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国际商事法律 >> 国际投资

《“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规范指引(欧亚篇)》---立陶宛

发布时间:2021-04-22 02:23:13|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28)
立陶宛
1.国家基本概况
1.1 政治环境
立陶宛为议会制国家,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陶宛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立陶宛总统为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国防委员会是协助总统处理国防事务的决策机构,由总统、议长、总理、国防部长和三军司令组成。政府是立陶宛行政权力机关,本届政府由农民和绿色联盟党及社会民主党两个党派联合执政,下设14个部。
立陶宛于2004年3月29日加入北约,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立陶宛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已先后加入60多个国际和地区组织。
中国与立陶宛于1991年9月14日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中立双方在经贸、文教、交通运输、体育等各领域务实合作不断巩固和深入。
1.2 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立陶宛2019年GDP为542.19亿美元,2019年GDP年度增长率为3.93%,人均GDP为1.95万美元。2019年立陶宛工业增加值为136.99亿美元,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25.27%;2019年立陶宛制造业增加值年度增长率为3.94%,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6.17%;2019年立陶宛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度增长率为6.59%,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2.96%;2019年立陶宛服务业增加值年度增长率为3.65%,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61.56%。
【重点/特色产业】立陶宛的重点/特色产业包括:共享服务和商业外包产业、高新科技产业、制造业、激光产业、生命科学产业、金融科技产业。
作为中东欧地区共享服务和外包产业发展最快的城市,立陶宛的维尔纽斯已经成为地区的共享服务和商务流程外包中心。立陶宛正逐渐成为小型软件和游戏开发初创企业以及大型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的地区性聚集中心。根据戴德梁行《2018年全球制造业风险指数报告》,立陶宛在最吸引制造业企业投资的国家(地区)中位列全球第二,仅次于中国。立陶宛的制造业投资增长速度位列全球第四。世界上有10%的科学激光仪源自“立陶宛制造”,立陶宛飞秒激光仪占到全球市场的50%。不少享有国际声誉的尖端科研机构都是立陶宛激光产品的重要用户,90%的全球排名前100的大学都在使用立陶宛制造的激光设备。在国际市场上,立陶宛在分子生物和开发的不同生物技术应用方面获得了相当高的评价,其生物技术专家已在东欧和远东地区享有一定的声誉。近年来,立陶宛政府倾力打造欧洲金融科技中心,出台了宽松的金融创新政策,申请取得电子货币机构(EMI)和支付机构(PI)牌照仅需三个月,比欧盟其他国家快2-3倍。
1.3 投资环境
【投资吸引力】立陶宛投资吸引力包括:(1)区位优势明显,交通基础设施发达。(2)连接独联体与欧盟国家,市场辐射能力强。(3)加入申根协定,人员往来便利。(4)社会治安好,公共部门较为廉洁。立陶宛犯罪率较低,鲜有袭击外国人的事件。公共部门较为廉洁,在透明国际2017年国家(地区)清廉度排行中位列第38位。(5)劳动力素质高,工资成本较低。(6)信息通讯技术世界领先。(7)基础设施完善,诸多投资便利。立陶宛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除涉及国家安全、国防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进入立陶宛各个经济领域。(8)欧盟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外资基本垄断立陶宛的石化、金融、通讯、保险等领域。外资基本垄断立陶宛的石化、金融、通讯、保险等领域。
【营商环境】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全球经商环境报告》中,立陶宛在190个经济体中全球营商环境排名第11位。
2.投资贸易法规
2.1 市场准入法规
立陶宛主管投资和外国投资的部门,包括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立陶宛投资政策制定机构为立陶宛经济与创新部,执行机构主要是立陶宛投资署,隶属于立陶宛经济与创新部。此外,立陶宛参与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还有立陶宛自由市场协会、投资者论坛和立陶宛国际商会等。
【投资行业的规定】立陶宛于1999年颁布实施《投资法》,该法适用于国内和外国投资。根据该法,外国投资者和立陶宛本国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平等对待。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及国防领域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进入立陶宛各个经济领域,不受限制。2018年1月,立陶宛对《投资法》做出修订,立陶宛政府对涉及能源、交通运输、信息技术和电信、金融和信贷以及军事装备等国家安全的战略领域投资,实行更加严格的合规性审查。
【投资方式的规定】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投资者包括: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对自有的、租赁的或依托委托权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进行投资的立陶宛共和国和外国国家、国际组织、立陶宛共和国法人和自然人及外国法人和自然人。
立陶宛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享有平等的经营条件,投资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由立陶宛共和国法律加以保护。在遵守立陶宛共和国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前提下,投资者有权管理、使用、支配立陶宛共和国境内的投资客体。针对特殊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保障领域。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投资者在其境内可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资:(1)设立经营主体,收购在立陶宛共和国注册的经营主体的股份或部分股份;(2)收购各种形式的有价证券;(3)兴建、收购长期资产或使其增值;(4)投资者向已拥有部分股份的经营主体提供借款或其他资产,试图取得经营主体控制权或向其施加明显影响力;(5)履行许可经营合同、租赁赎买(租赁)合同,以及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
立陶宛政府对企业并购实施控制,以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重大企业并购交易须向立陶宛竞争委员会申报,申报时间必须为参与企业并购交易的各方达成协议后1周之内。立陶宛竞争委员会在审批上述申报过程中将听取与并购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批实行两审制,一审、二审时限分别为1个月和4个月。
根据立陶宛竞争法规定,拟实施并购或收购的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超过2/3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或者由其上级控股机构的股东大会在同等条件下决定。在实施并购或收购之前,该公司必须提供以下说明,包括:并购或收购的条件、并购或收购的类型、进度表、重组后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其他相关信息。其中,合并的条件需要由独立专家进行评估,较简单的并购或收购程序则不需要独立专家评估。较简单的并购或收购程序适用于被并购或收购公司的股份占比低于或者等于10%。
立陶宛通过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并购或收购进行管理,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具体执行机构为立陶宛竞争委员会。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总营业额超过1448万欧元,或者每个子公司的营业额超过145万欧元,竞争委员会将要求该公司12个月内降低并购或收购数额,以避免不公平竞争。合并后的公司收到竞争委员会的通知后,应提供有关文件等待竞争委员会审核。竞争委员会在一个月内给出批准并购或收购的通知,并于4个月内,出具具体意见。未获得竞争委员会的批准而实施并购或收购,将被课以罚款,罚款额为公司营业额10%。公司也可以在竞争委员会裁定后20天内向行政法庭提出仲裁。立陶宛的法律体系已经与欧盟的法律接轨,对外资并购等在国内并购法律中都有规定,一些没有详细规定的部分,可参照欧盟有关法律。
【基础设施 BOT/PPP模式发展情况】立陶宛BOT融资建设项目主要由特许经营权法律来规范。1996年9月10日颁布第一部国家特许经营权法,共5章21条细则。2003年6月24日新特许经营权法律草案获得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案增加了对私人投资者的优惠条款,与前一部法律相比,在特许经营的协商、批准和执行上有更加灵活的管理规定。目前,立陶宛特许经营权法对特许经营年限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立陶宛的外国投资主要来自欧盟、爱尔兰、奥地利、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捷克、丹麦等,他们也是在立BOT等融资建设项目的主要外国投资者。迄今未有中资企业在立陶宛开展BOT项目。
《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加第四章“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通过签订合营合同而开展投资活动”,对PPP方式从概念、参与方、法律依据、实施原则、特殊规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2017年6月,立陶宛对《投资法》中PPP项目内容进行修订,加强了对PPP项目的审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营主体有权参与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修缮、翻建、管理、使用和运营等相关活动,新建或转让国有资产、地方政府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下列领域的公共服务:运输、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护、文化、旅游、社会秩序和社会保障,以及法律允许并与政府主体职能相关的其他业务领域。一般PPP项目由政府或地方政府审核,5800万欧元以上项目由议会审核。迄今未有中资企业在立陶宛开展PPP项目。
2.2 投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法律规定】立陶宛没有具体规定的优惠政策。立陶宛加入欧盟后,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入盟前的一些税收优惠皆被取消,仅在自由经济区还实行部分税收优惠。此外,立陶宛是一些双边投资条约缔约方,这些条约授予这些特定国家的投资者额外的保护,并因此具有优势。
立陶宛目前强调创新和创造性,如果公司主营业务为创新和高新科技,其研发费用能够享受三倍抵扣,最高可扣减应税利润的50%。
目前,立陶宛建有4个工业园、6个自由经济区和5个科技园区。截至2017年底,正常运营的较大规模工业园区共4个,分别为帕吉及埃、热迪维利丝基斯、热梅加拉和阿利图斯,运营面积分别为30公顷、15.5公顷、12.4公顷和49公顷。如入驻工业园,地方政府可为投资者提供土地和房产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自由经济区(FEZ)被指定用于商业、金融或工业活动的区域,其中适用的是税收优惠制度。在立陶宛,被允许在区域进行的活动可能仅限特定的自由经济区。一般而言,任何不被禁止的经济活动均可进行,除国防工业(包括生产、储存或销售武器和爆炸物),烟草,烈酒生产,证券,钱币、邮票的制作,生产、储存或销售药物或有毒物品,博彩业等。不同的税收优惠适用于位于自由经济区的企业。该区域企业无须缴纳房地产税,外国投资者赚取的股息红利也是免税的。目前法律规定,从事工业、仓储、航空或IT领域运营的投资者超过100万欧元的,在公司设立前6年免缴企业所得税,接下来的10年适用50%的企业税率。100万欧元投资额是免税起点,它也适用于雇员不少于20名且投资不低于10万欧元的商业服务公司。立陶宛自由经济区主要实行如下优惠政策:针对运营管理公司,国家对土地出让金减免50%,允许土地按照市场价格向入驻企业转租,土地使用期为49年。针对入驻企业,前10年免征公司所得税(立陶宛公司所得税15%),后6年减半征收,免房地产税、土地税和红利税。
立陶宛建有5个科技园区,分别是位于维尔纽斯的 “Saul?tekis Valley”和“Santara Valley”、位于考纳斯的“Santara Valley”和“Nemunas Valley”和位于克莱佩达的“Marine Valley”。上述园区分别依托维尔纽斯大学、考纳斯大学和克莱佩达大学等大专院校,推行产、学、研相结合,从事激光、新材料和纳米、半导体和电子、生物医药、信息通信、新能源、农业技术、食品安全、海洋等技术创新活动,形成产学研一体的产业集群。
迄今为止,尚无中国企业入驻上述工业园、自由经济区和高新技术园区。
2.3 对外贸易法规
立陶宛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要是经济与创新部和外交部。
【贸易法规体系】立陶宛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以后,执行欧盟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包括统一的关税、进口禁令、进口许可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验检疫措施。立陶宛本国生产的产品属于欧盟原产地产品,对于第三国与欧盟其他国家适用相同的出口关税。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立陶宛执行欧盟统一的进出口政策,鼓励出口,遵循欧盟在安全和技术标准方面对进出口产品的规定。目前,立陶宛执行欧盟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作为WTO的成员国,立陶宛享有利用WTO相关规定保护本国产业的权利。立陶宛制订的有关贸易管理规定也必须符合其加入WTO时的承诺以及WTO的相关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立陶宛执行欧盟统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立陶宛有关法律法规还包括《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烟草管理法》、《生物燃料法》和《建筑法》等。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立陶宛海关总署隶属于立陶宛财政部,下属机构有海关犯罪局、海关信息中心、海关实验室、海关培训中心、3个地区海关(维尔纽斯、考纳斯、克莱佩达)。如查询具体进出口商品税率,请登录立陶宛海关官方网站,并进入LITAR数据库。详情请参考LITAR数据库:http://litarweb.cust.lt/taric/web/main_EN
2.4 企业财税法规
【税收体系和制度】立陶宛税务系统由财政部下属税务监察局管理,并设有10个地区税务监察局,海关署、环境部等部门参与相关税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立陶宛主要有以下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土地税、增值税、消费税、遗产税及博彩税。立陶宛计税期一般按自然年度计算,特殊类型的企业可以根据季节计算,但总时长不能超过12个月。企业所得税应在每年5月1日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申报时间应为每季度结束后20个自然日之内。增值税应在每月15日前申报。企业应直接向立陶宛税务监察局(Lithuanian Tax Inspectorate)申报,报税时只需填写相应表格,并将有关材料提交或通过网上发送至税务监察局即可(网址:www.vmi.lt/index.jsp?lang=en)。
除在税务机关第一次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代理人授权证明文件、劳动合同及国家企业注册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外,企业在日常报税时只需按税务部门提供的表格填报即可。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报税收进行抽查,企业有义务提供会计报表等企业经营情况证明文件供税务机关核查使用。
【主要税赋和税率】立陶宛对本国企业和国民,以及在立陶宛运营的外国企业和获得收入的外国公民征税。
(1)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针对立陶宛企业及外国企业在立陶宛的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5%。对小型企业(雇佣人员少于10人,营业收入少于30万欧元)企业所得税率5%。外国公司所得红利的税率为15%。如外国公司拥有立陶宛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票,且连续持有时间(含分配红利的时间)超过12个月,则其获得的红利免征所得税。在立陶宛自由经济区内注册的企业的分红收入免征所得税。自2008年4月起,立陶宛采用激励研发的税收措施,如将企业用于研发的费用三倍抵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收入基数、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若企业暂停经营活动,停业期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立陶宛个人所得税率调整为15%。个人所得税将根据个人实际工资收入情况及所属群体,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对于抚养1个或1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实施相应的个税优惠政策。下列情况个人所得免征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赔偿金、利息收入、慈善收入、农业活动所得、海员收入等。
(3)房地产税相关规定:立陶宛对本国和外国的自然人及法人征收房地产税。征收对象包括自然人所有的用于商业目的(如办公、宾馆、贸易、服务及餐饮等)的房地产,或用于住宿、园艺、温室等的房地产,以及在立陶宛境内的法人所有的房地产。房地产税按照房地产征税价格(超过22 万欧元的部分)0.3%-3.0%征收。地方政府可根据下列条件自行确定特别税率:房地产使用目的、房地产保养状况、纳税人类型(规模、形式或社会地位)以及房地产在行政区划中所处位置。下列情况免征房地产税:自然人所有的用于农业、教育、社会保障和宗教仪式所用商品的生产的房地产、立陶宛国有及地方政府所有或国有组织和企业及地方组织和企业所有的房地产、自由经济区内的房地产、贸易联盟所有的房地产、已破产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等。
(4)土地税相关规定:立陶宛对私有土地按年以土地价格的1.5%征收土地税;对于农业用地、公寓住宅所有者及住宅建设协会、联合体及合资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以0.35%的税率征收土地税;对于用于经济、商业活动的土地、私有房产建设用地以0.5%的税率征收土地税。
(5)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是对在立陶宛经营活动过程中提供商品或服务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历年应纳税所得额达45000欧元需进行强制纳税登记,未达45000欧元可自愿登记。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征9%增值税税率:①书籍和非定期信息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和服务出版;②报纸、杂志和期刊(除色情、暴力或不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出版物外);③定期航线客运服务和旅客行李运输;④住宿服务;⑤为住宅供暖和为消费者供应热水所供热能。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增值税税率减征5%:①残疾人辅助器具和维修残疾人辅助器具;②根据《医疗保险法》有权全额或部分偿还购置费用的人提供药品和医疗援助。增值税零税率适用于从立陶宛运到另一欧盟成员国或欧盟以外的货物供应。
(6)消费税相关规定:立陶宛参照欧盟的相关做法,对酒及含有酒精的饮料、烟草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
(7)污染税相关规定:因商业行为对立陶宛环境产生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将被征收污染税,进口和生产特定产品(如轮胎、电池、电子产品等)的企业,也将被征收污染税,税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8)社会税相关规定:除支付员工工资外,雇主还有义务每月计算并支付社会税。社会税率为31.18%至32.8%,强制性医疗保险9%,员工需缴纳9%的社会税,且雇主必须代扣代缴。
3.金融证券法规
3.1 金融法规
 立陶宛有关金融法规包括:《外汇法》、投资法》、《自由经济区基本法》、《立陶宛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活动法》等。
【当地货币】立陶宛原本币为立特(LITAS),自2002年2月起与欧元汇率挂钩,固定汇率为1欧元=3.4528立特,可自由兑换。自2015年1月1日起,立陶宛加入欧元区,正式启用欧元,并成为欧元区第19个成员国。目前,在MEDICINOS BANKAS等银行可提供人民币兑换服务。
【外汇管理】立陶宛自199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外汇法》,该法规定外国公民和法人有权在立陶宛中央银行许可的境内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及进行外汇交易。根据立陶宛《投资法》和《自由经济区基本法》规定,企业有权依法汇入资本,汇出投资本金、利润及股息等。根据《立陶宛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活动法》,立陶宛境内金融机构对一次性金额超过15000欧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资金操作或数次关联操作,金额超过6000欧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外汇兑换,超过600欧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国内、国际邮政汇款等,有责任进行甄别并向立陶宛内政部金融犯罪调查局报告;而立陶宛海关则对携带超过10000欧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现金(纸币或硬币)和(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支票、本票、汇票等)出入境者进行查验,超过规定限额者必须申报。
【银行和保险公司】立陶宛银行(Bank of Lithuania)为立陶宛中央银行,它独立于立陶宛政府及其他机构。在立陶宛银行总资本中,外资占绝对优势,主要来自瑞典、挪威、丹麦等北欧国家。目前立陶宛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是SWEDBANK,由瑞典SWEDBANK集团控股,第二大商业银行是瑞典的SEB银行,第三大商业银行是Luminor。
【融资服务】立陶宛于2001年11月29日成立了投资与商业担保公司(Invega),为中小企业(员工总数不超过250人)提供贷款担保。企业运营时间超过3年的,可获得担保额度最高为144.81万欧元,运营时间不满3年的,可获得担保额度最高为57.924万欧元。企业获得担保,须一次性支付担保额度1%或1.5%的担保费。该公司未对外国在立陶宛企业申请贷款担保设立特殊规定。立陶宛经济与创新部负责对该担保公司的监管。目前,中资企业不能使用人民币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
3.2 证券法规
立陶宛证券市场主要法律规定有《证券法》。当一家公司的股票被允许在立陶宛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他们将受到所有强制性收购要约以及《证券法》规定的排除规则和出售规则的约束。根据《证券法》规定,一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购,获得由其或与他人一致行动使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超过1/3的投票权的股票,他必须或转让股份超过这一比例,或宣布强制要约收购获取表决权的剩余公司股份和确认授予表决权股份的证券。所赋予职责也适用于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实体取得控制权的人,就其股份而言,收购要约将使其获得股东大会1/3以上的表决权。在挤出的情况下,当一个主体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而获取不低于资本表决权的%%以及不低于发起人大会总数的95%,有权要求所有剩余发起人股东出售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且股东有出售义务。在出售情况下,任何小股东均有权要求,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获得的股份不少于资本表决权的95%和不少于股东大会总票数的95%的主体购买属于小股东并授予表决权的股份,而且该主体有购买义务。《市场滥用条例》(MAR)也是立陶宛(以及欧盟其他任何成员国)直接适用的法律。
维尔纽斯证券交易所(VSE)成立于1993年,目前隶属于NASDAQ OMX集团,是立陶宛唯一的证券交易所,主要从事证券交易、挂牌上市和提供信息服务。只有VSE的会员单位(主要是银行和经纪公司)可以在该交易所进行交易。该交易所与里加证券交易所和塔林证券交易所一起组成 NASDAQ  OMX波罗的海交易所,发布OMX波罗的海指数。自2010年11月22日起,立陶宛维尔纽斯证券交易所交易币种由立特改为欧元。
外资公司参与立陶宛证券交易与立陶宛本国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立陶宛进行公开发行的潜在外国企业必须遵守立陶宛法律(主要根据《证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4.争议解决法律规定
4.1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
立陶宛商事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法律依据主要为立陶宛《民法》与《投资法》。立陶宛《民法》第1.37章第一部分规定了,缔约各方指定的国家法律可以用于整个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各方在选择准据法时行使了他们的权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必须要根据各方选择的准据法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在选择准据法时,各方并非享有绝对的自由。根据立陶宛《民法》,当立陶宛加入的国际条约或是立陶宛法律有规定时,外国法也应用于民事关系。不论各方是否约定适用其他国家法律,应适用与争议有最紧密联系的立陶宛或其他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在确定这些问题时,应考虑这些规定的性质、目的以及适用或不适用的后果。如果适用外国法律会让协议各方避开立陶宛或协议各方联系最紧密的另一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等外国法。
投资者在立陶宛投资适用的公约或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华盛顿公约》、《纽约公约》。
4.2 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诉讼】立陶宛的法院系统由宪法法院、一般管辖权法院及特殊管辖权法院组成。一般管辖权法院是指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及地方法院。他们负责处理民事、刑事案件及行政违法案件(除了上诉法院)。立陶宛最高行政法院及地区行政法院是审理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的特殊管辖法院。
【仲裁】除诉讼外,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在立陶宛,仲裁由商事仲裁法所规制。除了很少的特例,所有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可能无法解决或审理某些争议案件,即受限于行政程序的争议,或属于立陶宛宪法法院的移交听证案件。家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以及专利、商标及设计注册有关的争议也不能提交仲裁。劳动争议、消费合同争议不得提交仲栽,除非在争议出现后,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调解】另一个代替争议解决的选择是调解。民事争议中,各方可以将其国内或跨国的争议在公共或私营部门进行非司法的和/或司法调停、调解。如争议各方约定通过调停调解解决争议,各方必须在提交法院或仲裁庭之前,尝试通过这一程序解决争议。如果调停调解协议设定了终止调停调解的时间限制,争议各方仅当该时间限制期满后才可将争议提交法院或仲裁庭。
5.投资相关法律规范
5.1国家投资审查
2018年1月,立陶宛对《投资法》做出修订,立陶宛政府对涉及能源、交通运输、信息技术和电信、金融和信贷以及军事装备等国家安全的战略领域投资,实行更加严格的合规性审查。立陶宛政府对企业并购实施控制,以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重大企业并购交易须向立陶宛竞争委员会申报,申报时间必须为参与企业并购交易的各方达成协议后1周之内。立陶宛竞争委员会在审批上述申报过程中将听取与并购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批实行两审制,一审、二审时限分别为1个月和4个月。根据立陶宛竞争法规定,拟实施并购或收购的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超过2/3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或者由其上级控股机构的股东大会在同等条件下决定。在实施并购或收购之前,该公司必须提供以下说明,包括:并购或收购的条件、并购或收购的类型、进度表、重组后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其他相关信息。立陶宛通过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并购或收购进行管理,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具体执行机构为竞争委员会。立陶宛的法律体系已经与欧盟的法律接轨,对外资并购等在国内并购法律中都有规定,一些没有详细规定的部分,可参照欧盟有关法律。
5.2反商业贿赂
立陶宛除遵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洲理事会《反腐败刑法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等文件外,还颁布了《预防腐败法》、《特别调查局规程》、《政党和竞选资金及财务控制法》、《游说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完善了相关配套法律,如《刑法典》、《刑事侦察法》、《刑事诉讼法》、《国家保密法》、《公共服务法》、《公共管理法》、《保护个人隐私法》等一系列法律。立陶宛贪污腐败的责任规定于立陶宛《刑法典》。主要的贪污腐败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贿赂、影响力交易、贪污、滥用职权。
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范
6.1 设立企业的形式和条件
立陶宛法律规定的企业形式有11种,其中外国投资企业最为常用的是设立责任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立陶宛责任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500欧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40000欧元。
6.2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立陶宛注册中心为该国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6.3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在立陶宛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需要5个步骤,大约3周时间。包括:
(1)提交公司名称的预订申请;
(2)准备注册成立公司的相关文件;
(3)开设一个金额不少于2500欧元的银行有效账户;
(4)通过公证机关提交认证申请;
(5)通过注册中心完成企业注册。
外国投资者注册企业可以享受快速通道服务,并可以通过无纸化电子方式提交申请,仅需一周时间即可完成注册。
Copyright © 2022-2023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9-8888666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2号 备案号:陕ICP备201930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