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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规范指引(欧亚篇)》---意大利

发布时间:2021-04-15 07:31:49|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22)
意大利
 
1. 意大利的基本概况
1.1政治环境
意大利是议会共和制国家,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理行使管理国家职责。议会是意大利最高立法和监督机构,由共和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权力相等,可各自通过决议,但两院决议相互关联。
意大利对外政策基本点是立足欧洲,积极参加欧盟建设,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依靠北约,重视发展跨大西洋盟友关系;与俄经贸合作密切,对向俄实施制裁持谨慎态度;主张联合国安理会改革,但坚决反对增加常任理事国;增进与中国等新兴国家在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已成为亚投行创始成员国;同120多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1970年11月6日意大利与中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1.2 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的逐步推进,意大利在财政收支平衡的管理上取得良好效果。2019年,意大利农业占GDP的比重为1.93%,工业占GDP的比重为21.42%,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66。27%。
2016-2019年意大利经济增长情况:
年度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GDP(万亿美元) 1.88 1.96 2.09 2.0
人均GDP(万美元) 3.09 3.24 3.45 3.32
GDP增长率(%) 1.29 1.67 0.8 0.3
 
资料来源:意大利国家统计局     摘自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重点产业】
航空、航天,意大利在航空领域有其独到的技术与产品,如直升飞机传动系统及旋翼装置、ATR支线客机等。LEONARDO公司是意大利航空航天、国防、能源、运输和自动化领域的核心企业。其海上救护、近海石油平台作业用和军、警用直升机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意大利在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计、施工、铁路安全关键技术的集成和车辆制造技术方面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专用机械设备、机床和机器人,意大利的机械设备产业位居全球第4位(欧洲第2位),德国、中国及美国是意大利产品的重要客户。
汽车制造、设计及零配件,汽车行业是意大利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菲亚特集团为代表,在整车设计、制造和发动机设计与制造方面有其独到之处,尤其是“多点喷射柴油发动机”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先进的柴油发动机产品。
纺织服装,纺织服装业代表了意大利制造业的核心。
食品工业,食品工业在意大利制造业中位居第2位。其中葡萄酒是意大利国家的标志产品。其他特色农食品还包括:意大利面、蔬菜罐头、橄榄油、大米、甜食糕点、肉食制品(尤其是猪肉制品)和奶制品等。
旅游业,意大利旅游业发达,旅游资源丰富,气候湿润,风景秀丽,文物古迹众多。截至目前,意大利共有54处历史、文化古迹和自然景观被收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是世界历史文化遗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1.3 投资环境
【投资吸引力】意大利的投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在欧洲和地中海的战略位置显著,位于地中海中心位置,是海陆空连接欧洲大陆和西亚、非洲等其他大洲的交通枢纽;经济实力雄厚,意大利是发达工业国,拥有500多万家企业,很多意大利企业掌握行业领域世界领先技术,并且在全球拥有广大客户网,是外国企业技术升级和拓展市场的上佳选择;基础设施完备,意大利拥有约31万公里公路,为欧盟第二大公路网,意大利铁路线总长19394公里,位居欧盟第五,高速铁路连接主要城市。意大利还具有先进的国际港口系统、物流平台和中转码头,是欧洲第二大海运大国;对外国投资者提供支持,为提高引资工作的效率,意政府将原来投资促进和发展署(Invitalia)的投资促进职能并入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ICE),由该委员会全面负责从对外宣传、寻找潜在投资者到协助外投落地的一整套投资促进工作;人才资源丰富。意大利有20多家大学进入世界500强大学之列,每年平均近30万高质量的大学毕业生。意大利的产业工人技术水平国际一流,位居世界第二,为“意大利制造”的世界声誉做出巨大贡献。
世界经济论坛《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意大利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1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30位。世界银行《2019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意大利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营商便利度排名第51位。
【投资劣势】政治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是当前意投资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此外,意大利法律体系繁冗复杂,税务、劳工、社保、环保等方面的规定五花八门,办事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随意性较强,工作效率较低。司法程序繁杂,耗时长,费用高。行业协会影响力大,制定很多旨在保护会员企业的技术性法规。工会势力强大,劳动力市场不够灵活。国内赋税较高,企业经营成本高。
2. 投资贸易法规
2.1 市场准入法规
【投资主管部门】意大利主管对外投资和外国在意投资政策的部门是经济发展部,具体负责司局为产业政策、竞争力和中小企业司,具体职能包括实施吸引外资的有关政策和项目。此外,2012年意大利立法在经济发展部设立“意大利之窗”,负责协调意大利政府各部门工作,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目前,具体协调工作由产业政策、竞争力和中小企业司负责,咨询和服务工作由意大利投资促进署负责。
意大利投资促进署为意大利财政部全资持有的公共服务企业,旨在为外商在意投资项目提供全程咨询、指导和服务,具体包括项目推广、法律法规咨询以及后期跟踪等。
【投资行业的规定】
意大利关于外资管理的核心思想源于《民法典》第16条中的对等原则(Reciprocity Principle),即外国投资者,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可享受意大利公民在该国能够从事的商业活动中享受的对等权利。欧盟成员国公民对意投资不受限制,和意大利国民享受同等待遇。过去10年间,意大利在私有化、市场开放和减少限制等诸多方面修订了有关法规,同时改革了金融市场和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目前意大利在其行政法规中采纳了绝大多数OECD原则,市场管理更加透明、公开。
意大利对外国投资的名义开放程度较高,外国投资者可以拥有100%产权。外资企业在意大利享受国民待遇,在税收和优惠政策方面与意大利本国企业一致。但也有例外,如意大利的反垄断法《竞争和公平交易法》赋予意大利政府可以出于“国家经济利益和战略利益优先”的考虑,或在意大利企业在别国遭受歧视性对待情况下,有权阻止外资企业的并购计划。意大利法律也授予政府在国防和国家安全、能源、交通和通信等战略行业否决外商投资、收购或对收购施加限定条件的权力。在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来自任何国家的投资均须经过严格的审核。能源、交通和通信领域的外资审核相对国防领域较宽松,只适用来自非欧洲经济区(EEA)的投资。
意大利银行和投资服务、电信、广播、天然气管网和电网等行业的外商投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上述行业涉及的法规主要如下:
1、银行和投资服务指令:2013/36/EU;指令2004/39/EC;指令2009/138/EC;欧委会第1024/2013号规定;意大利银行法;意大利证券法;意大利保险法。
2、电信:意大利电子通信法则(2003年第259号立法法令)
3、广播:意大利1997年7月31日第249号法令;2005年7月31日第177号立法法令;
4、天然气管网:指令2009/73/EC;意大利2011年6月1日第93号立法法令;
5、电网:指令2009/72/EU;意大利2011年6月1日第93号立法法令。
此外,意大利在航空、钢铁、能源、海洋渔业(商业捕捞)、铁路运输、邮政、博彩、水资源开发和管理、城市垃圾处理等行业对外资进入有所限制。例如,非欧盟国家公司不得在意大利经营国内航线的客货运输。根据意大利航空法规定,经营航空线的个人、代理商或公司需经意大利政府的批准,外方在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不得超过49.5%。欧盟国家的航空公司进入意大利市场的审批程序与意大利本国投资者相同。欧盟航空经营者在意大利从事航空服务受意大利空运限制(cabotage)的约束,只能作为国际航空服务的延伸和补充。在地面服务和地面设施管理方面,还没有对外资开放,仍然由意大利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经营和管理。外国公司参股的意大利航空运输企业其董事长和2/3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意大利公民。
意大利对于非欧盟国家投资意大利火力发电项目、煤炭液化气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等,强调与投资来源国的对等条件。
【投资方式的规定】
1、外国“自然人”投资:通过双边互惠条约,可给予在意境内的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民事权利方面的对等国民待遇。1985年,中意两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根据该互惠协定,意大利对中国自然人在意投资实行对等原则。
2、外商投资方式:意大利并无针对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规定,包括外资在内的资本在意投资,须遵守《民法典》中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资在意可投资设立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以及进行并购。并购活动如涉及欧盟境内市场竞争,需遵守欧盟竞争政策;如仅涉及意大利境内市场,需要遵守意大利竞争法有关规定。意大利竞争和市场局(AGCM)负责对后者的审查和批准。另外,并购意上市公司股权超过2%,须向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
3、外商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规定:意大利工业园区与中国工业园区在概念、结构以及形成过程上有较大的差别。意大利的工业园区并非由政府主导或规划,而是某地区的中小企业根据产业传统、地域特点、竞争优势等因素自发形成,逐步发展起来的。由此可见,意大利实践中并不存在通过投资“创造”或“设立”工业园区的情况。
4、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目前意大利对于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无限制性规定,投资者在遵循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二手设备或法律允许的其他资产形式出资,但相关设备或资产必须经意大利法律认可的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作价,且评估结果需作为投资文件之一提交注册部门审核。
【BOT/PPP方式】
1、主要定义和模式:在意大利《公共合同法》中,PPP被认定为对公共工程或公用事业的设计、建设、管理或维护,或为提供公共服务而签署的允许完全由私人资本融资或由私人资本参与的项目模式。意大利法律允许合同类和机制类两种PPP模式。合同类PPP指双方关系完全以签订的协议为基础,如特许经营、担保、融资租赁等;机制类PPP指由公共机构和私人资本合资成立公司,按双方签署的合同进行经营。一般大型项目均采用机制类PPP模式。合同类PPP又可按照领域分为公共工程特许经营和服务特许经营两大类。公共工程特许经营中包括建设—运营—转让(BOT)、设计—建设—运营—转让(DB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和设计—建设—融资(DBF)等模式。
2、主要政府部门和职责:意大利负责基础设施PPP项目的主要政府部门有基础设施和交通部、经济财政部、经济规划部际委员会(CIPE)和内阁会议经济政策规划协调部门(DIPE)。基础设施和交通部负责项目规划,涉及国家利益的战略性基础设施项目,CIPE和基础设施交通部共同批准项目初步规划。DIPE可对重要项目的协议、商业计划和免税措施等提出建议。经济财政部会计总局(RGS)负责PPP项目的监管,在2014年建立了一套监管体系,覆盖从预算到实施的全过程。此外,涉及国家利益的战略性项目,意大利全国建筑商协会(ANCE)也会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
3、主要政策法规文件:意大利1994年通过梅洛尼法(Merloni  Law)和1998年修正案,对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和执行的法律框架进行修正,首次引入PPP概念。意大利涉及PPP项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06年为实施欧盟2004/17/EC和2004/18/EC指令,通过第163号立法法令制定的《公共合同法》,和2010年为实施163/2006号立法法令而发布的第207号总统令,也称“公共合同法实施规定”。2008年至今,意大利对《公共合同法》进行多次修正,例如2008年第152号立法法令,2011年第70号法令、2012年第83号法令、2013年第69号法令、2014年第133号法令、2016年第50号立法法令和2017年第56号立法法令等。
4、主要领域和项目数量:进入新世纪以来,意大利PPP市场快速发展。 2002-2011年,意大利PPP项目占所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份额从5.4%增至43%,但之后随着意大利经济衰退,这一比例在2013年下滑至25%。 2002-2013年,意大利共授予5758个PPP项目,总额约550亿欧元,主要分布在交通、电力和医疗健康领域,其中交通领域规模约300亿欧元,电力领域超过150亿欧元。此外,PPP项目还包括城市发展、停车场、运动设施、墓园、学校、海港、休闲和旅游等领域。PPP项目特许经营年限从5年至50年不等。从项目数量分部看,意大利PPP项目主要集中在伦巴第、威尼托、托斯卡纳、坎帕尼亚和艾米利亚—罗马涅等大区。
5、外资企业参与:意大利PPP项目以本国企业为主,外国承包商或企业通常以与当地企业合作的方式参与。意大利基础设施市场竞争和开放程度并不是非常高,目前尚未了解到中国企业参与意大利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成功案例。
2.2 优惠政策框架
【优惠政策相关法律规定】
意大利为企业投资与增资提供了广泛的优惠政策,包括赠款、免税、低息贷款和政府信贷担保等。这些政策绝大多数情况下适用于外国投资企业,并都针对商业活动的主要需求,体现特定目标,如新建工厂、技术改造、扩大规模、增置新设备、研发、融资、培训、雇工等。
目前意大利政府提供的投资优惠和鼓励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激励:2019年将公司利润用于再投资,购买设备和新增雇员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19-2020年员工人数少于35人,且员工之前从未签过长期合同的企业可享受50%的税收减免。工业4.0计划中,对员工进行有效培训的费用可享受40%的税收抵免。对提高现有建筑能源效率进行投资的纳税人最高享受75%的税收减免。
2、工业4.0计划:与工业4.0或自动化相关的新购或新租赁设备、有形资产、技术可享受超级折旧,投资额小于150万欧元的按270%折旧,投资额为150-1000万欧元的按200%折旧,投资额为1000-2000万欧元的按150%折旧。政府可对欲新购机械设备、工厂用于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资助或贷款担保。企业内部研发或委托大学、初创企业研发的新增费用可享受50%的税收抵免;委托第三方研发可享受25%的税收抵免。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可享受50%的税收减免。
3、初创企业:意大利全境范围内的智慧型初创企业均可享受政府支持。项目成本和有效资产必须为10-150万欧元之间,周期不超过24个月,企业创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可享受的无息贷款最高可达投资的70%。巴西里卡塔、卡拉布里亚、坎帕尼亚、普利亚、撒丁岛和西西里岛等地区的初创企业还可享受20%的无偿资助的优惠。意大利政府还在研究支持高技术创新性初创企业生态体系的立法,可提供签证、公司注册、管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4、大型项目:通过发展合同的形式实施,由投资促进署(Invitalia)管理,对制造业、旅游业和环保领域的绿地投资项目或规模超过2000万欧元的现有项目扩建提供支持。可享受的优惠措施包括无偿资助和软贷款,比例最高可达有效支出费用的75%。外国企业投资的不低于5000万欧元的项目可进入快轨程序,可缩短评估时间,优先办理。
5、产业危机地区:相关法律依据为81/89 号法律, 由投资促进署(Invitalia)实施,旨在促进受产业危机影响的地区的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政府可对规模不低于150万欧元的投资项目提供无偿资助和软贷款,比例最高可达有效支出费用的75%。
6、研发项目:信息通讯技术、纳米技术、先进材料、生物技术、先进制造和加工、空间技术等领域的产业研发和试验发展项目可享受无偿资助和软贷款等优惠措施,项目有效支出规模需达到500-4000万欧元。
【行业鼓励政策】作为欧盟成员国,意大利必须在欧盟的框架内制定相应的鼓励投资政策:
1、补助的特定地区。一类地区:包括南部6个大区,巴西里卡塔(BASILICATA)、卡拉布里亚(CALABRIA)、坎帕尼亚(CAMPANIA)、普里亚(PUGLIA)、撒丁岛(SARDEGNA)、西西里岛(SICILIA)。二类地区:包括阿布鲁左(ABRUZZO)、摩里赛(MOLISE)大区内的诸多地区和其他中北部大区内的部分地区,其符合欧盟有关法令规定,享有不超过一类地区和产业恢复地区的优惠待遇。
2、补助的最高额度。根据欧盟相应法令规定,意大利针对地域和企业规模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南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享有最大幅度的补助。欧盟采用资本净投入补助比率以精确估算优惠措施的实际作用。
3、补贴的行业限制。对一些制造行业的补助为欧盟委员会所禁止,或需得到特殊授权。这些敏感行业多与对外出口和生产过剩有关,包括:钢铁、造船、汽车制造、人造纤维等。此外,对农、渔、食品和交通业也存在类似的禁止、限制和特殊规定。
4、优惠措施的累加限制。对于一个投资项目,禁止同时享受多项相同类型的优惠措施。
【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意大利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约98%,政府对企业的补助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使这些企业成为政策的主要受益者。
意大利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多种优惠政策,涉及创建、设备采购、技术创新及改造、环保和融资等各个方面,有关法律如下:
1、SABATINI法律——欧洲投资银行为企业采购设备提供低息贷款;
2、698/91号法律——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环保提供低息贷款;
3、449/97号法律——对旅游和商业领域的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4、266/97号法律——为中小企业贷款设立中央担保基金,该项基金由中期信贷银行总行以意大利经济发展部的名义管理;
5、创业扶持——对青年企业家创业提供低息贷款,对妇女企业家创业提供优惠赠款;
6、欧洲投资银行提供贷款——为整个投资计划提供的贷款不超过2500万欧元,还款期限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由欧洲投资银行根据贷款金额确定,贷款可占到资本投入的50%;
7、2015/03号法令——为技术创新领域中小企业提供税收减免、融资支持、专利保护方面的优惠政策。
【税收和财政补贴优惠措施具体形式】意大利对投资企业实施的财税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超级折旧。新增有型资产投资可享受100%的成本计提,在计算公司税时可再享受40%的额外购置成本计提,新增特定无形资产也可享受40%的额外购置成本计提,对特定资产,主要是和生产体系严格相关的机器和工厂,可享受50%的额外购置成本计提。
2、经济增长补贴。以现金注资或利润留存形成的新增股份可享受2.7%的税收减免,以促进公司再资本化。
3、贷款利息补贴。用于投资建厂和购买机器设备、软硬件的贷款可享受利息补贴,但只适用于中型企业,例如雇员少于250人,收入少于5000万欧元,贷款额为2-200万欧元,贷款期短于5年。
4、税收减免。直接或间接投资创建创新性企业可享受特殊的税收减免优惠。
【限制和禁止领域】意大利在以下行业对外资有所限制:航空、钢铁、能源、海洋渔业(商业捕捞)、铁路运输、邮政、博彩、水资源开发和管理、城市垃圾处理、电影业、银行业、国内航线运营和造船业。国防和其他涉及维护公共安全的领域不对外国投资者开放。
【地区鼓励政策】意大利南部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享受优惠政策倾斜,意大利政府针对在南方投资和增加就业制定了众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般性的财政金融激励措施、雇工鼓励措施和基础设施投资的融资扶助计划。根据意大利488/92号法律,在以下领域经营的大中小型企业可获得资助:采矿、制造、建筑、能源开采和分配、服务业、贸易和旅游。资助的项目要有利于:新建、扩建工厂,技术更新,重组、生产复苏,改建或转移现有生产单位。适用地区包括意大利南部和中北部具有增长点、有发展潜力的未开发地区。
意大利鼓励企业在南部投资,意大利引进外资及企业发展署负责落实意大利“发展合同”基金补贴。目前在坎帕尼亚、普利亚、卡拉布里亚和西西里等4个大区投资超过3000万欧元以上的项目可以申请补贴,而且投资必须是新建工厂、设备,并且外资企业在意大利拥有可信的投资实体。“发展合同”可以给予外资企业30%的项目投资补贴。由于意大利南部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等配套项目不齐全,中资企业在意大利南部投资很少,主要是一些光伏发电项目。
2.3 对外贸易法规
【主管部门】意大利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发展部。该部职能涵盖领域包括能源、通讯、企业、国际贸易、市场和消费者以及激励和支持等六大板块,下设14个司局和一个通讯信息技术研究院。
【贸易法规体系】作为欧盟成员国,意大利实行统一的欧盟共同贸易政策,但有关进口商品的技术安全和卫生检疫方面的标准,则是将欧盟的指令转换成本国法规后再执行。意大利贸易法规来源较广,具体包括:欧盟法规、欧盟指令(需转化为意国内法)、立法法、总统令、经济发展部部令、通知、指南以及多双边协议等,内容涵盖贸易行业秩序管理、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出口信贷和出口保险计划、产品包装和标签、两用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市场竞争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意大利目前执行的欧盟共同贸易政策主要涉及关税政策、普惠制待遇、共同进口制度、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出口管制、出口退税、共同农渔业政策、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等。
1、进口管理:意大利的进口管理包括配额等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管理两个方面。农产品进口相关限制规定依据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实施。获准进口和销售的转基因商品食品必须在包装上系统性标明。进口含动物产品的货物需出示原产地主管机构证明,进口水产品需出示捕捞证。
2、出口管理:意大利政府实行鼓励出口的政策,一般商品都可以自由出口,政府仅对濒危动植物、两用产品等少数产品实行出口管制。
(1)农产品补贴。意大利遵循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农业进行扶持。主要补贴手段分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补贴的方式有价格补贴、种植面积补贴、产量补贴等。另外,意大利企业在向第三国出口农副产品时还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率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农业发展战略和产品类别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退税资金自欧盟农产品补贴资金,退税方式包括直接退税、提前退税和预先资金资助。
(2)出口退税政策。意大利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取免、抵、退方式。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相抵,并按年度结算,对上年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对不愿结转下年抵扣、急需资金的企业也可申请办理退税。对于贸易商出口货物也普遍采取免、抵、退的方式,但其出口销售额应达到总销售额10%以上,该方式的实质是将上年度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用于抵顶下年度进口货物的应交税额或本国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本年度的限额未全部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个别不愿结转下年度抵顶的进出口商,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应退税额,出口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10%的,则不允许采用这种方式,其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申请办理退税或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或者其他税种的应纳税额相抵。
(3)军品出口。意大利是原“巴黎统筹委员会”和现《瓦森纳安排》的成员国,按照瓦森纳安排的控制清单对常规武器与敏感两用产品和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
3、贸易救济:意大利贸易救济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块,均遵循欧盟有关规定。欧盟《1036/2016反倾销规定》和《1037/2016反补贴规定》纳入了WTO框架下的国际谈判规则。2017年实施的《2321/2017规定》引入了新的倾销计算方法,使得欧盟可以在第三国市场扭曲的情况下评估倾销现象。《825/2018规定》又对上述2016年两部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478/2015规定》和《755/2015规定》在欧盟法律框架内纳入了WTO规定的一般保障条款。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1、检验部门:意大利商品检验检疫部门较多,分工较细,尤其对动物源性产品和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机构庞大。对于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农产品检验检疫程序繁琐、条件苛刻。意大利卫生部负责协调管理检验检疫的整体工作,分布在各地和口岸的机构主要承担执法工作,还有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专业检测实验室。具体介绍如下:
(1)进口植物源性产品(含食品和其他用途产品)的卫生检验检疫由意大利港口、机场和陆路边境检验检疫处执行;
(2)农药残留(如杀虫剂残留)的检测,由意大利港口、机场和陆路边境检验检疫处(USMA)抽样,送至意大利农业部下属的农药专业检测中心进行分析;
(3)由欧盟成员国输入的动物源性产品(含食品和其他用途产品)和活动物的卫生检验检疫,由独立于意大利卫生部的设在欧盟各成员国的欧盟兽医卫生检疫办公室(UVAC)执行;
(4)由非欧盟国家输入的动物源性产品(含食品和其他用途产品)和活动物的卫生检验检疫,由隶属于意大利卫生部的设在各口岸的兽医卫生检疫处(P.I.F)具体负责执行。意大利在全国各港口、机场和陆路口岸共设立了36个P.I.F机构;
(5)上述各部门既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又有彼此间的业务协调与联系,尤其是和意大利海关的业务联系极为密切。
2、检验检疫程序包括:
(1)进口商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由出口国出具的该批货物的检验检疫报告,意大利港口、机场和陆路边境检验检疫处将根据所提供的检验报告,视情况抽检一项或几项指标;
(2)根据不同货物和来源国,一般抽检率不低于5%(批次抽样检查),一般规定检验检疫工作在一周内完成;
(3)对于怀疑一项或几项指标超出规定范围的批次样品,同一批次样品的抽样检测率不得低于3%;
(4)对于来自特定国家的特定货物,黄曲霉毒素的抽样检测率可以达到5%,甚至100%;
(5)有时意大利卫生部还临时颁布部令,对一些商品进行重点检测和采取限制通关的措施;
(6)对于经过USMA抽样检测并确认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规定的商品,USMA为进口商出具进口许可证明,海关根据上述文件予以货物放行;
(7)对于经过USMA抽样检测并确认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规定的商品,USMA将对货物的处理提出意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意大利是欧盟成员国,海关管理遵循欧盟于2013年10月9日通过颁布的《欧盟海关法典》(欧洲议会和欧委会第952/2013号规定)以及其他欧盟层面法规制定的统一规则,包括税则、税率、出口退税以及进出口货物监管规定。为进一步简化海关程序和手续,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意大利政府于1999年7月3日颁布第300号法律,将原财政部管理海关的海关司和间接税司分离出来,并于2001年1月1日正式成立独立的海关总署,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关,下辖14个大区级海关、102个一级海关办公室和47个二级海关办公室、225个分支机构、41个消费税征收办公室以及15个化学分析实验室。除《欧盟海关法典》以及欧盟其他有关法规以外,意大利海关总署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操作规定,包括关税和国内税征收程序、出口退税(包括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规定的农产品出口补贴)申请及流程、鲜活农产品进出口管理、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通关流程等。
【海关监管制度】意大利海关负责对意大利进口货物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查看货物、核实单证、检查企业账务、检查运输工具、随身物品等,根据海关规定进行行政调查,或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监管物品采取措施。在贸易过程中各项程序直接或间接涉及的人,须在海关当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及必要的协助。各种文件至少保存3年,以备海关当局的随时检查。
货物在等待清关期,处于海关的临时监管之下,被称为“临时监管货物”。它们只能在规定的条件下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海关当局可随时要求卸货或拆除包装,以检查货物或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挪动。海关当局可要求货物的拥有者出具付款担保。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清关手续,海关当局将视货物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拍卖,也可在货物拥有者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转移到其监管的特殊地点。此外,海关当局对转口、保税仓库、进境加工、临时进口等货物也有监督和管理职能。
【海关关税制度】意大利海关按照欧盟海关的统一税则,根据关税、配额、优惠措施和其他进出口规则,对进出口货物按成交价进行计税。
为做好海关税金的征缴,海关当局可要求进出口商提供其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担保金额可等于或高于应交付的税金。担保可以是银行的现金存款或信用担保。公共机构不需要担保,500欧元以下不用担保。缴纳部分海关税金后,可申请撤回担保。
进口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应缴纳进口关税的一般商品;可部分免税的临时进口商品;合法进入欧盟境内应缴纳关税的商品;非法从免税区进入欧盟境内的商品;逃避海关检查的进口商品;在临时监管或某一海关体制下未交税金的商品;未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的商品。
出口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报关后出口到欧盟境外应交纳出口税的商品;未经报关出口到欧盟外的商品;未遵守减免出口税规定的商品。
意大利主要产品进口关税税率:
产品 平均关税税率(%)
原油 0
天然气 0
10座以下乘用车 7.5-10
10座以上乘用车 10-13
药品 0
钢铁 0-5.7
有机化合物 0-6.5
计算机器和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0
电动机和发电机 2.7-3.2
机械设备 0-8
纺织品 3-8
服装 6.3-12
鞋靴 3-1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数据库     摘自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2.4 企业财税法规 
意大利的税收制度主要体现在国家、大区和市三个层级,主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工商业地税;间接税主要有:增值税、注册税和地籍税。意大利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行的税收管辖权,居民纳税人就其在全世界范围取得的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意大利境内的所得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其中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意大利境内的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就其取得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外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构成常设机构的类型有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矿井、建筑工地等,对于“工程建设或安装工程”,如工程期限超过3个月,应被视为常设机构。如意大利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则按照税收协定执行。根据中意税收协定,由非居民纳税人在意大利境内承建或安装的工程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为限,方可被视为在意大利境内有常设机构。
【税收机制及规则】税制建立在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基础上。意大利税收体制适用于境内的每一个个人和企业,这意味着意大利同时对国内收入和国外收入征收所得税,其中应纳税额扣除了在国外已支付的部分。意大利的外国非居民个人只针对其在意大利获得的收入纳税。
【纳税申报与优惠】由于税收的复杂性和税收种类的繁多,企业应向特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一般来说,增值税应在交易完成后的3个月内申报。商业实体进行所得税申报的,应在最后一个应纳税月后的9个月内提交税务文件。
【税收征管】意大利的税务纳税年度为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因税种不同,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各异,具体需要咨询专业会计师。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授权中介机构进行电子申报,或通过邮寄纸质申报表方式进行申报。一般来说,在每个税收期内,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和工商业地税分两次支付税款,其中预付税款在当期税收征期开始后的6月16日-11月30日之间,余款在下一个税收征期的6月16日之前缴纳。对于增值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下月16日之前缴纳税款,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每季结束后的第二个月16日前缴纳(具体为当年的5月16日、8月20日、11月16日和次年3月16日)。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必须同时向商会在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和当地税务机关提交报税文件。其他形式企业仅需向当地商会机构提交相关文件。
【主要赋税和税率】
直接税: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工商业地税。
(1)个人所得税(IRPEF)。意大利居民个人就其境内外所取得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意大利非居民个人仅就其来源于意大利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意大利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征税,应纳税收入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高税率为43%,最低税率为23%。另外,上述税率并未包括大区和市对个人所得征收的附加税率。附加税率由大区和市自行确定,可以是单一固定税率,也可以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例如:拉齐奥大区2019年的大区附加税率为1.73%-3.33%。
(2)公司所得税(IRES)。意大利居民公司就境内外所取得缴纳公司所得税。针对没有常设机构的意大利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意大利境内的收入实行源泉扣缴征收预提所得税。根据中意税收协定,股息、利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率为15%。
有常设机构的意大利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境外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4%,与意大利居民企业公司所得的税率一致。
(3)工商业地税(IRAP)。它是一个地方税种,指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在某个意大利大区产生的产值而缴纳的税。意大利非居民公司仅就其在意大利常设机构的产值缴纳工商业地税,无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不缴纳工商业地税。各大区税率略不同,一般在3.9%左右。
间接税:意大利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注册税、继承和赠与税。
(1)增值税。意大利的增值税政策完全符合欧盟关于增值税的规定。根据增值税制度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抵扣向上一级支付的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增值税。在意大利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目前,意大利普通增值税税率是22%,优惠税率为10%。根据2017年第50号法令第9条规定,从2018年起实行增值税税率改革,普通税率从22%提高到25%,优惠税率从10%提高到11.4%。目前改革方案已推迟,2018年实际税率和2017年保持一致。
(2)注册税。注册税在以下情况下缴纳:①在意大利境内形成的特定的合同;②在意大利境内、境外达成的涉及意大利境内商业企业或不动产的转让与租赁业务的合同。征税基础和税率根据相关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状况确定。如果是不动产转让,则还需另外缴纳土地登记税和抵押税,在公共注册机关办理正式书面手续时缴纳。
2019年不动产转让相关税率表:
税种 第一套住房(从私人手中购买) 第二套及以上(从私人手中购买) 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住房
注册税 2% 9% 200 欧元
地籍税 50 欧元 50 欧元 200 欧元
抵押税 50 欧元 50 欧元 200 欧元
 
资料来源:中国驻意大利使馆经商处整理   摘自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3)遗产和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均根据财产转让的价值征收,税率为4%-8%。如果转让的财产为不动产,还要额外征收1%的土地登记税和2%的抵押税。但是如果将公司或其股份转让给配偶或直系后代,则免交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规定受赠人或继承人从受让或继承之日起至少持有股份或保持公司经营5年。
地方税:唯一市政税(IUC)。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以下三个税种组成:房地产税(IMU),任何意大利境内的房地产所有权人(居民或非居民)每年必须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税基是由地籍处按照不动产种类和级别确定的地籍收益估价乘以给定的法定乘数得出的值。法定税率为0.76%,实际税率则由不动产所在地市政府在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下浮动0.3%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另两个是城市建设维护税(TASI)和垃圾税(TARI)。
3. 金融证券法规
3.1金融法规
意大利国内不存在外汇管制,实行资本账户开放。意大利允许资本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利润在缴纳所得税之后,可自由汇出。外国人携带现金出入境不得超过1万欧元。
【货币】意大利货币为欧元,是可自由兑换货币。
【外汇监管部门】意大利中央银行负责决定欧元区的单一货币政策,并履行欧元体系中国家中央银行授予的职责。意大利中央银行可以根据欧元体系设置的规则实施外汇业务,管理自己的外汇储备,以及代表欧洲中央行管理其部分外汇储备。
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意大利中央银行管理金融中介机构,确保金融系统整体的稳定和效率,以及受其监管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合规性。
【外汇法律、法规简介】
欧元体系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27条和第129条的规定进行外汇交易的运营。在欧元体系内,意大利中央银行可能会按要求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NCB)和欧洲中央银行(ECB)共同干预市场。
意大利中央银行还会被要求干预第二汇率机制(ERMⅡ),该机制用于确定欧洲中央银行和还未采用欧元的欧盟成员国国家中央银行间关于汇率政策的主要合作方针。
外汇运营业务还可以被用来改变意大利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组成,从而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意大利中央银行还需要从市场交易方手中购入和出售外汇,从而在不改变外汇储备组成或数量的情况下,解决国家的外币债务,平衡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意大利中央银行还通过主要新闻机构和市场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分析主要货币每日的情况。
意大利中央银行还按照意大利法律确定适用于财政目的的平均月利率、年利率,并通知给经济财政部,并在《意大利共和国公报》( Official Journal)进行公开。与此相关的法案有所得税法律汇编(DPR917/86)(第110条)和第167/90号法令(第4条)。
【银行】意大利央行是意大利银行,负责发行货币及金融体系调控和监管。意大利主要商业银行有:联合圣保罗银行、裕信银行、西耶那牧山银行等。
在意大利,银行、金融业务受1993年9月1日颁布的《银行法》(第385号法令)规制。这一法令实施了对银行设置管理、监督体系的欧盟银行指令。
只有根据《银行法》获得批准的银行才可以从事银行业务(例如,向公众收取存款、授予信贷)。《银行法》规定,在意大利从事银行业务应当获得意大利中央银行的批准,但是,欧盟银行(例如,已在意大利以外的欧盟成员国注册有办事处或总部的银行)可以在所谓的“互相认可”制度下开展经营活动(例如,在意大利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可以在根据所属国授予的许可在意大利从事经营活动,而不需获得意大利中央银行的批准,前提是意大利中央银行已收到同为欧盟成员国的该银行所属国主管机构的通知)。
1998年2月24日颁布的《金融法》(第58号法令)规定了投资服务和活动、资产管理及交易,该法令在意大利实施了欧盟有关投资的指令。《金融法》在意大利实施了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尤其是关于投资服务的规定。
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在意大利受2005年9月7日颁布的《保险法》(第209号法令)规制,该法令在意大利实施了对保险、再保险设定的监管体制(包括人身保险和非人身保险)的欧盟保险指令。
2004年5月21日的第170号法令被2011年4月24日的第48号法令修订,该法令实施了欧盟关于金融担保安排的指令(第2002/47/CE号),还规定了一项保障金融担保品安全的特别制度,旨在鼓励金融担保机制的完善和执行。
3.2 证券法规
意大利证券市场是欧洲主要证券市场之一,意大利证券交易所位于米兰,目前共有350家上市公司。
【融资条件】受经济危机影响,意大利企业融资环境不断恶化。为应对债务危机蔓延可能对银行业造成冲击,意大利各大银行纷纷收紧了信贷条件,致使1/3的意大利企业无法获得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或者根本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融资。意大利企业对外国企业给予融资更是难上加难,中资企业很难从意大利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4.争议解决规则
4.1 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
意大利商事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法律依据有:《意大利民法典》、《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意大利公司法》、欧盟第44/2001号法规(关于民事及商事案件判决权及其执行的规范)、意大利第218/1995号法律以及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以上法规公约对司法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范。
如发生投资合作纠纷,双边投资协定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体系原则,中意双边投资协定被视为管辖外商投资方面的“专门法”,其效力优于国内法。根据中国与意大利订的《中意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如争议自争议当事一方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解决,争议缔约一方在此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但条件是争议缔约一方可要求用尽当地行政争议程序。如果争议经争议双方同意被提交当地法院,则本款规定不适用,此提交应经争议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专设国际仲裁庭应按下述方式设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缔约各方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协议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将由缔约双方任命为首席仲裁员。
4.2 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决在意大利投资合作纠纷主要途径包括诉讼、调解和仲裁。
【诉讼】意大利民商法和企业破产法较完备,可保证实施财产及合约有关权利。另外,1991年意大利与中国签订了民事司法协助协议,也建立了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包括被告所在国法院、订立合同所在国法院以及合同履行或将要履行所在国的法院。投资合作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司法管辖权条款。意大利每年11月30日会开始一个司法年度,届时地方法院(类似于基层法院,意大利还有治安法院)院长经上诉法院首席院长批准将当事人(可选的)首次出庭的日期、时间张贴在法院内,上诉法院同理。当事人选择开庭日期也受到一定规则的约束,不是张贴的所有日期都可以选择。送达地点在意大利境内的,送达到开庭之间的开放性期间(Termini liberi,不计算始点和终点的期间)不少于90日,送达地点在境外的不少于150日。如果原告设定的时间长于最短期间,被告可以请求法院提前开庭(但仍不得违反最短期间)。如果原告指定的期间违反了上述规则,则起诉无效。
【调解】意大利有许多调解中心,包括意大利国家仲裁商会、米兰国际仲裁商会。另外,2004年意中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米兰商会仲裁院共同成立了意中调解中心,可为中意两国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仲裁】投资合作纠纷也可诉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意大利法院一般接受并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意大利是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成员之一。意大利签署并批准了《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也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签字国之一。根据意大利的声明保留,意大利仅要求对来自哥斯达黎加和危地马拉的投资者提出的投资争议仲裁请求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仲裁员对任命的接受必须出具书面形式,并自他们在仲裁协议书中签字时起生效。仲裁庭应在双方当事人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未能做到这点,即裁决书因超过期限被宣告无效的,仲裁庭应负赔偿责任。仲裁员在接受任命后,无正当理由而辞去聘请的,亦应负赔偿责任。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否则因忽略或延误职责的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人选或依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规定的第三方人来替代。不采取替代措施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向其仲裁员寄出要求采取行动的挂号信的第15日起,应有权向仲裁所在地的仲裁法院院长提出申请。仲裁法院院长接到申请后,应先作出决定,对此决定不得上诉;在查明仲裁员确有忽略或延误其职责的事实后,应宣布撤销该仲裁员的职务,并开始替换仲裁员的程序。
5.投资相关法律规范
5.1 国家投资审查
【主管部门】意大利主管对外投资和外国在意投资政策的部门是经济发展部,具体负责产业政策、竞争力和中小企业司,具体职能包括实施吸引外资的有关政策和项目。
【投资领域的审查】意大利银行和投资服务、电信、广播、天然气管网和电网等行业的外商投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上述行业涉及的法规主要如下:
1、银行和投资服务指令:2013/36/EU;指令2004/39/EC;指令2009/138/EC;欧委会第1024/2013号规定;意大利银行法;意大利证券法;意大利保险法。
2、电信:意大利电子通信法则(2003年第259号立法法令)
3、广播:意大利1997年7月31日第249号法令;2005年7月31日第177号立法法令;
4、天然气管网:指令2009/73/EC;意大利2011年6月1日第93号立法法令;
5、电网:指令2009/72/EU;意大利2011年6月1日第93号立法法令。
此外,意大利在航空、钢铁、能源、海洋渔业(商业捕捞)、铁路运输、邮政、博彩、水资源开发和管理、城市垃圾处理等行业对外资进入有所限制。例如,非欧盟国家公司不得在意大利经营国内航线的客货运输。根据意大利航空法规定,经营航空线的个人、代理商或公司需经意大利政府的批准,外方在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不得超过49.5%。欧盟国家的航空公司进入意大利市场的审批程序与意大利本国投资者相同。欧盟航空经营者在意大利从事航空服务受意大利空运限制的约束,只能作为国际航空服务的延伸和补充。在地面服务和地面设施管理方面,还没有对外资开放,仍然由意大利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经营和管理。外国公司参股的意大利航空运输企业其董事长和2/3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意大利公民。
意大利对于非欧盟国家投资意大利火力发电项目、煤炭液化气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等,强调与投资来源国的对等条件。
【投资方式的审查】
1、外国“自然人”投资:通过双边互惠条约,可给予在意境内的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民事权利方面的对等国民待遇。1985年,中意两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根据该互惠协定,意大利对中国自然人在意投资实行对等原则。
2、外商投资方式:意大利并无针对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规定,包括外资在内的资本在意投资,须遵守《民法典》中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资在意可投资设立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以及进行并购。并购活动如涉及欧盟境内市场竞争,需遵守欧盟竞争政策;如仅涉及意大利境内市场,需要遵守意大利竞争法有关规定。意大利竞争和市场局(AGCM)负责对后者的审查和批准。另外,并购意上市公司股权超过2%,须向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
3、外商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规定:意大利工业园区与中国工业园区在概念、结构以及形成过程上有较大的差别。意大利的工业园区并非由政府主导或规划,而是某地区的中小企业根据产业传统、地域特点、竞争优势等因素自发形成,逐步发展起来的。由此可见,意大利实践中并不存在通过投资“创造”或“设立”工业园区的情况。
4、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目前意大利对于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无限制性规定,投资者在遵循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二手设备或法律允许的其他资产形式出资,但相关设备或资产必须经意大利法律认可的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作价,且评估结果需作为投资文件之一提交注册部门审核。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在外资并购国防、电信、交通、能源和其他一些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具有战略性意义的行业、企业和资产时,意大利政府通过所持有的“黄金股权”,对相关投资和并购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拥有最终否决权。“黄金股权”一般由意大利财政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代表意大利政府持有。2017年意大利政府在法国维旺迪集团控股意大利电信公司问题上动用“黄金力量”条款,显示出意政府对外资进入战略性行业的干预倾向。
【外资并购的主要手续和操作流程】(1)外资企业欲在意大利并购企业,首先需要进行初步考察和评估,了解企业的品牌、专利、技术、销售渠道等无形资产;(2)前期接洽和初步估值后,双方签订投资合作意向书(MOU);(3)之后由财务顾问、会计及税务顾问、境内外法律顾问团队进行系统科学评估,确保无重大法律、财务风险;(4)评估后对交易结构进行论证和磋商,最终确定交易方案并签约。
在意大利并购企业及今后运营中,需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联系,处理好并购及运营手续。意大利工会势力强大,企业还应与工会处理好关系,妥善安置原有雇员。
【国家反垄断】《竞争和公平交易法》(第287/90号法律)为意大利反垄断领域核心法律,1990年颁布,设立了意大利反垄断唯一执法机构—意大利竞争和市场局。该局为独立于政府的准司法机构,5名执行委员由意大利参众两院主席任命,任期7年。该局下设反垄断总司、消费者保护总司和利益冲突总司3个主要职能部门。根据《竞争和公平交易法》,意大利竞争和市场管理局有权对仅发生在意大利境内且不涉及欧盟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并购、卡特尔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竞争和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意大利第241/90号法律及第217/98号总统令对调查程序和相关方权利、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
另外,根据第241/90号法律规定,对公共企业和行政垄断企业、涉及国家总体经济利益的企业并购,意大利总理府有权根据贸易和产业部门的建议实施禁止令。
5.2 国有化
【国有企业投资并购】根据意大利1994年5月30日第332号法令以及1994年7月30日第474号法律关于国有企业私有化有关规定,为确保对战略性企业和资产的控制权,意大利政府通过“黄金股权”(Golden Power Legislation)的形式,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国防、交通运输、电信、能源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中的企业,享有诸多特殊权利,包括对外国投资者大量持股和并购的否决权、战略性资产使用和处置权、公司高管任免权以及重大商业协议否决权。同时,根据第332号法令还授权意政府主管部门针对特定的公司制定特定的法律,以便实施“黄金股权”。在此种情况下,意大利财政部、经济发展部以及意大利议会相关委员会(如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Consob也会介入)有权对外商投资和并购交易进行评估、审查。意相关企业也需在其公司章程中明确意大利政府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由于意大利上述两部法律与欧盟“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存在冲突,在欧委会及欧盟法院的压力下,意大利政府被迫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澄清,以限定“黄金股权”权利的适用范围。这些法律法规包括1999年12月23日第488号金融法第66条、第192/2001号法令、2003年12月24日第350号法律以及2004年6月10日颁布的实施细则(限制“黄金股权”权利并提出实施该权利需满足的门槛)。为满足欧委会和欧盟法院的要求和裁决,2010年5月21日,意大利政府发布第117号公告,对2004年颁布的“黄金股权”实施门槛进行了修订。2012年3月15日,意大利政府颁布第21号政府法令,确立了“战略性资产”的概念,允许政府对相关资产实施“黄金股权”权利。另外,该法令还规定,对有意参与控制战略性企业的潜在投资者,意大利政府将进行评估和审查。2014年2月19日第35号总统令规定了审查和限制外商投资国防和国家安全行业的具体实施部门和审查程序。2014年3月25日第85号总统令确定了能源、交通以及通讯等行业的战略性资产范围以及意政府安全审查权的适用范围;第86号总统令对意政府在上述行业行使安全审查权做出具体规定。2014年6月6日第108号总理令确定了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具有战略重要性活动的范围。
5.3 反商业贿赂
近年来,意大利反腐败法的执行更加密集,处罚更为严厉。2012年11月6日意大利颁布了第190号法律(自11月28日起实施),及《反腐败法》。该法律是在意大利现行法律制度中为预防和惩治公共行政部门腐败和违法行为建立起的一套特别规范体系。
【反对商业贿赂和官员腐败行为法规要点】意大利反商业贿赂主要根据2001年231号法规(231/2001),其中规定:
1、关于诱惑或给予好处的行为。如果被贿赂人利用通过自身资源和权力对社会、公共服务或者第三方构成犯罪,可判处3-8年有期徒刑。对于实施贿赂的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私人腐败,如果公司管理层的总经理、会计师、核算师或清盘人,向第三方承诺金钱或其他利益,或者自身受益,违反自身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处1-3年监禁。
3、对第一项款中腐败犯罪人有领导或监督义务的人,涉及监管不力,判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4、如果上述腐败行为过程涉及上市公司,无论在意大利境内或欧盟国家,判罚翻倍。
另外,2004年意大利通过第215/04号法律,授权意大利竞争和市场管理局对政府人员商业利益冲突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保护正常商业行为不受政府人员干扰。在反腐败方面,意大利政府发布的关于反腐败的通知将腐败行为定义为“权利主体为获得个人利益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一切擅权行为”。这一定义突破了《刑法典》规定的“全部侵犯公共管理的犯罪”的范围,将“任何为私人目的滥用职权而对行政管理运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也涵盖在内。在惩处措施方面,《反腐败法》采用“综合治理”模式,兼用刑事和非刑事手段实施处罚,包括针对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制裁,针对个人的有期徒刑或其他处罚(包括取消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的金钱或损害索赔等)。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处罚对公司的声誉和筹集资金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范
6.1 设立企业形式和条件
【设立企业的形式】根据意大利相关法规,在意大利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4种。
代表处: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公司应在当地公司注册机构办理一定的正式注册手续。须登记备案的信息包括:有关代表处所属公司的详细情况、代表处法人代表的个人(或几个人)信息以及公司注册信息。
分公司: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在意大利设立分公司开展商务活动。分公司被看成长期组织形式,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并保留账簿,提交增值税(VAT)纳税申报,以及包括损益表在内的母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S.R.L):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以股权表示,股权份额可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仅以自身资产为限负有限责任。最低资本为1万欧元。
股份有限公司(S.P.A):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是相对于股东分立的实体。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自己的资产和资源,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参与以股票份额表现。
【设立企业的条件】意大利经济属于市场经济,但政府还控制着某些行业,例如国防和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其他领域,在这些领域一般不允许设立企业。设立合资企业的类型没有限制,公司可以由外国人 进行管理或代表,意大利法律仅要求董事在任职前必须取得社会保险号。这一原则的唯一限制是外国股东的国籍国应当使意大利国民享有同等权利,如果外国董事的国籍国不允许意大利国民作为董事,则非欧盟的投资者无权担任意大利公司的董事。如果意大利与涉及此事的投资者的国籍国间存在协议,则这一对等要求不适用。
6.2 企业注册受理机构
意大利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为意大利商会,意大利各大区,各省市都有商会。企业在意大利注册,一般在当地律师及会计师协助下办理。
6.3 企业注册程序
【设立代表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需要凭签证、经当地警察局鉴定盖章后的住宿证明、4张2吋免冠照、一张印花票(可在任何烟草店买到)到警察局(QUESTTURA)移民办公室办理短期居留,通常需要40天左右。
2、凭警察局提供的回执、本人护照以及从中国携带的有效法律文件,外派人员到当地税务局申请个人税号。凭此税号,外派人员可以用公司名义在意大利银行开立外国账户。
3、在寻找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同时,外派人员需要在当地劳动局申请长期工作的证明。收到此证明后,到警察局盖章,凭盖章后的文件,连同护照,回国到意大利驻华使馆申请长期工作签证。
4、设立办事处需要在当地商会(CCIAA)注册,以便开展各项业务。随后,由获得长期签证的公司代表到税务局申请增值税号码。注册增值税号后,业务要受到商会和税务局监控,必须按时提交财务报表并缴纳增值税,最好聘请专业的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设立分公司】在意大利注册分支机构所需的文件包括:经认证的公司设立文件及公司章程;母公司良好运营状况的证明;申请分支机构增值税号以及申请母公司法人代表和经理人的税号;在国外官方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S.R.L.)】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营业期限限制。出资形式可以是任何可估价资本(应收账款、劳务、提供的服务、专有技术、财产权等)。实物资本或应收账款资本必须由出资方指定的注册审计员或审计公司进行评估。建立公司需要股东缴清1/4出资额,并全部认购资本金。公司组织章程和公司规章制度应以公证书的形式订立。建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1)单方面契据;(2)资本金全部缴清;(3)特殊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果股东收购已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要向公众披露股东变化的信息,并全额缴清未支付的出资额。一旦发生公司清算,股东应对以下情况负无限责任:出资额未完全缴清或没有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S.P.A)】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合同或单一股东的单边契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合伙公司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12万欧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营业期限限制。设立程序的主要步骤包括:(1)以公证书形式订立包括公司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内的合同(或单边契约);(2)全额认购资本金;(3)将1/4的认购资本金存入银行,单一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存入全额认购资本金;(4)检查是否有特殊的法律要求(例如公司业务是否需要政府批准);(5)由公证机构审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程序要求;(6)在有关公司文件签署后20天内,由公证机构将上述文件整理归档,提交公司注册机构备案。
【设立合资企业】中国公司在意大利设立合资公司需准备的文件及相关操作步骤如下:(1)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关于成立合资公司的批准文件;(2)中方公司在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3)中方公司董事会关于成立合资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讨论成立合资公司的会议记录,内容涉及成立公司的目的、性质、业务范围等,记录由会议主席和记录员签字);(4)中方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书、职务证书、护照影印件;(5)在意大利办理合资公司注册手续的中方代表的委托书、身份证书;以上5项需经以下有关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认证:①中国有关地方公证处的公证。公证内容:如“有关文件上所盖之印鉴及总经理XX签名属实,并证明所附英文译本与中文原本内容相符”。②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认证内容:证明前面已经公证过的文书上XX市公证处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印章属实。③将上述公证和认证过的所有文件、证书译成意大利语,并经意大利驻华使馆或总领馆认证,有时还要求中方公司提供近年的资产负债表。
(6)中方投资款必须从意大利境外的银行汇出,汇款银行出具汇款证明,用以证明此项汇款并非来自意大利;(7)合资公司中意双方草拟的公司章程;(8)聘请合资公司审计员,组成公司审计会(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3人为正式成员,2人为候补成员);(9)聘请意大利公证处的公证人草拟合资公司注册文件,办理注册手续;(10)办理注册前,需到意大利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中方人员个人税号和合资公司税号。之后持注册文件报请当地商会批准,并在当地法院商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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