了国家投资委员会,这是一个在乌克兰总统的指示下运作的咨询机构,其主要目标是为改善乌克兰的投资环境提供建议。但国家投资委员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决定仍需要通过国家总统法案,内阁、乌克兰中央银行(乌克兰国家银行)或乌克兰法律来实施。
【投资行业的规定】1991年11月19日《乌克兰投资法》正式生效,经历20余次修改和补充。1996年4月25日《乌克兰外国投资制度法》正式生效,并经历了8次修改和补充。乌克兰对外国投资者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提供与国内投资者平等的条件。国民待遇适用于与外国投资者在乌克兰境内投资相关的所有经营活动种类。根据乌克兰法律针对外国投资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凡未被乌克兰法律直接禁止的行业,外资均可以进行投资。
【投资方式的规定】外商可按以下方式进行投资:对乌克兰现有企业部分参股或购买其股权;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分公司或购买乌克兰企业的全部股权;通过直接获取财产或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购买乌克兰法律不予禁止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房屋、公寓、处所、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所有权主体;独立购买或与乌克兰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购买乌克兰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权;购买其他财产权;购买产品分成协议规定的经营(生产)权等。根据乌克兰法律,成立的任何法律组织形式的外国投资企业,其法定基金中的外国投资不低于10%。
【BOT/PPP方式】乌克兰政府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和2010年7月1日出台了《特许经营权法》和《公私合作法》。1999 年12 月11 日乌克兰内阁公布的NO.2293号文件《国家允许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列明了项目实施的主要产业和领域。根据《特许经营权法》,特许经营年限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而有所不同,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但一般不少于10年、不超过50年。截至目前,乌克兰尚未有外资企业采用BOT、特许经营权融资建设模式实施项目的范例。乌克兰国内首个BOT项目是“利沃夫—科拉克维茨公路”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投资60% 来自特许经营者,国家投资40%,特许经营年限45年。2010年出台的《公私合作法》,规定以PPP方式进行公私合营的年限为5-50年,可进行以下产业:(1)尚未签订任何协议的矿产勘探和开采项目;(2)燃料生产、运输及供应;天然气供应;(3)建设及管理公路、铁路;(4)机场跑道、桥梁、公路立交桥;(5)隧道和地铁项目,海、河港口及其基础设施建设;(6)机械制造;(7)收集、净化、分流水源;(8)卫生保健;(9)旅游、休闲、娱乐、文化和体育项目;(10)维护灌溉和排水系统;(11)垃圾处理;(12)电力生产、分流和供应;(13)物业管理。
2.2 投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法律规定】根据乌克兰现行法律,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中最少10%要来自外国投资。实际上,在税收政策上外资企业享受与本地企业相同的待遇。根据《乌克兰经济法》第2章394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与外资企业必须依照乌克兰法律纳税。近年来乌克兰没有对外资企业的建立提供特别的优惠措施。
【行业鼓励政策】乌克兰基础设施部正在制定一个鼓励“廉价”航空公司进入乌克兰的规划,该规划允许为航空公司提供补贴和优惠。
【地区鼓励政策】2019年7月,乌克兰泽伦斯基总统签署了一项,关于开发乌克兰喀尔巴阡地区的法令,并命令政府在两个月内确定该地区未来两年的发展计划,旨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加投资吸引力,开发乌克兰喀尔巴阡山脉地区的娱乐、旅游和民族文化潜力。
2.3 对外贸易法规
乌克兰对外经济贸易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经济发展和贸易部,负责制定和执行对外贸易政策,并就具体政策协调与各部门间的关系。乌克兰财税署隶属政府,由财政部业务主管,是执法机关,负责税收、海关、税警。2018年12月18日,政府决定将国家财税署分离为国家税务署(STS)和国家海关署(GTS)。2019年3月6日,政府批准了关于STS和GTS的规定。2019年8月28日,国家税务署正式运行。政府决定从国家财税署转移到国家税务署的职能有:实施国家税收政策、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统一征管政策、打击违反税法和统一社会费法的行为及其它根据法律规定由国家税务署监管的问题。
【贸易法规体系】1992年,乌克兰制定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对外经济活动法》,确立了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方向。目前,乌克兰涉及贸易与投资的法律,除上述《对外经济活动法》外,主要包括2004年颁布实施的《乌克兰海关法》、1996年颁布实施并于2000年修订的《外国投资制度法》。此外,在乌克兰法律框架中,涉及外国人经济活动的法律还包括《乌克兰海关税率法》、《乌克兰统一关税税率法》、《乌克兰对外经济关系中来料加工法》、《乌克兰商品和交通工具进口及清关程序法》、《乌克兰各边境站货物通行统一收费标准法》、《乌克兰税收体系法》、《乌克兰增值税法》、《乌克兰预算法》、《地籍簿法》、《土地市场法》、《租赁法》、《特别抵押法》、《乌克兰特别(自由)经济区法律》、《乌克兰海关法》、《乌克兰税法》等。2015年国家新出台《电子化公共采购法》、《电子商务法》,并对《税法》法案进行修改,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税率进行调整,2017年,乌对《税法》做了进一步修订。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国家支付平衡和维护国内商品市场秩序,在下列情况下乌克兰对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乌克兰政府每年公布一次进出口主动配额许可证商品名单,经贸部及其下属授权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发证并监督使用,海关凭有关文件对商品数量进行登记后予以放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名单及期限还需由乌克兰议会批准。目前,进口配额(通过非自动许可落实)仅用于为特定无缝钢管提供保障措施。除牲畜及毛皮制品、有色金属、废金属和特种装备外,乌克兰对其它出口商品免征出口关税,包括配额许可证出口管理商品。对于限制出口的产品,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限制出口产品。(2)武器和军民两用产品出口管制。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根据乌克兰有关规定,国际贸易商品目录中的1-24类商品在进入乌克兰关境时,均须提供乌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国外品质证书的认证证明。乌克兰主管进口商品质量检验的机构是乌克兰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乌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和各州的25个标准认证中心负责进口商品的检验和认证工作。乌克兰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署隶属于政府,由农业政策和食品部业务指导,负责根据动植物流行病特点制定进出口商品检疫目录、程序、标准,并实施检查、化验职能,是负责进出口商品检疫的主管部门。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乌克兰于1992年2月5日颁布实施《统一关税法》,2004年颁布实施《乌克兰海关法》,其间经过三十余次补充和修订,于2012年4月通过了新的《乌克兰海关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本法律共分为21章,涵盖原产地管理、估价、关税、统计、反走私等重要的海关管理制度。乌克兰进出口商品办理通关手续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管理制度如下:
乌克兰海关关税根据《乌克兰税法》、《乌克兰海关法》制定,根据《乌克兰海关法》、乌克兰其他法律及乌克兰签订的国际条约予以计算和征缴。乌克兰海关关税以国际公认标准为基础,并向最大限度地符合国际惯例中公认的海关事务原则和规则方向发展。关税税率对于所有的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具有一致性,无论其所有制形式、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及其所在地如何,乌克兰法律和乌克兰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乌克兰海关关税由乌克兰政府提交乌克兰议会批准。
2008年5月16日乌克兰加入WTO后,进口关税税率均在议会网站(portal.rada.gov.ua)公布。乌克兰受关税细则的约束,根据乌克兰经济部提供数据,目前乌克兰平均关税水平已降至6.1%,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降至4.9%,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降至10.8%。另外根据签订的分类商品关税协议,部分单项产品,如化工品、木材、纺织品、药品、家具等进口关税为零。
乌克兰使用的MFN(最惠国)税率略低于以上平均税率水平,分别为9.6%(农产品)和3.6%(工业产品)。工业产品中,MFN关税平均值超过10%的商品仅限于服装、鞋袜、各种配饰及旅行箱包。农产品中,任何物品的MFN从价税率均不会超过20%,但糖(50%)和葵花籽油(30%)除外。
乌克兰海关进口关税为差别税。从商品种类来看,对于依赖进口的商品实行零税率;对于本国生产能力不足的商品征收2%-5%的关税。
根据《海关法第57条规定,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计征:(1)从价税。即对进出口商品和货物按海关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海关关税。  
(2)从量税。即对进出口商品和货物以件为单位征收一定的海关关税。
(3)混合税。即对进出口商品和货物混合以上两种方式征收海关关税。除啤酒、葡萄酒及一些烟草制品外,乌克兰海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用从价关税计算法(又称百分比法)。从量关税计算法通常只是针对乌克兰法律规定的施加特殊关税税率的进口货物。乌克兰海关对混合关税计算法的采用已越来越少。乌海关曾对汽车进口采用混合关税计算法,即根据海关价值征收一定百分比的关税,但排气量每毫升不得低于一定的金额,后修改为统一的汽车进口关税税率20%,入世后降为10%,汽车散件进口关税税率为5%。
乌克兰海关关税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详见《乌克兰海关法》271-275条):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季节性关税;特殊形式的关税,包括特别关税、反倾销税及补偿性关税。除《乌克兰海关法》规定的关税内容,不得再征收其他类型的关税。
进口关税是指对进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关税税率根据《乌克兰海关税率法》制定和变化,经议会批准通过方可执行。
出口关税是指对出境货物征收的关税。作为入世条款的一部分,乌克兰致力于降低其在活畜、油菜籽、生皮和废金属出口方面的关税。自2008年起,对在乌克兰生产、以液化或气态形式出口的天然气计征出口关税。但是,政府已于2014年取消向能源共同体成员国征收此项出口关税。2011年下半年,开始对特定谷物临时征收出口关税。自2015年11月1日起,对未加工木材适用为期十年的禁令。该禁令自2017年从1月1日起适用于松原木。乌克兰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终止其对欧盟贸易中的出口关税。
季节性关税是根据法律对部分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季节性关税从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征收期限不得少于60日、不得超过120个日历日。
为保护乌克兰和乌克兰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对进口货物可征收其他特殊形式的关税。该种关税单独计征,不受其他关税的限制。目前在乌克兰征收的特殊形式的关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特别关税、反倾销关税、补偿关税。特别关税目的为当进口商品的数量和商品进口条件对本国商品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或重大损害时,采取特别关税保护本国商品生产者利益;当其他国家、海关同盟或经济团体对乌克兰外贸经营者的权利和利益采取歧视政策和(或)不友好行为时,使用特别关税进行反制。当进口商品存在倾销事实并可能对国家生产造成损失或损害时,使用反倾销关税。根据《乌克兰关于保护本国商品生产者免遭进口补贴损害法》的规定,进口商品属于进口补贴对象,该补贴可能对本国生产者构成损害时,使用补偿关税。使用特殊形式关税的法律依据(见《乌克兰海关法》第275条):特殊形式关税由乌克兰跨部门委员会根据《乌克兰关于保护本国商品生产者免遭进口倾销损害法》(反倾销法),《乌克兰关于保护本国商品生产者免遭进口补贴损害法》(反补贴法)和《乌克兰关于对进口贸易采取特别措施法》来制定。如果进口商品属于特别措施、反倾销或补偿措施的征收对象,经乌克兰议会批准对其将不予、暂停或不再提供特惠待遇(见《乌克兰海关法》第281条第5款)。乌克兰现行的特殊形式关税还有:
进口附加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进口附加税。战争税:自2014年8月3日开始征收,税率为1.5%,征收对象为所有有收入的居民、在乌克兰有收入的非居民和其他应税机构。
根据中乌贸易统计结果,中国向乌克兰出口的主要商品税率如下(按进口额排序):
总货品章别 商品名称 进口普通税率及优惠税率 增值税税率
第85章 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件 电机及其零附件 0—5% 20%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  炉、机械器具及零件 锅炉 0—10% 20%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塑料及其制品 0—6.5% 20%
第64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鞋子 10% 20%
第72章 钢铁 0—5% 20%
第87章车辆及其零配
件,但铁道车辆除外
家用小轿车,汽
油发动机排气量在1.4-2.0升
优惠税率 5—10%;普通税率 10—12%  
20%
玩具、游戏或
运动用品及其零附件
玩具 10% 20%
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含氧基氨基化合
6.5% 20%
第73章 钢铁制品 钢铁制品 0—5% 20%
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针织服装 优惠税率12%普通税率40% 20%
 
资料来源:乌克兰国家统计署    摘自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乌克兰海关法》对海关估价及估价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具体可参阅《乌克兰海关法》第三章第49-66条。乌克兰海关一般采取以下六种方式进行海关价估计(见《海关法》第57条):(1)按照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估价;(2)按照同一商品的价格估价;(3)按照同类商品的价格估价;(4)在同类商品市场成交价格上递减估价;(5)在同类商品市场成交价格上递增估价;(6)其他方法。乌克兰海关目前较多使用第一种估价方法,但进口企业与海关较常发生估价争议。
【出口关税和出口限制】除牲畜及毛皮制品、有色金属、废金属和特种装备外,乌克兰对其它出口商品免征出口关税,包括配额许可证出口管理商品。对于限制出口的产品,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限制出口产品。乌克兰主动限制出口的制成品,以及其他国家进口时受该国或所加入的经济组织、关税同盟的配额、限额、许可证限制的这一类成品的出口,要根据乌政府法规和在乌经济部授权下进行。(2)武器和军民两用产品出口管制。乌克兰对转让出售武器、军事和特种技术,部分军品生产原材料、设备和工艺进行国家出口管制。
经营国家出口管制商品的企业需向政府申请特别经营权,管制商品的出口合同须经经济部特别出口监督局的批准、发证、登记后方可执行,海关凭许可证检查放行。出口管制商品清单由乌克兰政府确定。国家专控商品包括武器、弹药、军事技术及其生产成套设备、炸药;核物资、核技术、核设备、核装置、特种非核物资、电离辐射源;用于军事装备和军事技术并根据乌克兰法律构成乌克兰国家机密的其他产品、技术和服务;贵重金属、合金、宝石、麻醉品、艺术作品、博物馆藏品等。
【禁止出口产品】2015年4月19日乌克兰出台法律,暂停原木出口10年。禁止松树出口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松树以外树种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外,橡树被列入珍贵和稀有树种名录。
【对俄罗斯禁运商品清单】自2016年1月10日起,俄罗斯输乌克兰禁运商品清单生效。此次禁运持续到2016年8月5日或俄罗斯对乌克兰原产地的食品和原料等农产品的禁运取消。禁止进入乌克兰境内的俄罗斯商品清单包括:牛肉、禽肉和鸡肉(鲜肉、冷藏和冷冻)、可食用的动物内脏、腌渍食品、鱼和贝类、乳制品、软干酪、咖啡、茶、混合添加剂、糖果和烘焙食品、土豆、儿童食品、通心粉制品、调味汁、香料和调味料、啤酒、酒精饮料、伏特加、猫狗食品、香烟、沐浴露、杀虫剂、抗菌剂、除草剂、灭鼠剂、火车及有轨电车设备、柴油电机火车头。
乌克兰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2日执行对俄罗斯商品0.5-10%的进口税率。2016年1月1日,俄罗斯对乌克兰商品实行禁运,执行期至2016年8月5日。2017年乌政府决定将禁运令延期到2018年8月。同时,批准禁止进口俄罗斯化肥。2018年12月,乌克兰宣布将对俄罗斯部分商品禁运、以及针对2016年俄罗斯对乌克兰贸易制裁而对俄其他商品实施进口税延长到2019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5月,乌克兰政府多次扩大了自俄进口货物禁运清单。禁运商品包括淀粉、葡萄糖、货车弹簧、罐头盒、食品瓶子、电压导体、水泥、胶合板和类似的层压木材料等。
2.4 企业财税法规
【税收体系和制度】乌克兰第一部《税法典》于2000年由议会通过并实施,2015年12月,乌克兰议会通过了新的《税法典》。乌克兰实行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级税收体制。其中国家级税收共18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利润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税、固定农业税、车辆首次登记税、进口关税、印花税、生态税、地下资源使用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使用税、森林资源使用税等。地方级税收共5种,主要包括不动产税、统一税、旅游税等。
乌克兰实行较有弹性的税收政策,即随时通过调整税收要素,调节经济领域的生产比例和财政资源的分配。乌克兰目前使用属地、属人原则相结合的税制办法。任何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乌克兰境内获得的收入,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依法执行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公司从其海外投资中获得的海外利润,如果投资国与乌克兰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乌克兰使用抵免法和免税法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乌克兰《税法典》第13条对“避免双重征税”有明确规定。《税法典》第31-35条规定,企业纳税期限由纳税义务产生和结束的具体时间来决定,可按年、季度、月、旬、星期、日等时间段来计征,对不同税种纳税期限和计征方法都有所不同。纳税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企业使用乌克兰本国货币缴纳应征税款,交款方式可使用现金或非现金。具体缴纳手续由税种具体内容决定。
2014年12月25日,乌克兰议会通过1071-D号法案:《关于修改<乌克兰税法>并实施税收妥协的法案》。该法案规定,纳税人在90天内按5%的比例缴纳未申报的利润税和增值税即可达成税收妥协并免于追究责任。该法案解释条款称,法案将为国家和纳税人创造对话机会,免除纳税人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利润税的金融、刑事和民事责任,减少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政申诉及诉讼数量,保障预算获得更多税收收入。税收妥协将免除企业及其员工在2014年4月1日前的任何时期逃避利润税和增值税的法律责任,计划使用该机制的纳税人仅需要补缴应纳税款的5%,剩余95%视为缴清,不会被罚款。
【主要税赋和税率】根据2016年底通过的最新税法修订案。自2017年1月1日起,乌克兰开始实行新的税率。企业、法人所得税和社会税等税率都有了新的变化。
(1)增值税保持20%的税率不变。乌克兰于2015年7月1日引入增值税电子管理系统。增值税的计征对象为国产商品和服务及进口商品和服务。对出口商品、免税商品、自由贸易区商品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税率主要使用从价税原则确定,除此之外还使用特别税率原则和两种原则混合使用。消费税的计征对象包括:啤酒、葡萄酒和白酒;烟草和烟草制品;石油产品、变性酒精、生物柴油;机动车;电力。其税率每年修改一次。多数税率均为具体值,其中,酒精饮料和烟草的税率以本国货币为计税币种,而其他商品则以欧元为计税币种。对以下商品征收消费税:酒、酒精饮料(税率39%),啤酒(税率 42.5%);烟草制品、烟(税率31.5%);石油产品,液化气;小轿车及其车架,挂车、半挂车、摩托车。后两类商品根据商品属性的不同,执行不同税率。国际商品归类编码为 2710115100,2710115900 的“含四乙铅发动机汽油”的消费税提高到原来的1.5倍。对烟草制品额外征收5%的地方消费税。生物乙醇享受消费税零税率。
(3)企业所得税税率18%,其中,年收入2000万格里夫纳以下的企业每年度申报一次,年收入超过2000万格里夫纳的企业按季度申报,取消预付制度。在税差方面,应注意非营利组织及一些非居民获得的商品、劳务、服务价值超过30%的情况下税基进行财务业绩调整。生物燃料的生产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4)土地税按具体年度税率确定。
(5)车辆首次登记税按车辆发动机排量单位确定税率。该税在个人或法人首次登记车辆之前缴纳。
(6)进口关税按统一进口关税税率表计征。生物燃料生产所需的进口机械和设备享受增值税和关税减免
(7)生态税按季度、根据可能排放的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来计征。
(8)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8%,红利税率5%。按揭贷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被动收入税。根据乌克兰防止金融灾难和创造经济增长条件法,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居民的被动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分红、特许权使用费和出租物业收入等)征收15%以上累进税。被动收入征税起点为2万格里夫纳。对2万-23.6万格里夫纳(最低生活标准的204倍)的被动收入征税15%,对23.6万-100万格里夫纳(最低生活标准的396倍)的被动收入征税25%,对超过100万格里夫纳的被动收入征税25%。将对居民存款利息收入统一征收15%的利息税,由银行代为征收利息税并在结算利息时直接扣除税额,存款者无需额外申报相关收入。对联合投资征收20%的被动收入税。
(10)地下资源使用税根据所开采的资源数量、类型来确定税。
(11)天然气开采费征收标准为:对天然气开采深度不到5000米的,按每千立方米天然气征收237格里夫纳的租金;对天然气开采深度超过5000米的,按每千立方米征收118.5格里夫纳的租金。税法修正案恢复对氮气、石油、天然气运输征收租金,租金使用外汇计价;油气开采租金将按长期计价而非按年计算;对合营合同征收60-70%租金(季度增长);5000平方米以下的气田征税55%;5000平方米以上的气田征税20%;自2015年10月1日起降低私营公司天然气开采使用费,由55%降至29%(适用5公里深度内开采)和由29%降至14%(适用大于5公里深度开采)。2016年1月1日开始的新投资项目适用新的规定。利润税率为18%,但将增加30%税基并在第一年预付。使用费降至20%和10%。
(12)固定农业税根据国家评估的当地农用土地价格计算,按公顷计征,耕地、草场和牧场的税率为0.1;多年种植园为0.03。税法修正案决定停止对农业生产者和粮商增值税退税,但保留农业的特殊优惠制度。
(13)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2014年12月通过的税法修正案中,对不动产税又进一步明确:对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单元房及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独栋房屋征收不动产税;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第二套房的不动产税率(税率为每平方米0-24格里夫纳);工业和生产经营场所、小型街边建筑及市场不纳房产税,商业地产和购物中心需缴纳房产税。
(14)2017 年1 月1 日起,统一社会费改由雇主统一缴纳,税率为22%。
(15)战争税维持1.5%。
3.金融证券法规
3.1金融法规
乌克兰金融法规包括:《乌克兰外汇管理法》、《外汇法》、《货币法》、《外汇和外汇业务法》、《关于对乌克兰促进吸引外国投资若干立法进行修订法案》。
【当地货币】乌克兰货币为格里夫纳。乌克兰外汇管理法规定,格里夫纳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在金融机构和兑换点,格里夫纳与美元和欧元可随时买卖。乌克兰国家银行2019年5月24日发布官方汇率:格里夫纳兑换美元的汇率为26.33:1,兑换欧元汇率为29.34:1,兑人民币汇率为3.81:1。
【外汇管理】乌克兰法律规定,在乌克兰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指定银行自由开立外汇账户用于经营活动、进出口和资本结算。乌克兰属外汇管制国家,外汇账户资金汇出境外需经乌克兰国家银行审核。在进出口结汇方面,乌克兰国家银行逐步放宽2014-2015年在货币市场实施的临时限制,降低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扩大外汇收入汇款期限,取消服务外包外汇管制等。自2017年1月1日起,乌克兰已停征购买现汇的2%手续费,也不再额外征收养老金。1998年,乌克兰以临时措施的形式首次征收外汇交易手续费,而后逐步降低至0.2%。从2017年8月4日起,乌克兰国家银行扩大银行间外汇兑换能力,将银行间市场每日净结汇上限由2200万美元提高至4400万美元。
2018年7月20日,乌克兰总统签署了《关于对乌克兰促进吸引外国投资若干立法进行修订》法案,允许外国金融中介机构进入乌金融市场,简化了外国投资进入乌克兰的程序。
3.2证券法规
 乌克兰关于证券的法律法规:
(1)关于乌克兰存款制度的规定:①乌克兰存款制度法;②由存款机构向国家证券和证券市场交易委员会报告的规定(乌克兰证监会于2013年6月1日颁布的第992号决议)。
(2)关于乌克兰股票市场专业参与者的规定:①关于开展证券交易的规则,比如经纪、交易、承销和证券管理活动(乌克兰证监会于2006年12月12日颁布的第1449号决议);②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特定类型的专业活动资质的暂停和终止规则;③关于存款活动的规定(乌克兰证监会于2013年3月23日颁布的第735号决议);④关于结算活动的规定(乌克兰证监会于2013年3月26日颁布的第429号决议)。
(3)有关证券(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流通的规定:①证券与证券市场法;②股份公司法;③关于股份公司的法定资本变更登记的规定(乌克兰证监会于2012年7月31日颁布的第1073号决议);④关于国际金融机构公司债券和债券发行的规定(乌克兰证监会于2012年12月27日颁布的第2998号决议)。
(4)乌克兰其他证监会的规定:①乌克兰证券市场的管理规定;②关于调查违反证券市场立法行为和适用制裁措施的规定(乌克兰证监会与2010年10月10日颁布的第1470号决议);③关于“国家证券和证券市场委员会”的乌克兰总统法令。
外国公司经乌克兰证券委员会批准并获得在乌克兰参与证券交易的许可证后,可以参与乌克兰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与乌克兰本国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4.争议解决规则
4.1 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
乌克兰商事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法律依据有:《外国投资制度法》、《乌克兰投资活动法》、《乌克兰外国来料加工法》、《对外经济活动法》、《乌克兰海关法》、《乌克兰税收体系法》、《乌克兰经营活动主体登记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中最主要的是《外国投资制度法》和《乌克兰投资活动法》。乌克兰有关法院诉讼程序的主要成文法包括:1991年11月6日修订的《商事诉讼法》、2004年3月18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05年7月6日修订的《行政法》、2012年4月13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16年6月2日《强制执行法》、2016年6月2日《关于机构及个人履行判决及其他机构决定法》。
投资者在乌克兰投资适用的公约或协定包括:《欧盟—乌克兰联合协议》、《能源宪章条约》、《欧洲自由贸协会和乌克兰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纽约公约》以及中国与乌克兰签署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关于海运合作的协定》《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的协定》《关于科技合作的协定》和《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等。
4.2 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争议解决途径】乌克兰国家法院在乌克兰境内行使审判权,在乌克兰,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是根据争议当事人的协议进行的仲裁或调解。
【诉讼】乌克兰司法系统包括:①乌克兰宪法法院;②普通法院。行使普通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民事、刑事、商事、行政以及行政处罚案件。普通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以及某些类型的行政案件,普通法院也受理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诉、申请强制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设在乌克兰的国际仲裁庭的裁决。商事和行政案件由专门的商事和行政法院管辖。商事法院对商业主体之间的纠纷以及破产、反垄断、公司事务和证券纠纷具有管辖权。行政法院审理对行政行为和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对税务和海关部门提起的诉讼是行政法院管辖的一个重要部分。
目前,乌克兰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特别申诉法院(即高等民事、刑事案件特别法庭、乌克兰高等行政法庭和乌克兰高等商事法庭)和最高法院构成。法院系统将会改革成三层体系结构,包括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乌克兰最高法院将由最高法院大法庭、行政申诉法庭、商事申诉法庭、刑事申诉庭和民事申诉庭构成。
【仲裁】乌克兰的国际和国内仲裁由两部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国际仲裁由1994年12月24日修订的第002-X∏号《国际商事仲裁法》调整,该法几乎全部照搬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只作了一些细微的改动。国内仲裁由《仲裁法》规范。乌克兰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是设在乌克兰工商会的乌克兰国际商事仲裁院。因对外贸易或者其他对外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可以提交给该国际商事仲裁院进行仲裁,但是前提是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由该仲裁院进行裁决并且其中至少一方当事人的总部设在境外。该国际商事仲裁院也可以处理涉及设在乌克兰的外商投资公司、国际协会和机构的争议。
乌克兰有超过100个固定的国内仲裁机构对国内争议提供仲裁服务,相反,临时仲裁在乌克兰并不常见。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交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或者明确约定提交临时仲裁。在乌克兰已经有很多案例,由于仲裁协议不正确地约定仲裁机构名称而导致法院拒绝承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乌克兰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因此超过140个的本条约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乌克兰都有强制执行力,使得仲裁条款成为所有涉及乌克兰当事人的国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国仲裁裁决在乌克兰有约束力,在经过有管辖权的乌克兰法院承认后执行。乌克兰法律对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作了有限的规定,只有在《纽约公约》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有可能拒绝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一方应当在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一审普通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应当自外国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提出。
【调解】乌克兰没有关于调解的特别规定,因此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或两方共同)可以根据情况自由决定调解程序。尽管经过当事双方同意并签字的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仍保留起诉的权利。在乌克兰,调解很少用来代替诉讼或仲裁,然而调解有时可以用作调和侵权人与受害人矛盾的方法。
5.投资相关法律规范
5.1国家投资审查
乌克兰对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现状为:乌克兰政府目前由于财政紧张,开启规模空前的超级私有化进程。除《制裁法》限制俄罗斯资本外,对其他国家外资持开放态度。
由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同乌克兰法律实体相同的法律待遇,一般来说,外国公司享有和乌克兰公司相同的的市场准入标准。乌克兰法律规定了须具有执照才能开展投资活动的详尽清单。目前,名单中包括30种类型的投资活动,包括银行业务,可获得能源补助的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绿色关税”)、电信业务、医疗实践、股票市场的专业活动等。除银行业活动、电视和广播业务、烈酒生产及烟草和酒精的销售外,执照的申请费是一次性支付,费用相当于对低工资的费用,金额目前约为50美元。乌克兰法律还规定了需要获得许可的活动的详尽清单。目前,该列表列举了各种类型活动所需的149种许可。除了乌克兰法律规定的“商业活动的许可列表”中所列明的活动(除被其他法案规定的并购批准、出口管制、核能源和国家秘密)外,政府不得要求公司在开展其他活动时取得许可。乌克兰法律规定了自愿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如果产品(包括进口产品)罗列在乌克兰当局批准的有关名单中,则该产品就需要进行认证。由于乌克兰已批准与欧盟的联合协议,需强制认证的产品列表已大幅减少。在乌克兰境内开展商业活动的企业会受到持续的检查,包括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废物利用、劳动安全等。相关主管部门和临时检查,以及其他的国家管制措施会定期督促企业履行这些义务。
【国家反垄断】乌克兰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本国和外国企业实行特别制裁措施:对违反乌克兰有关反垄断措施、禁止非公平竞争、限制转口、禁止倾销等法律规定的企业实行单独许可证制度,即单独审批制度;对违反乌克兰有关法律,从事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活动的企业暂停其外贸经营权。特别制裁措施由乌克兰经贸部根据司法机关的裁决予以实施。
5.2 国有化
乌克兰银行业改革法案规定,推进农业土地入市和改革银行系统是乌克兰获得IMF援助的两个先决条件,此前,乌克兰最高议会已于2020年3月31日表决通过了解除农业土地出售禁令的法案。2020年5月13日,乌克兰议会以270票赞成通过银行业改革法案。法案规定,禁止将国有化银行返还其前所有者,禁止已破产银行返回市场(即使已破产银行的所有者此前通过法院取消了央行关于银行破产的决定)。
5.3反商业贿赂
乌克兰没有针对商业贿赂单独出台法律,相关内容在2011年4月乌克兰颁布并开始实施的《预防和反腐败法》以及2011年议会颁布的《对乌克兰法律中关于贿赂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的补充文本》中找到部分司法解释。
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是调查和处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的权力机关。权利和合法利益被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人应当在知道侵权事实之日起6个月内向反垄断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规定时间的申诉,反垄断委员会认为有正当理由的(例如打算通过协议方式解决争议)可以受理,但是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侵权行为的3年时间。目前我们并未了解到反垄断委员会调查的商业贿赂案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在提交到法院之前公诉机关有权受理。犯罪调查程序基于以下原因启动:①正式举报或发现犯罪行为的任何人通知;②公诉机构通过正式或非正式途径侦查出犯罪行为。2019年7月24日,在乌克兰政策和法律改革中心会议上提出了一份新的反腐败战略草案,该草案将明确该领域的国家政策。
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范
6.1设立企业的形式和条件
根据乌克兰法律,外国投资企业可注册公司代表处、有限责任公司等。乌克兰法律规定了五种主要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的和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附加责任公司、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在乌克兰最常见的公司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和运作上都非常类似于美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股份资本分为等额面值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自己在本公司的股份向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金额等同于公司发行股份的票面价值总和,但不得少于在设立公司时所确定的乌克兰法定最低工资1250倍。除一些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如银行)只能以现金支付外,投资者可以以现金、财产或非财产权利、证券或其他财产购买股份。不论是上市还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只能通过私人配售股份的方式设立。一个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通过私人配售股份的方式增发股份。上市公司可通过公开发行或私人配售增发。公开发行是在向不特定对象发售股份,而私人配售是向特定对象发售股份。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至少在一个乌克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一般来说,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有三个法人治理机构: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或管理委员会。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美国公司和美国合伙企业间的公司形式。因为持有者(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其类似于公司。另一方面,因为所有权权益是由作为有限责任基础文件的合同中的权利条款确立的,所以其也类似于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与附加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一样)没有最低法定(份额)资本要求。因此,除非存在需要更多法定(份额)资本的理由,创始人对法定资本金额有自由裁量权,该资本金可能只有1000格里夫纳(约40美元)(最常用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公司治理机构:①股东大会;②独立董事或董事会(管理委员会)。
(3)附加责任公司。附加责任公司是根据成立文件将法定资本金划分成股东的投资额。股东对公司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实际投资额不足,则股东需根据法定文件按出资比例承担额外的责任。
(4)合伙。普通合伙是所有的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剩余的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经营活动,并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可以在乌克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其经营活动。这些分支机构虽然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也会收到一个国家注册号码,且该号码必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由于分支机构的登记过程十分漫长(约3~4个月),所以在实践中很少进行操作。
根据乌克兰《外国投资制度法》,外商可按以下方式进行投资:①对乌克兰现有企业部分参股或购买其股权;②成立外商独资企业;③通过直接获取财产或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购买乌克兰法律不予禁止的不动产和动产;④独立购买或与乌克兰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购买乌克兰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权;⑤购买其他财产权;购买产品分割协议规定的经营(生产)权等。
6.2 企业注册受理机构
司法部及地方行政机关下属注册机关负责在乌克兰成立企业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
乌克兰经济发展和贸易部负责外国公司在乌克兰开立代表处的注册登记工作。电话:0038-044-5966843。
6.3 企业注册程序
【注册代表处应提交的申请文件】向乌克兰经济发展和贸易部提交的关于注册代表处的申请文件,包括:
(1)使用本公司的信头纸。其中需要注明以下内容:①外国公司总部的名称;②外国公司总部所在国;③外国公司总部的法定地址;④外国公司总部的成立时间;⑤外国公司总部的组织形式;⑥代表处所在城市及地址;⑦在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员工人数;⑧设立代表处的目的和经营活动领域,与乌克兰公司的业务往来资料以及合作的发展前景等。
(2)外国主管机构对公司设立代表处的批文。
(3)外国公司的银行证明。该证明不需要注明公司资金的任何数据,但必须注明其账户号,且由该银行的信头纸组成。该证明必须有银行的全权负责人签字。
(4)乌克兰代表处负责人的委托书授权职能范围,委托书的签发必须为公司总经理,委托书上必须有公司领导的签字及盖章。
(5)代表处负责人的护照信息和身份证号码。
(6)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董事会决议、负责人的授权书等。以上所有文件均需翻译成乌克兰语并进行公证和认证(乌克兰驻华使馆)。
【注册公司的手续】在乌克兰申请注册公司,自然人或法人向司法部、各州市政府所属负责企业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
(1)公司基本情况,其中需要注明以下内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③公司经理(必须是乌克兰人或持有长居许可的外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没在乌克兰永久居住)就业前需从公司办理该职位的工作许可证;④公司股东:出资人至少是一个自然人或公司法人,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的联合体;⑤注册资本:金额不限,但不低于注册之时的最低月工资标准;⑥注册的公司地址(办公室);⑦股东数量:不能超过100个;⑧公司的经营范围。
(2)自然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自然人在乌克兰拥有合法身份和税号(在乌申请)。
(3)乌克兰公司或外国公司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司章程;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③董事会决议;④负责人的授权书;⑤公司的经营范围;⑥注册的公司地址。以上所有文件均需翻译成乌克兰语并进行公证和认证。
注册资本在公司第一年经营期间缴清;注册资本1000万格里夫纳以上的公司可以直接在乌克兰司法部注册,注册文件与普通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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