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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规范指引(欧亚篇)》---白俄罗斯

发布时间:2021-04-22 02:15:21|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68)
俄罗斯
 
1.白俄罗斯基本概况
1.1 政治环境
白俄罗斯实行总统制和三权分立。白俄罗斯没有执政党,国民会议选举按选区原则分配名额。白俄罗斯最高行政长官是总理,立法权属国民会议,司法权归法院。白俄罗斯的政府权力由总统、议会和政府以及法院执行。议会是国民会议,由共和国院(上院)和代表院(下院)组成,每届任期4年。白俄罗斯设有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和检察院。白俄罗斯总统是国家最高首脑,行政权由政府即部长会议执掌。白俄罗斯最高政府机关为部长会议,设有部长会议主席团。
白俄罗斯奉行以俄罗斯为重点的多方位外交政策。全面发展同独联体国家和周边国家关系,积极参与独联体地区一体化进程。白俄罗斯与俄罗斯两国于1992年6月25日建交,1999年两国共同签署《关于成立俄罗斯和白俄罗斯联盟国家的条约》,该条约于2000年正式生效。白俄罗斯同乌克兰、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等国保持双边高层接触。中国和白俄罗斯两国于1992年1月20日,正式签署了建交协议。此后,两国高层互访不断,双边关系保持稳定发展。
1.2 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白俄罗斯2019年GDP为630.8亿美元,2019年GDP年度增长率为1.22%,人均GDP为6663美元,2019年GNP为594.64亿美元,人均GNP为6280美元。2019年白俄罗斯工业增加值为197.42亿美元,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31.3%;2019年白俄罗斯制造业增加值年度增长率为1.15%,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21.32%;2019年白俄罗斯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度增长率为2.99%,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6.78%;2019年白俄罗斯服务业增加值年度增长率为0.88%,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8.82%。
2016-2019年白俄罗斯经济情况如下表:
年份 GDP(亿美元) 增长率(%) 人均GDP(美元)
2016 476.37 -12.8 4958
2017 544.42 2.4 5726
2018 560.75 3.0 5918
2019 630.8 1.22 6663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      摘自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重点/特色产业】白俄罗斯工农业基础较好。工业部门较为齐全,机械制造和加工业发达,有前苏联“装配车间”之称,具有较高的科研和教育水平,劳动力素质相对较高。白俄罗斯具有优势的产业主要包括:机械制造业、化学和石化工业、电子工业、无线电技术等。在光学、激光技术等领域也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农业普遍实行大规模机械化生产,农产品特别是肉类及肉制品、牛奶及奶制品、禽、蛋、糖等除自给自足外,还可大量出口。
白俄罗斯的机械制造业是其工业的支柱和主导部门,拥有600多家企业,产值约占全国工业产值的1/4;机械制造工业具有较先进的设备和工艺技术。化学和石化工业是白俄罗斯工业的支柱产业。按照产品产量和从业人员的数量,排在前几位的是化纤工业、矿物化学工业(钾肥的开采)、基础化学和石化工业。这些工业企业产品占白俄罗斯石化行业产品总量的80%,是石化工业主要的出口商品。白俄罗斯在电子特别是微电子领域有着强大的研发能力和世界先进水平的集成电路制造设备生产设计基础,长期为俄罗斯尖端设备配套,并向中国提供了近200套集成电路生产设备。白俄罗斯无线电技术工业包括60多家企业、科学生产联合公司、科学研究和规划设计研究所。该领域企业生产的产品占独联体国家同类产品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权威媒体“全球服务媒体”的排名,白俄罗斯IT外包和高新技术服务行业在全球领先的20个国家中列第13位。
1.3 投资环境
【投资吸引力】白俄罗斯投资吸引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白俄罗斯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位于欧洲地理中心,处于东、西欧国家及黑海、波罗的海沿岸国家交通运输的十字路口,是连接欧亚大陆至欧盟及大西洋港口的重要公路、铁路运输走廊。(2)白俄罗斯工农业基础较好。(3)白俄罗斯为欧亚经济联盟成员,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机遇,可通过白俄罗斯打开欧亚经济联盟的大市场(4)随着股份制和私有化改造步伐的加快,白俄罗斯政府希望有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来白俄罗斯投资,以促进其经济发展。白俄罗斯政府对原来的投资法进行了修改(新的《白俄罗斯投资法》于2014年1月24日生效),使国内外投资者享有平等的投资条件,并列入了符合国际惯例的有关司法保护、对投资者的保障及投资者的权利等相关条款,进一步改善了投资环境,特别是针对经济特区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海关优惠及其他一系列优惠政策。此外,为吸引外资,白俄罗斯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性和地区性鼓励政策。(5)白俄罗斯经商环境较好。欧亚经济联盟国家中排名较为靠前的还有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亚美尼亚,分别位居第28位、31位和41位。
【营商环境】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白俄罗斯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49位。
2.投资贸易法规
2.1 市场准入法规
白俄罗斯的投资主管部门是经济部投资管理总局。经济部投资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国家投资领域政策;参与制定实施积极投资活动的办法,创造稳定经济增长的条件;制定加强同外国在投资领域合作的措施;确定国家经济需要外资的规模等。
【投资行业的规定】白俄罗斯投资行业的法律法规有:白俄罗斯投资法典、白俄罗斯总统令标准法律文件、白俄罗斯民法和其他法律、白俄罗斯参与签署的国际协议和投资协议等。根据白俄罗斯投资法,没有总统的特令,不允许外国人投资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禁止外国投资者生产和销售白俄罗斯卫生部清单上所列的麻醉型、剧毒型物质。除此之外,无其他限制。
【投资方式的规定】白俄罗斯投资法规定,在其境内的投资活动以下列形式实施:(1)成立法人,购置财产或财产权:具体是指法人法定基金中的份额、不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项目的所有权、租赁、设备、其他基础设施。(2)成立外资企业:通过新注册或者购买非外资法人机构的股份,以及整体或部分购买企业,作为财产方式成立的外资企业。
投资来源主要包括:投资者自有资金,包括折旧基金、支付税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剩余利润,出售法人注册资本金所获资金等;借债和引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创立者(参与者)和其他法人及自然人的借款、债券等。
白俄罗斯对国有财产私有化,以及将国有单一制企业改革为开放式股份公司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目前,可通过股份的拍卖和招标、企业的拍卖和招标,以及通过委托管理出售股份公司股份等方式实施私有化。
【BOT/PPP方式】2009年5月28日,总统签署第265号令,允许私营企业投资工程、交通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私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将有助于增加经营主体,减少国家预算负担,缩短建设工期。之前,居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包括道路和其他国有专项基金、土地租赁权转让收入),国有白俄罗斯能源公司、白俄罗斯燃料燃气公司及邮电部、交通运输部自有资金。目前,白俄罗斯政府十分鼓励和推动BOT合作方式,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并提出了一些优先合作的项目。
白俄罗斯通过了于2016年7月2日生效的《公私合营法》,该法确定了国家(国家合作方)与私营企业(私营合作方)之间建立的一种新型正式化契约安排,即PPP协议—通过国主管部门组织的投标程序可达成此类协议。实施PPP项目的对象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及其行政区域内拥有的特定行业(包括能源)的工程、制造、社会和运输基础设施,或者在PPP内部建造的设施。法律允许私营合作方和国家合作方成立业务实体,以便按照PPP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PPP项目。在PPP中,私营合作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基础设施的对象设计、施工和(或)重建、恢复、维护、现代化、技术服务和(或)运营管理。为确保私营合作方履行义务,可将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免费使用)项目土地转让给私营合作方进行租赁、永久或临时使用。私营合作方有权获得国家预算融资支持,还应自行承担全部或部分项目融资。除PPP协议外,还纳人了另一种类型的合同—合作协议。后者可在国家合作方、私营合作方私营合作方的债权人和(或)其他相关方之间达成,以便在PPP项目实施规定的合作条款和条件。
2.2 投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法律规定】除白俄罗斯参与签订的国际协定中另行规定以外,外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依据《税法》和《海关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措施纳税。根据白俄罗斯有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与白俄罗斯本国企业所缴税种相同,只在利润税方面有一定优惠,即外资占30%以上股份的合资企业以及独资企业,自获利之时起3年内免征利润税(贸易型外资企业除外),如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白俄罗斯产业发展需要,则在上述3年优惠期后再减半征收利润税3年。如果外资企业在注册之日起,第1年内法定资金到位50%,第2年100%到位,就可以获得利润税优惠权,如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全额缴纳利润税,不享受优惠且以后也不享受。在其他税种上,外资企业与白俄罗斯本国企业均按同等税率上缴税金。
2007年底以来,白俄罗斯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意在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资力度。(1)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2)简化了经营主体的注册程序。将原注册审批程序变更为申请程序,注册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对法人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也降低近半。(3)进一步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经济发展。(4)进一步开放本国市场。
【行业鼓励政策】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白俄罗斯政府急需外资投资下列领域:(1)汽车工业。2009年4月4日,白俄罗斯第175号总统令《关于发展白俄罗斯汽车工业的措施》向在白俄罗斯境内设立汽车组装厂的投资者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2)运输和物流。(3)房地产业。大力发展居民住房建设是白俄罗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之一。(4)创新和高科技研发。(5)机械制造业。(6)能源工业。(7)食品加工和农业。白俄罗斯是独联体国家中肉制品和奶制品的主要生产国。
【地区鼓励政策】(1)对于在5万人口以下居民点进行注册并从事商业活动的外资商业组织规定有额外优惠。由白俄罗斯政府规定这些居民点的具体清单。(2)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农村和城镇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个体户在注册登记起7年内可以享受特定优惠。
2.3 对外贸易法规
白俄罗斯主管对外贸易政策的部门是外交部,负责制定外经贸政策、参与国家对外经贸领域的重大谈判(如入世谈判)、协调国内市场保护并采取必要措施、举办境外国际经贸研讨会等。
【贸易法规体系】白俄罗斯的外贸活动由《白俄罗斯宪法》、《白俄罗斯对外贸易法》以及白俄罗斯其他法律管理。同时,白俄罗斯作为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的成员,应遵守和执行欧亚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贸易法规。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白俄罗斯对其外贸活动实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对外贸易活动的所有参加者平等且不受歧视;国家保护对外贸易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消除国家机构对外贸实体的无理干涉,避免给对外贸易活动参加者和国家经济造成损失;国家通过关税和非关税调节管理对外贸易活动。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白俄罗斯对商品质量和数量的检验未作强制性规定,根据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商品数量和质量的鉴定,相关具体事务由工商会负责。欧亚经济联盟境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查措施主要包括:登记、检验、证明(申报证明、证书)、产品检验、产品安全登记、兽医检验、卫生防疫检验。包括:(1)强制STB认证。(2)检验检疫。在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关税同盟框架下,为了简化繁琐的办证过程,关税同盟达成了关于在联盟境内生产和进口的商品质量标准的协议。协议规定,在关税同盟中采用统一的许可证和质量标准,取代之前每个成员国自己独立的标准。采用统一的检查,审核方式,颁发在各成员国都有效的统一证件。2010年7月1日,相关的法律《关于同意实行关税同盟商品检验标准》和《关于相互承认各成员国所颁发的质量证明》正式生效。为了落实协定,关税同盟委员会还签订了以下文件:《在关税同盟框架下的统一质检标准的商品清单》;《关税同盟的质检报告和产品申报的统一模式》;《有质检资格的单位和机构清单》;《商品的进口程序》。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白俄罗斯海关委员会成立于1991年,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海关的活动,2008年4月28日颁布的第228号《关于海关机构的若干问题》的总统令确定了海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能。下设9个海关,负责查验商品和运输车辆通过白俄罗斯边境的事务。
一般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根据报关价值加海关手续费或者消费税。增值税率的多少依进口商品的种类而定。标准税率为18%或10%和0%。白俄罗斯公司进口的高科技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可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税同盟国家统一关税协定(以下称ETT)(2008年1月25日)的内容,调整了货物进口关税。ETT根据关税同盟国家统一对外贸易商品目录,对第三国输入关税同盟国家的货物统一征收进口关税,再按固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俄罗斯占85.32%,哈萨克斯坦占7.11%,白俄罗斯占4.55%,亚美尼亚占1.11%,吉尔吉斯斯坦占1.9%。若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协议没有对该产品进行规定,则依据所输入商品的来源国和关税同盟输入国的法律规定确定海关税率。
2.4 企业财税法规
【税收体系和制度】《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是白俄罗斯税收体系结构的基本文件,该法律由总则和特殊部分组成。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税法总则部分规定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务核算管理章程,税务机关决策上诉程序。2010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税法特殊部分,调整单独的税费(规费),确定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相应税费(规费)的核算与缴纳程序。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白俄罗斯境内现行的税收按照地域特征与依法调控征税的主体级别分为国家税费与地方税费。国家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利润税;不在白俄罗斯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收入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土地税;生态税;自然资源开采(征用)税;外国汽车类交通工具通过白俄罗斯公共道路过路费;离岸税;印花税;领事签证费;特许证费;海关关税与海关规费。地方税费包括:养狗税;疗养税;采购税。
白俄罗斯实行的是属人税制,对本国公民和拥有白俄罗斯永久居住权者进行全球所得征税。对于在一年中停留超过183天的外国人也实行全球所得征税,但可以通过提供在所在国完税证明来抵扣相应的税款,对于一年中停留期少于183天的外国人只征收其在白俄罗斯获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从白俄罗斯境内外所获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一般税率为13%。白俄罗斯对以下收入的所得税税率为9%:自然人(维护与保护建筑、房屋、土地的工作人员除外)依照劳动合同从高新技术园区的入驻者获得的;个体企业主—高新技术园区的入驻者获得的;参与销售高新技术领域注册商业项目的自然人依照劳动合同从高新技术园区的入驻者处获得的;自然人依照劳动合同以工资形式从合资公司和(或)中白工业园区的入驻者处获得的。针对白俄罗斯私营企业主进行经营(私人公证、进行个人辩护)活动获得的收入(私人公证人、辩护人),所得税税率规定为15%。组织(税务代理)应在实际支付时,直接从纳税人收入中扣除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周期为一个日历年。针对私营企业主个人所得税的报告期为日历年的一个季度、半年、9个月,以及一个日历年。
(2)增值税。增值税包含在商品(产品、服务)价格中,其一般税率为20%,关于税率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①0%税率;②9.09%或16.67%税率;③10%税率;④当销售财产权,以及销售上面未指明的商品(产品服务)时(免征税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的除外),税率为20%。增值税周期为一个日历年。根据纳税人的选择,增值税报告期可以为日历月或日历季。在上一报告期后的下一个月20日之前,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报税单(核算)。上一报告期后的下一个月22日之前缴纳增值税。
(3)利润税。白俄罗斯针对单位总利润、红利以及单位加算的等同于红利的收入征收利润税。对于白俄罗斯各单位来说,总利润是指销售商品(产品、服务)、财产权及非销售收入的总利润减去额外开销的费用。销售商品的进款根据交易价格确定,同时,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市场价计算利润税。此条款适用于交易价格(与一人交易)高于600亿白俄罗斯卢布的对外贸易,以及市场价比交易价低20%的房产交易。基本税率为18%,红利税率为12%。利润税周期为一个日历年。纳税人在上一税收周期的下一年度3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利润税申报单。
不在白俄罗斯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收入税的纳税人是指不在白俄罗斯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但在白俄罗斯内获取收入的外国组织。针对纳税人从白俄罗斯获得的下列收入征税:①与国际运送相关的运送费用、运费,以及发运服务费;②各种类型、不论其形成方式的利息(息票)收入。③专利使用费;④红利与相当于红利的收入;⑤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等类似民法合同,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商品的收入;⑥在白俄罗斯境内进行和(或)参加文艺演出,以及在白俄罗斯境内进行马戏表演与动物表演工作的收入;⑦违约金(罚款、罚金)及违反合同条款而产生的其他制裁形式的收入;⑧科研、试验、设计工作,为商品的试验样件(试验批量)编制设计与工艺文件,生产与测试商品的实验样件(试验批量),设计前的工作与设计工作(编制技术经济论证、设计研究等类似工作)收入;⑨提供保障和(或)担保的收入;⑩提供用于在服务器中放置信息的磁盘空间和(或)通信渠道与其技术维护服务的收入;?转让收入:位于白俄罗斯境内的不动产;所有人为外国组织,且位于白俄罗斯境内作为物业综合体的企业(其部分);白俄罗斯境内的有价证券(股票除外)和(或)其注销;位于白俄罗斯境内组织的注册资金份额(股份,股票);?服务收入;?位于白俄罗斯境内、交予资产委托管理的不动产收入;?处理资料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收入类型,收入税税率为5%、6%、10%、12%和15%。收入税税收周期为产生缴纳收入税义务日期所在的日历月。收入税报税单(核算)由白俄罗斯法人,外国组织或计算和(或)向不在白俄罗斯境内通过固定代表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支付收入的个体企业主,在上一税收周期之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该法人、外国组织或个体企业主的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交。收入税在上一税收周期之后一个月的22日前划入预算。此外,还需缴纳消费税、不动产税、生态税、土地税、自然资源开采税,以及居民社会保障基金与退休基金强制保险费,雇主为员工缴纳生产中意外事故与职业病强制保险费。
3.金融证券法规
3.1金融法规
白俄罗斯金融法规主要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法典》(银行法)、《外汇调控和监管法》、《关于白俄罗斯官方货币单位改革》的总统令等。
【当地货币】白俄罗斯货币名称叫“白俄罗斯卢布”(简称“白卢布”)。近年来,白卢布汇率呈下降趋势。按照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2015年11月4日签署的第450号《关于白俄罗斯官方货币单位改革》的总统令,白俄罗斯从2016年7月1日起发行新的白俄罗斯货币。2019年欧元对白俄罗斯卢布加权平均汇率为2.4438,100俄罗斯卢布对白俄罗斯卢布为3.2681,100乌克兰格里夫纳对白俄罗斯卢布为7.4195,美元对白俄罗斯卢布为2.1523。
【外汇管理】白俄罗斯2003年7月22日颁布的第226—3号《外汇调控和监管法》是指导白俄罗斯外汇管理机关工作,管理货币流通秩序、外汇业务参与者职责和权限的基本法规。该法规将常驻机构和外国常驻机构之间的外汇业务分为两类:一是经常性外汇业务(对于此类业务限制较少)。二是与资金流动有关的外汇业务(一般要求常驻机构出具白俄罗斯中央银行的专门许可)。常驻机构和外国常驻机构之间的经常性外汇业务没有限制,但根据赠与合同(包括捐赠形式)由常驻机构向外国常驻机构转款的外汇业务除外,这些外汇业务需经中央银行许可。
外国人携带现金出入境,如果携带的现金折合金额超过10000.00美元,则需依法履行报关手续。入境时如不申报,白俄罗斯海关部门将按照规定没收其超出部分,出境时,如果携带的现金折合金额超过10000.00美元,则需出示入境时填写并核准的报关单据。
作为欧亚经济联盟框架下进一步协调外汇法律的补充措施,2016年8月1日,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董事会NO.424条决议,从9月1日起,白俄罗斯结汇率将下调10个百分点,降至20%,这是近三年来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第四次对结汇率进行调整(2014年12月从30%增至50%、2015年2月下调至40%、2015年4月下调至30%)。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达成的协议,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完全取消对经济主体的强制结汇制度和外汇资本运作许可证制度。
3.2证券法规
白俄罗斯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发行级和非发行证券的发行和流通问题。发行级证券由多个系列提供,同一系列的证券在同一时期,其持有人享有同等权利,无论持有人何时获得此类证券。发行级证券包括:①股份;②债券;③国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发行级证券。其他类型的证券,例如本票、存款单和销货清单等,被称为非发行证券。
调整白俄罗斯证券市场的主要法律为2016年1月1日生效的《证券市场法》。该法规定了发行级证券的发行、流通和赎回的基本方面,以及所有类型证券的专业活动和交易活动。一般而言,非发行证券由特别法律和条例管理(取决于证券的类型),比如:管理约定支付票据的《普通票据和汇票流通法》,管理存款单和支票流通的《国家银行的银行规范和条例》等。
4.争议解决规则
4.1 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
白俄罗斯商事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法律依据有:2013年7月12日颁布的《投资法》、2014年《调解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刑法》。
投资者在白俄罗斯资适用特别法律规定或协议有:《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4.2 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诉讼】自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之后,在白俄罗斯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最高法院为首的、统一的普通和商业法院体系。最高法院是法院系统中唯一的最高机构,其中设立了若干关于商业、民事、刑事和知识产权事务的司法委员会。
【仲裁】白俄罗斯国家法律承认仲裁是解决私人主体间商业交易争议的一种方法。但有些争议不能提请仲裁,例如:①涉及白俄罗斯境内房地产权利的争议;②关于白俄罗斯注册公司内部机构所作决定的争议;③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④与国有财产有关的争议,包括与国有财产私有化,以及与国家强制没收财产有关的争议;⑤与宣告国家登记簿(地籍簿)中的记录无效有关的争议;⑥与白俄罗斯注册公司和个体户破产有关的事项;⑦与宣告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非规范性法律行为无效有关的争议;⑧在财产被白俄罗斯国家机构扣押时,与解除扣押财产有关的争议。
仲裁可以根据自我管理的特别规定或机构程序和规则进行。白俄罗斯工商联合会的国际仲裁法庭创建于1994年,最近创建的另一个国际仲裁法庭是律师协会的仲裁院。自2012年起,在白俄罗斯成立的仲裁院(非国际性)超过20家。在白俄罗斯,最高法院可宣告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无效。
白俄罗斯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的参与国。在白俄罗斯,由商业法院负责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除非白俄罗斯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争议方可以提请外国法院解决争议。根据白俄罗斯法律的规定,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外国法院的判决可以在白俄罗斯获得承认和执行:①白俄罗斯法律或白俄罗斯共和国参与的一项国际协定规定应该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②白俄罗斯与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的国家达成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互惠协议,则应在白俄罗斯境内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根据国际协定的规定,白俄罗斯应该承认并执行下列国家的法院作出的判决:美国、阿塞拜疆、保加利亚、中国、古巴、塞浦路斯、捷克、芬兰、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波兰、俄罗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叙利亚、塔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通过外交途径可以核对是否与其他国家存在互惠协议。
【调解】自《调解法》2014年1月24日生效以来,逐渐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调解员道德标准、调解程序和其他事项的法规,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替代形式,受到更多企业的欢迎。调解可用于解决民事、商业、劳动和家庭法等领域内的争议。当事方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申请争议调解。司法调解(调解)被认为是法庭审理程序的一部分。如果符合法庭和解协议法规规定的形式要求,可由法院执行该调解协议。
5.投资相关法律规范
5.1国家投资审查
根据白俄罗斯投资法,没有总统的特令,不允许外资进入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禁止外国投资者生产和销售白俄罗斯卫生部清单上所列的麻醉型、剧毒型物质。除此之外,无其他限制。
【国家反垄断】白俄罗斯设有反垄断监管和贸易部,反垄断监管和贸易部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主要是协调建立国外商品运销网,协调外贸活动、协调国内外参展活动、负责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及开展外贸过程中一些具体的业务。该部的主要职能侧重于执行国内贸易政策、完善国内市场机制,执行贸易、公共饮食领域内的监督、保护消费者权利等。
5.2反商业贿赂
白俄罗斯签署加入的反腐败犯罪国际公约有:《腐败民事责任公约》、《腐败刑事责任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国际公约框架下,白俄罗斯积极开展同各国的反腐败合作,进而加大对本国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2006年7月20日颁布《反腐败法》预防和惩治腐败,白俄罗斯还有《个人收入与财产申报法》、《白俄罗斯国家公务人员法》、《预防犯罪所得合法化措施》等制约腐败犯罪的法规。在《白俄罗斯刑事法典》中,专章规定了与腐败犯罪有关的罪行规范。在刑罚处罚上多适用罚金、没收财产、有限期或无限期特定权利剥夺、特定职务或身份剥夺以及剥夺自由等刑罚。
商业贿赂分为: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白俄罗斯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行贿的定义。而受贿行为的定义为,①官员接受赠送给其个人或亲属的有形资产;②为保护行贿者或其代理人的利益,官员因其担任的职位而获得私人利益,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保护或纵容、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有利行贿者的问题解决方案,利用职权履行或不履行某一措施。
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范
6.1设立企业的形式和条件
白俄罗斯最普遍的企业形式有:开放式股份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私营外国单一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附加责任公司等。在白俄罗斯成立一家公司时,外国投资者可以决定成立代表处或当地的法人实体。
(1)代表处。代表处是进入白俄罗斯市场初始阶段的一种常用形式。由于其灵活的就业、货币管制和其他特定的条件,在白俄罗斯开展业务经营的初始阶段通常采用代表处的形式,甚至在一定时间内,法人实体或外国公司仅可通过其在白俄罗斯的代表处开展辅助或准备活动,此类活动包括市场调研、寻找投资机会、成立法人实体以及其他类似活动。白俄罗斯外交部负责认证代表处。成立外国代表处的许可证为3年的固定期限。在白俄罗斯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公司每年需要向国家支付65基本单位(约620欧亚)的税费。代表处外国员工的数量不得超过5人。白俄罗斯最常见的商业法人实体形式为单一制企业、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单一制企业。单一制企业是单个所有者成立的商业公司。企业的所有资产均视为其所有者的财产,企业的注册股本不可分为股份。单一制企业可以以其全部资产组合的形式出售或转让,包括企业的建筑物、设备、库存、原材料、生产产品、债权、债务以及商标和其他专有权利。资产组合将被视为不动产项目,因此,资产组合及相关权利和交易必须在国家地籍局登记。单一制企业的所有者是最高管理机构,所有者的专有权限包括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股本。所有者可以任命和解雇单一制企业的董事或外聘经理,自然人的所有者可以亲自履行董事或外聘经理的职责。
(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使用最广泛的公司形式。有限公司可由一个或多个个人/法人实体(任意组合均可)创建。有限公司的股权通常称为“参与权益”,不需要单独登记。股份的面值、投票数和利益份额将按照股东在公司注册股本中的出资额按比例分配。然而,股东可以约定不同的股份、投票数和利益份额的关系。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其他股东向第三方出售股份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股东行使该权利,优先认购权将转到公司自身。有限公司的股东(唯一股东除外)可以—与股份公司不同—在任何时间宣布退出公司,并在退出后获得与其股份金额成正比的公司财产。有限公司的管理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还可能包含监事会。公司可由一个单独的和/或集体的执行机构(董事/董事会)管理,但是并不存在多个地位平等的常务董事,公司可同时拥有董事会和唯一董事。然而,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在公司结构中明确规定他们的权限,被选举董事的身份应为董事会主席。
(4)股份公司。按照白俄罗斯法律的规定,股份公司有两种类型:开放式或封闭式。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股份可自由出售给任何人,无须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封闭式股份公司中,股东拥有对出售股份的优先认购权,或者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股份只能出售给限定人员。封闭式股份公司不能将其股份进行公开认购。股份公司的结构与有限公司类似,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6.2 企业注册受理机构
根据《外国投资企业国家注册条例》规定,外国投资企业注册由白俄罗斯外交部主管,企业的国家注册需经所在州执行委员会的许可以及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依其权限批准。外国投资类企业注册外资最小额度为2万美元(可分两年筹资完成)。
6.3 企业注册程序
【合资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成立人的书面申请(合资企业所有成立人签字);
(2)合资企业成立文件的公证书正本或成立文件复印件的公证件一式两份;
(3)外国法人需提供投资国营业执照,或其他根据建立合资企业时外国法人所在国或常驻国的法律,用以证明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等同证明文件,并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翻译(翻译人的签字应公证);
(4)外国自然人需提供护照复印件并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翻译人的签字应公证);
(5)注册资金到位证明(对于上市股份合资企业);
(6)保函或其他证明合资企业在其所在地的合法性的文件;
(7)已付国家注册费的证明。
【独资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成立人的书面申请(所有成立人的签字);
(2)成立文件的公证书正本或成立文件复印件;自外资企业成立人送交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5日内予以注册。注册机关应在自决定注册之日起5日内将注册外资企业的信息通知成立人,10日内通知白俄罗斯国家税务委员会,以便将该外资企业纳入白俄罗斯法人及私营者国家统一登记薄,并通知白俄罗斯统计委员会。之后向外资企业发放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并将其注册信息在报上刊登。
【开设公司代表处】外国公司代表处由白俄罗斯外交部管理,外国公司代表处不是法人。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白俄罗斯部长会议第1189号条例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只能出于以该组织名义或根据其委托开展筹备性和辅助性活动的目的设立,包括:(1)积极协助实施白俄罗斯在贸易、经济、财务、科技、交通领域的国际合作协议,寻求进一步发展上述合作及完善合作模式的机遇,建立和扩大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交流;(2)研究白俄罗斯的商品市场;(3)研究在白俄罗斯境内开展投资的可能性;(4)建立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商业组织;(5)航空和铁路票、汽运及海运舱位的预订及销售;(6)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外国公司(组织)要获得代表处的设立权需提交以下文件(中文的需要在国内翻译成俄语并公证):开设代表处的目的、公司的全称、有关公司的材料、公司的详细经营范围、公司代表处在白俄罗斯的名称、代表处的有关材料、为该公司提供服务的银行名称等。法律规定开设代表处的有效期为3年,可延期3年。开设代表处应通过白俄罗斯律师事务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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