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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规范指引(欧亚篇)》---德国

发布时间:2021-04-15 07:25:15|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74)
 
 
1. 德国的基本概况
1.1 政治环境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共和制下的总理负责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互相独立并互相制衡。议会是德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并监督法律执行。政府通常由联邦议院最大的政党牵头组阁,其领袖经联邦议院选举担任总理。总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内外政策,直接对议会负责。
欧盟和跨大西洋伙伴关系是德外交政策两大支柱。中国与德国(西德)于1972年10月11日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2014年习近平主席访德期间,两国决定将双边关系提升为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
1.2 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近些年德国经济增长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6-2019年德国经济增长情况:
年份 GDP(亿欧元)
 
增长率(%)
 
人均GDP(欧元)
 
2016 31441 1.9 38180
 
2017 32634 2.2 39454
 
2018 33860 1.4 40852
 
2019 34359 0/6 41346
 
资料来源:德国中央银行    摘自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重点产业】农业:德国农业发达,机械化程度很高。汽车及其配套工业:德国是世界汽车制造强国,汽车是其最重要的出口产品;机械设备制造工业:德国是仅次于中国、美国的世界第三大机械设备制造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大机械设备出口国;电子电气工业:德国拥有世界领先的电子电气工业;化工及制药业:德国是世界最大的化工产品出口国,是欧洲首选的化工投资地区,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研究机构和高素质劳动力;航空航天工业:航空航天是德国最具创新精神和表现最出色的行业之一;食品及饮料行业:食品与饮料是德国第四大产业;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就销售规模、产业范围、成长潜力、研究实力和员工素质而言,德国的信息与通讯技术(ICT)产业位居欧洲第一、世界前列;可再生能源:为保持和拓展该领域的强势地位,德政府投入资金支持技术革新,其中大部分资金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可再生原材料生产和能源效率提高方面。德国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利发电等开发利用方面居世界领先水平。
1.3 投资环境
【投资吸引力】从投资环境的吸引力来看,德国竞争优势体现在以下十大方面:强大的经济实力;较高的国际地位;高生产率;高素质劳动力;强大的创新能力;一流的基础设施;极具吸引力的激励机制;极具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安全稳定的投资框架;高品质的生活。
【营商环境】世界经济论坛《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德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1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7位。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德国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24位。
2. 投资贸易法规
2.1 市场准入法规   
【投资主管部门】德国政府没有针对国外投资进行管理的部门,德国联邦银行负责统计外国投资流量和存量变化。德国联邦贸易与投资促进署(GTAI)及各联邦州经济促进公司为来德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行业的规定】德国是一个对外国投资者比较开放的国家,在法律上,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受到同等待遇。德国没有专门为外资企业制定的法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拥有权、外资公司组织形式及其资本流动不会受到特殊的限制。
禁止投资的行业:德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允许德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一般对外国投资者也不设限制。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领域现在也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需对投资者个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根据德国《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风险保护法》)。即使是投资武器生产项目,德国的《武器法》也只是规定,如果不是德国籍投资者,项目有可能不被批准。
需要特殊批准的行业:在德国,从事某些行业和经营某些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大多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这些审批制度目的在于,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要求,保证企业有足够人员、技术或者经济实力,企业必须拥有可信度、必要专业知识和经验。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联邦排放保护法》对企业的各种排放制定了严格的审核规定。还有在《药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监理法》等法规中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审批规定。再如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对企业进行超过25%的收购要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
【投资方式的规定】任何人(无论国籍或居住地)均可在德国成立公司。就对公司的投资来讲,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平等的。一般来说,《德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德国公司设有任何限制。但在一些特殊条款下,外国人将会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比如在特殊敏感领域投资,如国防工业)。因此,任何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国籍,都可以成为不同公司形式的股东。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建企业、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德投资。德国对外资实行较为宽松的准入政策,对外国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以及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没有明确规定。
需要特殊批准的经营活动:下述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个人可信度,并经过行业协会和工商会特殊批准才能开业:银行、保险业;拍卖业;酒店餐饮业和8人以上床位的旅馆;武器、弹药和药品生产及其经销;动物、机油;动力燃油、药品、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手工业经营者需具备行业技师证;货运、客运、出租车及租车业务。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场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门批准内外,还需建筑监察局、行业监察局批准。
【外资并购法律依据】德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并购法,有关并购的法规散见于民法和商法、公司法、反限制竞争法、有价证券收购法、对外经济法及各行业法规中。
【BOT模式】BOT融资方式是当前国际经济合作中逐步为各国重视并采用的一种方式。典型的BOT方式分为三大步骤:(1)东道国政府(由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或者授权实体出面)与外国投资者组成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政府出面保证,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2)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营运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者服务费的方式,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3)协议期满,投资者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从而完成BOT项目营运。
德国BOT项目融资涉及的领域不仅包括交通、空港、港口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还发展到地面建筑等。只要是由政府公共投资的领域,就可以采取BOT方式,吸引私人资本进入公共投资领域。
【PPP模式】公私合营模式(PPP)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在公用服务行业,德国已有较为成熟的PPP模式,即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通过签署一系列合约,向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达成伙伴关系的模式。一般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商、建设商和运营商,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等环节的成本。采取PPP模式的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促进资金、国家预算资金、地方政府贷款、地方政府担保贷款、股权抵押贷款、企业贷款和投资者自有资金等。PPP合作方式可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租赁、特许经营模式、基金模式、经营模式、合作模式等多种操作方式。
2.2 投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德国《对外经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德国投资享受与本国企业一致的国民待遇。因此中国企业在德投资时,能享受到欧盟、德国联邦政府及各联邦州政府制定的涉及地区、就业和科研等不同领域的政策优惠,包括为在德国的外国及本国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补贴、低息贷款和担保等优惠条件。这些投资促进措施中相当一部分直接以企业的投资活动为资助对象,通常只适用于部分地区,并由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如选择和审批项目、监督受益人遵守规定及确定促进重点等。欧盟和德国联邦政府只负责制定框架条件和提供资金,并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
【行业鼓励政策】根据促进目的不同,德国对行业投资的优惠促进措施可分为降低投资成本和减少经营成本两类。前者主要包括投资补贴、投资补助、长期优惠贷款、参股资助和国家担保等形式。优惠对象是设立或参股制造业和数据处理、研发、技术设计等相关服务业企业。由于德国东部五州和柏林州属于公共任务GA的C类和D类地区,大企业(250人以上)最高可获得投资成本20%的资助,中型企业(250人以下)资助最高可达30%,对小型企业资助最高可达40%。后两者主要有工资补助、支持人员培训、研发补助、研发贷款和研发风险投资等形式。对德国西部的资助相对较低,大、中、小型企业分别是最高20万欧元、10%、20%。各具体项目的服务对象和促进额度各不相同。需注意的是,大企业不仅获得投资资助的比例较低,而且不享有参股资助和研发补助等促进措施支持。
在产能合作方面,中德将把三方合作作为切入点,开展面向第三方市场的国际产能合作,共同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和亚欧互联互通建设,开拓国际市场。德国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的最大域外出资国。
【地区鼓励政策】德国地区鼓励政策大致可划分为欧盟地区政策、德国政府地区政策。其中,德国政府地区政策中有一部分也会惠及原东德地区。
欧盟地区鼓励政策:欧盟结构基金和凝聚基金是欧盟为实施地区政策,缩小欧盟不同地区之间发展差距,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统筹发展,从预算中拨款设立的基金。
具体执行程序是:欧盟委员会与各相关成员国的主管机构逐一协商制定该国使用结构基金项下资金的“共同体促进方案”,内容包括被促进地区情况、促进战略和重点等。成员国(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在此方案基础上制定实施计划,并上报欧盟委员会批准。地方(州)政府负责管理和实施。
德国政府地区鼓励政策:德国政府的鼓励政策主要来自两大层面:第一是联邦层面,如“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公共任务(简称“GA”)基金、投资补助和以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简称“KFW”)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面向企业提供各种资金优惠;第二是联邦州层面,德国各联邦州政府根据本州具体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多项促进措施。州政府同时还负责具体实施部分欧盟和联邦政府的促进措施。德国政府促进政策具有如下特点。
(1)投资促进措施成体系并能涵盖到各方面。具体措施包括现金补贴、优惠贷款、提供担保、国家参股等。资助投入方向涉及:成立和收购企业、促进就业、改革创新、环境保护、市场开拓和人员培训等。
(2)投资促进措施的资助对象主要是从事加工制造业以及相关的服务行业的企业。其中,中小企业是资助重点,获得的补贴最高可以占到总投资的4%。欧盟划定的大、中、小企业界线分别是: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上,50-250人之间,50人以下;年销售额5000万欧元以上,1000万-5000万欧元之间,1000万欧元以下;总资产4300万欧元以上,1000万-4300万欧元之间,1000万欧元以下。如果中小企业隶属于大型企业,该公司被视为大公司。
(3)从地区流向上看,主要资助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资,以缩小地区差距,达到经济整体发展的目的。
具体的投资促进措施主要目的是要减少企业资本支出和经营成本,表现为以下形式。
(1)投资现金补贴。无论是德国本国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都可获得现金补贴。现金补贴分为投资补助和投资补贴。
投资补助由德国“共同任务(GRW)”项目进行发放和管理,目的是改善地区经济结构,提高区域经济实力。要获得投资补助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资项目创造长期就业岗位,即工作岗位必须保持至少5年;二是要有银行证明项目融资已到位,且私人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25%。补贴水平取决于投资地和企业规模,根据对补贴的需求程度,德国分为5类地区,分别为GRW定义C、非GRW定义C、与波兰接壤地区、D和C/D混合地区,其余地区不享受此项补贴。
(2)劳动力补贴。德国根据企业需求制定了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劳动力补贴措施,包括招聘支持、聘前培训、薪酬补贴、在职培训补贴。一般项目由联邦劳动局和各州共同实施。
①招聘支持。德国有800多家地方就业中介机构,帮助企业招聘满足不同岗位需求的人才。招聘支持形式多样,包括面试、评估等,服务均免费。
②聘前培训。当地就业中介机构可与投资者共同组织待聘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投资者也可通过外部专业机构来组织培训,产生的成本最多可获得100%资助。
③薪酬补贴。企业如雇用德国长期失业者或25岁以下待业人员,可获得为期1年的薪酬补贴,补贴比例最高可占该员工薪酬及福利总额的50%;如雇用残疾人或老年人,补贴比例最高可达70%。
④在职培训补贴。在德企业对员工进行在职培训可获得最高占培训成本50%的补贴。
(3)优惠贷款。分为ERP项目贷款、KFW企业家贷款、地方优惠性贷款。ERP(欧洲复兴计划)为中小企业地区项目提供长期优惠固定利率贷款,最多可覆盖85%的投资成本,最大贷款金额300万欧元,从贷款中得到的优惠会降低最大投资补助水平,企业通过开户行向KFW促进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KFW(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提供企业家贷款,该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10年不变,最多享受3年免还款期,最多可覆盖100%的符合资助范围的投资成本,最大贷款金额1000万欧元,不会减少投资补助水平,贷款对象为营业额小于5亿欧元的公司,企业通过开户行向KFW中小企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此外,各州发展银行还有一些优惠贷款项目供投资者选择。
(4)信用担保。具体操作上分为联邦与州共同担保项目、州级担保项目。其中,联邦与州共同担保项目可为企业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提供最高80%的担保,担保金额最低1000万欧元,担保均通过企业开户行向普华永道复审公司提出申请。州级担保项目可为企业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提供 50%-80%的担保,提供担保机构和金额为:州担保银行提供最多100万欧元;州发展银行提供最多250万欧元;州财政部最高提供1000万欧元;上述担保应通过企业开户行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2.3 对外贸易法规
【主管部门】德国主管贸易的是联邦经济和能源部(简称经济部),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德国经济持续增长和德国吸引外资的优势地位。经济部致力于实现如下7大管理目标:
(1)通过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实现德国高就业率;
(2)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3)促进科技创新以增强德国经济竞争力;
(4)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之间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5)深化全球背景下的国际分工,促进自由贸易;
(6)促进德国从工业国家向知识型信息社会转型;
(7)以合理的价格确保德国能源供应。
【贸易法规体系】德国在贸易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律为《对外经济法》及相关的《对外经济条例》。
德国《对外经济法》分四章,共计52条。具体结构如下:
 
章节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24条)
第1至4条规定了《对外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及其所用概念的含义
第5至7条规定国家对涉外经贸往来进行干预的可能性
第8至14条规定国家对货物贸易的基本管理和干预
第15至21条规定国家对视听产品、航空、海运、内河航运及保险等服务贸易往来的管理和干预
第22至23条规定国家对货币和资本往来的管理
第24条规定对黄金的管理
第二章 对外经济管
理(8条)
规定企业须履行的义务、办理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的程序、对外经济管理机构等
第三章 罚则(14条) 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和实施处罚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罗列一些已经被修改或废止的条款,并规定了该法生效时间
和有效期等
 
资料来源: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摘自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德国制定《对外经济法》的主导思想是:尽可能减少对对外经济活动的限制。该法第一条中就规定,“对外经济往来原则上是自由的”。但在承认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对外经济法》也让德国政府保留了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干预的权力。根据规定,德国政府在下述情况下有权对本国的对外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1)保证国与国之间协议所规定义务的履行;
(2)防止或抵消外国采取的有害措施对德国经济的后果,其中包括抵御来自国外有害货币和资本的流入;
(3)防止或抵消外国采取不符合自由贸易原则的政策对德国的影响;
(4)保证德国的国家安全、外交利益和维护世界和平。
此外,《对外经济法》还做出如下规定:如果生活必需品的国内供应受到危害,可限制有关商品出口;出于保护国内经济需要,可限制有关商品出口;为保护国内利益,可限制与国外的服务贸易往来;为保证国际收支长期平衡,可调查与国外的资本往来;为保护本国币值稳定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需要,可限制非境内人在德国的资本和货币投放;可限制非境内人在德国建立子公司、代表处;为防止来自国外的有害货币和资本的流入,可规定境内人从境外人处借贷的一定比例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无息存放在德国联邦银行的一个账号上,即“限款抵押义务”。
2018年12月19日,德国内阁通过《对外经济法条例》第10次修正案,新条例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德国与非欧盟国家(第三国)贸易适用欧盟共同政策措施,如共同贸易、共同关税表等。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贸易协议直接适用于德国。共同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共同体进行。所有成员国给予相同的进出口条件。欧盟理事会或欧委会通过直接适用的条例确定贸易手段,欧盟委员会负责政策执行以及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
原则上,德国不对进出口进行限制,但对来自某些特定国家的货物存在进口核准义务或数量上的限制。根据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6条的规定,德国政府主要负责颁发进出口许可;也负责就经济以外的原因,如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等,规定进出口限制。
德国与欧盟之外的贸易(称为第三方贸易)适用欧盟对第三国共同贸易政策的所有措施和原则,包括:共同体海关法典、共同体海关税则、各类非关税措施,与非欧盟成员国缔结的双边协议体系。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欧盟技术标准繁杂,生产商(或进口商)拟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需获得欧盟技术合格证明。技术协调标准公布在欧盟官方日志网站上,以EN代码标记。有关法律规定详见网址:
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european-standards/harmonise d-standards_en
德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事务主要由海关负责,德国海关是隶属于德国联邦财政部的独立业务部门,采用三级垂直管理模式。联邦最高管理部门为联邦财政部第三司,第二级管理部门为联邦州烈性酒专属管理委员会,下设5个跨州的联邦财政专署和海关犯罪调查局;第三级管理机构则为地区性海关总署、海关缉查局和海关。
为防止有害动植物及某些具有传染性的病毒细菌进入德国,德国在欧盟框架下严格执行欧盟相关法律法规。
植物类:《欧盟关于植物进入欧盟的相关规定》,德国联邦经济作物研究所网站:pflanzengesundheit.julius-kuehn.de/
动物类:《欧盟关于动物进入欧盟的相关规定》,德国农业部网站:
www.bmel.de/DE/Tier/TierhandelTransport/TierhandelTransport_no de.html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德国适用欧盟共同体海关税制。税率表包括协议税率,适用于WTO成员或与共同体签订最惠国协议的国家。部分产品(主要是食品)在税率表中采用自主关税,不受最惠国待遇和WTO义务约束。
每年10月底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下一年度共同体关税税则。有关贸易政策措施的更多信息请参阅TARIC。网址:
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
输入商品的海关编码即会显示有关关税税率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如关税配额、数量限制、关税中止、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农业税、监管条件等针对该产品的外贸政策措施。TARIC不包含增值税、消费税信息。
【关税优惠政策】欧盟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单向的关税优惠政策,包括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的协议关税和普惠制(GSP),还有在自由贸易区协议框架下的互惠安排(如EFTA国家、墨西哥、智利、南非)。
【GSP关税一般特惠制】普惠制受益方包括178个国家和地区。原普惠制适用到2008年底。自2006年初,欧盟已开始调整普惠制,旨在使该制度能覆盖绝大多数欠发达国家,特别是小国、岛国、内陆国以及经济较为单一的国家。此外,欧盟普惠制还简化了“毕业机制”。如果从某国进口的特定种类产品数量超过了从所有普惠制受惠国进口量的15%,则该国的普惠制资格将被取消,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不再享受特殊优惠。纺织品和服装的取消标准减低至12.5%。在新的机制下,尽管在形式上中国仍是普惠制受惠国,但从中国出口到欧盟市场约80%的产品均不享受普惠政策。
而从印度进口的产品,除纺织原料超过标准不再享受优惠外,其服装产品仍可享受普惠政策。
对与欧盟缔结了涉及环境条款、有关人权和劳工权益的社会条款、良好治理条款等更高级别贸易协定的国家,普惠制还提供附加关税优惠(GSP Plus)。附加普惠计划确保税则中有91%的产品可免税进入欧盟市场。目前,该计划受惠国家有15个,分别是5个安第斯山国家(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秘鲁和委内瑞拉)、6个中美洲国家(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巴拿马和萨尔瓦多)以及格鲁吉亚、摩尔多瓦、蒙古和斯里兰卡。
对最不发达国家(LDC),适用“除武器外所有商品”进入欧盟市场免税和免配额的待遇,但某些农产品(如糖、大米和香蕉)例外,这些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将逐步降低。优惠关税政策遵循原产地规则。【海关法典】德国海关法体系由直接适用的欧盟法律和本国的《海关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共同体海关法典》是欧盟海关法领域的基本法,各国法律是对共同体法典的补充和细化。
进入德国关税区的商品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规定特别情况,进口货物均需在某海关部门,或海关部门允许或指定的其他地点报关,需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必须申报。2007年8月31日,欧盟出口监督系统(ECS)第一阶段启动。报关人/出口商可以使用ECS系统在出口地海关部门或者在最终出境地海关部门进行电子申报。出口海关向报关人发送电子确认,该确认代替了SAD3卡,并根据增值税规定确认货物已出口。ECS系统保证行政机关可以有效地执行海关监督,出口商可以更快地办理出口文件,并申请采取出口零税率。ECS系统第二阶段于2009年7月1日开始,欧盟全境统一采取ECS系统电子出口海关申报单,只在紧急情况下允许纸式文件。
【非关税限制】德国适用共同体非关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数量限制和进出口禁令。欧盟法律允许成员国为保护社会公德和安全、人的健康和生命、动植物、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家宝藏或者保护商业和知识产权,在进出口和过境时使用禁令、限制或监管手段,但措施不能构成歧视或变相限制。
【数量限制】配额管理属于欧盟权限,德国行政机关的任务是从欧委员会获得配额信息后颁发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可通过欧委员会和德国颁发进口许可证的部门,包括联邦经济与和能源部许可管理统一系统(SIGL,网址:trade.ec.europa.eu/sigl/query.html),获得数量配额使用情况信息。
【监管体系】监管可分事后监管和事前监督。事后监管是由海关机构登记流通结果,便于欧委会更快地获得各成员国有关进口信息。事前监管要求进口商从成员国主管机关获得统一的进口文件。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提供供货国颁发的出口许可证原件。
【进口许可证】主要用于监督敏感商品的进口,如钢材、纺织品和服装。
【进出口禁令】欧盟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进出口禁令,涉及以下产品贸易:
(1)某些可用于执行死刑、酷刑或其他残忍的、非人道的和虐待或惩罚的工具;
(2)侵犯某些知识产权的商品;
(3)伊拉克文物进出口;
(4)向利比里亚出售、无偿转交或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援助,从利比里亚进口未加工的钻石、木材和木制品;
(5)某些种类野生动物的皮毛和其他制品的进口;
(6)濒危动植物贸易(CITES);
(7)自乌克兰进口无矿物油含量标准确认证书的葵花籽油。
自2008年12月31日起,欧盟禁止猫皮、狗皮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和市场交易。
【跨境电商税收规定】根据德国海关规定,个人从欧盟境外邮购的商品,价值在22欧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商品价值为22欧元或以上的,一律征收19%的进口增值税。邮购商品价值在150欧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商品价值为150欧元或以上的,按照商品在海关关税目录中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并且关税的税基是商品价值附加进口增值税的总额,而不仅仅是商品价值。
【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德国的进出口关税税率采用欧盟统一标准,具体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查询欧盟贸易数据网站。
欧盟出口关税网址:madb.europa.eu/madb/indexPubli.htm
欧盟进口关税网址:madb.europa.eu/madb/euTariffs.htm
2.4 企业财税法规  
【联邦国家的分税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级行政管理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
德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1%-25%,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目前,德国各级政府共征收30多种税。尽管税目繁多,但重点却十分突出: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分别占德税收总额的约三成和四成;其余各种税的总和约占30%。
德国各级税收分享情况简表:
  主要税收来源 主要任务
 
 
 
联邦
分享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收益
税;
分享增值税(又称销售税);分享营业税;
团结附加税;
能源税、电税、机动车税;保险税;
烟草税、烧酒税、咖啡税、汽酒税、葡萄酒与酒精饮料税。
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养老和
失业保险);外交与国防;交通;
货币体系;
部分经济促进职能;
科研(大型科研机构)。
 
 
分享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益
税;
分享增值税(又称销售税);分享营业税;
遗产税、地产购置税、啤酒税、博彩税。
文化;
大、中、小学;
警察、执法、维护社会秩序;卫生体系;
住宅建设促进;税务管理。
 
地方
(市、镇)
分享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
分享营业税;地产税;
小税种:如狗税、饮料税、享乐税、渔猎
税等。
水和能源供应、短途公共交
通、绿化、市镇管网、垃圾清运;
幼儿园和学校建设;
社会救济;
建筑项目审批,登记备案。
 
资料来源: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摘自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税务机构】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3个层次。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间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高等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德国现有18个高等税政署,在巴符州、巴伐利亚州和北威州各设2个,不来梅州没有,其他州各设1个。
地方税务局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之外的所有税收。企业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税收征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税收申报。一般周期性税种都必须逐年填写税务申报表。德国的税务年是公历年,但企业不同于公历年的会计年度也可用作计算应税所得的基础。对于会计年度不是公历年的企业,要求其按本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时的情况进行当年的税务申报(一般发生在企业成立或清算时)。有些税种(如增值税)还须呈报月度或季度申报表,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成立或开设分支机构)还须呈报相应的财务资料。
对于需按公历年进行的税务申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在每年5月31日前递交上一公历年的报税文件。如果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报税,一般可自动延长至9月30日前。遇特殊情况,还可申请延长至下一年的2月28日前。
(2)税收征缴
税收征管机构每季度对个人和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等进行预估。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估税通知书后1个月内须缴清所有税款。待纳税人年终递交年度报税文件后,税收征管机关再根据经评定审核后的应纳税额对照预缴税额多退少补。
(3)评税、行政复议和上诉
纳税人递交的税收申报表一般须由税务机关进行评税审核。调查和评定完成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正式的评税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应缴税款金额及法律依据、缴税时间、地点等。
如纳税人对评税通知书的内容持有异议,有权就相关事项提出申诉。纳税人的申诉意见一般须在收到评税通知书的1个月内提出。纳税人在将案件提交税政法院之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的裁决仍有异议,才可向法院起诉。
(4)税务审计
德国税务和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对纳税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税务审计,也可以针对特定税种或特定交易进行专项审计。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审计频率越高,也越彻底。
(5)处罚
如果纳税人申报延误,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最高相当于评定税额10%的罚款。对于支付日期已确定的税款,如果未按期支付,则会每月按应缴税额的1%加征滞纳金。
【主要赋税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德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从事工商业的收入;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受雇工作所得;投资所得;租金收入和著作、专利等所得;其他收入。上述收入总额减去法律所允许的免税数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
2018年个人所得税起征额(全年收入)为9000欧元, 最低税率14%,年收入超过260532欧元时,累进税率最高45%。
(1)清偿税。又称金融投资利税,是针对自然人股东通过私人资产投资所获红利或投机收入而征收的税项。税率一般为所获红利和投机收入的25%。若该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率低于25%,可以申请按照其个人所得税率替代清偿税。
(2)团结附加税等。纳税个人还需缴纳其个人所得税额5.5%的团结附 加 税(Solidaritätszuschlag)。教会成员需要缴纳教会税(Kirchensteuer)。根据所在联邦州的不同规定,教会税税率为个人所得税额的8%或9%。
(3)免税款项和金额。2018年雇员收入年度基本免税额为1000欧元,红利与投资收入年度免税额为801欧元,其他收入年度免税额102欧元。夫妻合并报税,免税额加倍。此外还有上班交通费抵税,每年最高抵扣4500欧元。
2、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KStG)。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
公司所得税属联邦税,公司所得分红前后的税率现统一为15%。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类似。
3、营业税: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益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营业收益基于《公司所得税法》所依据的利润,经《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德国各地营业税税率从7%到17%不等。
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Steuermesszahl),目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指数是3.5%,再由各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Hebesatz),平均稽征率介于350%-400%之间,不得低于200%。法律没有规定稽征率上限,通常大城市也未超过490%。
企业营业率计算公式:企业收入×税率指数×稽征率。
4、增值税: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税务负担。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9%,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和2010年新增的酒店业等)税率为7%。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增值税税基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净价。在德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商业交易都要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列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净价),适用的增值税率、税额和最终含税价(总价)。货物或服务购买者所要支付的就是发票中列明的含税总价。
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需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再加工或应用(而非自己消费),购买时支付款项中也包含增值税。这一部分预交增值税可在该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5、地产税:德国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地产税。地产税又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A类”和对其他用地征收的“B类”两种,税基是根据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该地产价值由各地税务局确定,每6年核定一次,与市场价格无关),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由德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稽征率(Hebesatz),二者乘积即是地产税税率。
6、地产购置税: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须缴纳地产购置税。该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价格,各州现行平均税率5%左右。
7、其他有关税种:除上面提到的主要税种,中国企业在赴德投资经营时常会遇到的税种还包括机动车税、能源税和保险税等。
3. 金融证券法规  
3.1 金融法规       
【货币】德国是首批加入欧盟货币一体化进程的成员,2002年欧元正式上市流通。
【外汇管制】德国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制,因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外汇管制,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持有和买卖外汇。政府对企业或个人的外汇汇出也没有限制,企业或个人可通过银行将存款汇出德国,但单次汇款超过1.25万欧元,汇款者需要向德国联邦银行履行报告义务,报告表格可从联邦银行网站下载(网址:www.bundesbank.de),一般办理汇款的银行会提供报告程序方面的指导。外国人出入境德国时,每人随身携带的现金等值物大于或等于1万欧元时,必须书面申报。
【银行】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中央银行。1999年起,德国联邦银行成为欧洲央行的重要成员,与其余欧元区国家一起,共同承担起制定欧元区货币政策职责。
【融资条件】2015年以来,欧洲中央银行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不断下调基准利率。
在融资条件方面,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享受同样待遇。但中国企业应注意德国银行体制与英美模式不同。德国不仅拥有众多(联邦或州)政策性银行,而且德国银行大多是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实业于一体的“全能银行”,既经营传统银行业务,同时也从事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因此,在德国的金融体制和企业整治过程中,银行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德国银行与企业间的特殊关系,使得银行信贷这一间接融资渠道仍是企业融资主要方式。
政府担保的目的在于帮助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的融资贷款。申请政府担保有三种可能:一是各州担保银行的担保,担保限额为商业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80%,最高不超过75万欧元。二是德国清算银行的担保,主要面向新成立的或处于结构重组和扩张阶段的企业,担保金额在75万-1000万欧元之间,最高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的80%。三是联邦与州联合担保,担保金额在1000万欧元以上,但不超过商业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80%,由企业开户银行向普华永道德国审计公司(PwC Deutsche Revision)申请。
长期优惠贷款主要面向中小企业,主要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负责管理。一般需通过企业开户银行向KFW提出申请,贷款额可达投资总额的75%,但最高不超过500万欧元。
投资补贴是对购置生产设备和厂房的补贴。工资补贴只适用于为本地高级技术人员创造5年以上的长期工作岗位。德国和欧盟对各地的投资补贴及工资补贴都有严格规定,补贴高低取决于投资者主体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还有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投资补贴和工资补贴只能选择其一,两者不能兼用。
3.2 证券法规  
德国法兰克福证交所隶属德国证券交易所集团,是当前全球最大的综合性金融交易平台之一,提供证券和衍生产品交易、结算、市场信息、电子交易系统开发和维护等一体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任何公司均可在德国参与证券交易,享受与本土公司一样的国民待遇。
德国与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德国有价证券保管法》、《德国交易所法》、《德国招股说明书法》、《德国票据法》、《德国支票法》、《德国股份公司法》、《德国民法典》等。
【收购上市公司】2001年12月20日生效的《有价证券收购法》对收购德上市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要约、接受、申报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1)对目标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收购或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首次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收购,必须公开要约。
(2)在公布收购决定后,要约方原则上必须在4周内向BaFin提交德语文本的要约报告书,内容包括: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名称、地址及法律形式;目标公司的有价证券代号及预定收购的数额;收购的价格、期限和条件;收购所需的资金总额及其保证;收购动机及预期目标等。BaFin在收到要约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
(3)目标公司是否接受要约的期限为4至10周。如其间出现新的收购人,以后者提出的期限为准。到期后可再延长2周。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尽快对要约正式表态。目标公司董事会有保持中立的义务,即不能采取推动或阻止收购的措施。
(4)收购价格不能低于最高出价或公布要约前3个月内的最高股价。收购结束后应公布收购总额,并向BaFin申报备案。
(5)如收购失败,或BaFin禁止公布要约,收购方在1年之内不得提出新的要约。
4. 争议解决规则          
4.1 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  
投资者在德国投资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法律依据有:《德国民法典》、《德国公司法》、《德国仲裁法》、《民事诉诉法》、《合同法》《德国基本法》等。
中国投资者在德国投资适用特别法律规定或协定有:《中德投资保护协定》、《中德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根据中国与德国订的《中德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如争议自争议当事一方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解决,争议缔约一方在此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但条件是争议缔约一方可要求用尽当地行政争议程序。如果争议经争议双方同意被提交当地法院,则本款规定不适用,此提交应经争议双方同意。
4.2 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德国,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调解、调停、专家裁决,仲裁和诉讼。
【调解】调解是一种非正式但结构化的解决程序。调解员的功能在于促进和协助各方达成友好争端解决方案。一般来说,调解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纠纷。到目前为止,调解在德国并不受到特定法律规范的约束。因此,各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调解程序的运行规则。
【调停】像调解一样,调停是基于自愿、灵活、保密和以利益为基础的程序。各方当事人在由中立的第三方充当的调停人的协助下来友好地解决争端。
调停具有下列优势:调停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调停确保决策制定者的专业知识;调停程序省时且经济高效;调停确保保密。德国法律并没有对调停的法律框架做出规定。因此,当事人各方可为调停程序的运行自由设立并商定一套规则。
【专家裁决】技术或其他非法律专业的专家,往往在商业纠纷的解决上起到重要作用:在常规法院诉讼和仲裁程序中,法官和仲裁员经常委任专家来协助他们对一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技术和其他非法律问题做出判断。
专家裁决的主要优势有:确保技术的准确性和解决方案的适当性;有利于强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为当事人可以自由的指定他们的专家并对专家的作用和任务加以界定;可确保机密性,因为其意见极少被公之于众。根据德国法律, 专家裁决程序须直接或间接地遵循德国民法典(“BGB”)第315-319条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既非强制性的,也非完整性的。每项专家裁决程序的内容和结构由各方当事人决定。当事人各方可自由地选择专家,明确其任务和义务,并设置他们在意见形成过程中须遵循的程序性步骤。各方也可以约定专家意见是否有约束力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319条,专家意见如果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则是有约束力的。是否合理,则由国家法院或仲裁庭做出判断。
【仲裁】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庭”作为民间实体来解决争端的方式。仲裁庭通常由1个或3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主要作用是适用法律以及通过“仲裁裁决”的形式对争端做出裁定。原则上,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强制执行性等优势并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仲裁程序在德国原则上受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1025条及其以下条款的规范。上述规定于1998年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则进行了修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2条,各方当事人均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若干强制性规定,但可自由地决定他们自己的仲裁程序。他们通常同意由国内和国际仲裁机构所提供的预制的仲裁规则。在对规则有分歧的情况下,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5条及其以下条款来进行。在德国仲裁程序中,国家法院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6条,国家法院不得干涉仲裁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法院可干预和/或提供额外的支持,例如:强制措施、临时救济、废止和/或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原则上,仲裁裁决是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只能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法院撤销。鉴于德国法院对仲裁持友好态度,德国法院判决仲裁无效的情况极为罕见。如果败诉方不遵守裁决,获胜的一方可以向国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如果执行地在德国,德国法院有司法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0条和1061条,德国法院可强制执行国内和外国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由国家法院来解决纠纷。在德国绝大多数私人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均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辖。法院系统包括4个层次,由下至上分别为地方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在地方法院,民事案件由独任法官审判。在州法院,简单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审判,较复杂的案件则由3名法官审判。州法院也设有商务法庭,由专业的法官和来自两名商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在州高等法院,案件通常由3个法官审理。地方法院和州法院一般拥有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诉讼标的低于5000欧元的纠纷由地方法院管辖,超过5000欧元的由州法院管辖。此规则也有例外,例如家庭法或住宅租赁的纠纷。   
民事诉讼的主要优势有:(1)民事法院的判决可强制执行。在德国和其他所有认可欧盟布鲁塞尔第一条例的欧盟成员国,法院的判决均得以被承认和强制执行。德国还与许多国家订立了关于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协定。(2)民事诉讼可以相对便宜。诉讼成本取决于争议的金额,也可通过法定费率规定来计算。在州法院,即使在3名法官负责审判的情况下,诉讼费用也不会增加。如果没有举行聆讯或者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则诉讼费用将会减少。(3)民事诉讼可以相对较快。与其他国家相比,在德国进行一审并获得判决相对比较快。据最新的统计,在德国一个州法院作出判决的平均时间为13个月。汉堡法院则更快,平均为10个月。(4)民事诉讼程序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民事诉讼程序通过给予禁令救济和紧急程序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例如在知识产权中针对竞争对手的禁令。
在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由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由原告向具有优先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送达被告。一旦案件开始审理,法院将决定进一步的程序。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决定举行“早期口头聆讯”。在其他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在口头聆讯之前提交额外的书面文件。在每个口头聆讯开始时,法官要与各方当事人讨论是否可达成和解。为此,法官通常会提供各方当事人“临时和非约束性”的法律观点。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有一些特点(比如和英美诉讼程序相比):(1)德国法官会在当事人对法律有所误解的情况下给予他们特定的指导。对于证人或者专家意见,法官自己会来进行审核。各方当事人只有权在事后提出质询。(2)当事人只能阐释这些事实和证据,而不能自行适用法律。也存在适用外国法律的例外情形,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应自己提供法律规定。尽管如此,当事人仍有权主张相关的法律及其要求。(3)在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诉前取证阶段,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披露有关信息。一般的原则是,各方当事人须举证,并以可获取的证据为基础来进行主张。(4)法官只需要考虑在他看来与本案判决结果相关的证据。因此,证据的收集和相关的费用是比较低的。
5. 投资相关法律规范   
5.1 国家投资审查   
【主管部门】德国政府没有针对国外投资进行管理的部门。德国联邦贸易与投资促进署(GTAI)及各联邦州经济促进公司为来德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领域的审查】德国是一个对外国投资者比较开放的国家,在法律上,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受到同等待遇。德国没有专门为外资企业制定的法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拥有权、外资公司组织形式及其资本流动不会受到特殊的限制。
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根据德国《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风险保护法》)。即使是投资武器生产项目,德国的《武器法》也只是规定,如果不是德国籍投资者,项目有可能不被批准。
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联邦排放保护法》对企业的各种排放制定了严格的审核规定。还有在《药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监理法》等法规中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审批规定。再如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对企业进行超过25%的收购要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
【投资方式的审查】一般来说,《德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德国公司设有任何限制。但在一些特殊条款下,外国人将会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比如在特殊敏感领域投资,如国防工业)。因此,任何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国籍,都可以成为不同公司形式的股东。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建企业、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德投资。德国对外资实行较为宽松的准入政策,对外国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以及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没有明确规定。
需要特殊批准的经营活动:下述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个人可信度,并经过行业协会和工商会特殊批准才能开业:银行、保险业;拍卖业;酒店餐饮业和8人以上床位的旅馆;武器、弹药和药品生产及其经销;动物、机油;动力燃油、药品、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手工业经营者需具备行业技师证;货运、客运、出租车及租车业务。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场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门批准内外,还需建筑监察局、行业监察局批准。
【外资并购审查】《对外经济法条例》修正案规定,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在关键基础设施和媒体领域,对外来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10%以上(含10%)股权的收购项目拥有审查权。这里的外来投资者指所有来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以外的投资者,外来投资者在欧盟或EFTA内的分公司和工厂视同于外来投资者。股权比例计算既包括收购者直接收购的股权,也包括其通过下属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审查权有效期为自收购合同缔结之日的3个月,或起自参与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发起的3个月。如德经济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决定实施审查,则须通知
企业并要求企业递交有关收购的材料。所需材料分一般材料及补充资料,补充资料内容由经济部决定,并在联邦公报上予以公示。一般材料包括以下14项:
(1)并购涉及方名称、地址;
(2)并购前和并购后的占股比例说明;
(3)并购涉及方的营业范围;
(4)被收购企业是否属于涉密单位的说明;
(5)被收购企业过去5年内与国家及州政府的商业往来说明;
(6)并购涉及方的组织机构;
(7)并购涉及方对第三方企业的直接和间接投资说明;
(8)并购协议;
(9)联合体协议(如有);
(10)并购后企业的近期、中期、长期经营战略计划,须包括关于德国公共秩序及安全方面的考量计划;
(11)并购涉及方的商业注册文件;
(12)并购涉方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经营状况报告;
(13)并购涉及方上级集团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及经营状况报告;
(14)并购涉及方授权代表的被授权证明文件。
如经济部认为材料不齐,可要求企业补交材料。在企业递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4个月内,德经济部须做出是否对收购项目进行干预的决定,并向德联邦政府汇报审查结果。
【重大并购项目审批】在德国,外资并购除了有行业领域的限制外,还存在并购规模的限制。
(1)申报。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规定,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取得对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单独或联合并购,或获得另一家公司50%以上股份和2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并购,以及对其他公司产生重大竞争影响的并购行为,均有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的义务。
(2)审批。《反限制竞争法》第35条规定,如并购涉及的企业上年度在全球的销售总额达到5亿欧元,其中一家在德国上年度的销售额超过2500万欧元,另一家(如有)在德国上年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欧元,则该并购案需经联邦卡特尔局审批。但如并购只涉及2家企业,其中一家是独立的企业(即不是集团的关联公司),且其上年度全球销售总额低于1000万欧元则不需报批。联邦卡特尔局主要审查并购后是否会形成市场垄断。如并购后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低于20%或所购买的股份不到25%,一般均会得到批准。
(3)欧盟标准。1989年12月21日通过的欧盟理事会第4064/89号关于《欧盟企业并购控制政策》的法令(后经多次补充或修改)规定,如并购涉及的企业规模超过欧盟规定的以下标准,“对欧洲共同市场具有影响力”,则需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并购各方的全球营业总额超过50亿欧元,其中至少有两方在欧盟的营业额均超过2.5亿欧元;并购各方的全球营业总额超过25亿欧元,其中在欧盟至少3个成员国中的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或至少有两方在欧盟3个成员国中的营业额均超过0.25亿欧元,或至少有两方在欧盟的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但如并购各方在欧盟的营业总额的2/3来自欧盟同一成员国,则不需欧盟批准。
欧盟的并购限制政策有“域外效力”,即使一项并购发生在欧盟以外,但只要该项并购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对欧洲共同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也要经欧盟同意。典型案例是1997年欧盟干预美国波音公司收购麦道公司案和2001年欧盟否决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与霍尼韦尔公司的合并案。
【外资并购的基本流程与步骤】并购的基本流程为: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制定并购战略→成立并购小组→选择并购顾问→寻找和确定并购目标→聘请法律和税务顾问→与目标公司股东接洽→签订意向书→制定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业务整合计划→开展尽职调查→谈判和起草并购协议→签约、成交。并购过程一般可分准备阶段、谈判阶段和签约、成交阶段。
【国家反垄断】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规范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作为欧盟成员之一,德国存在两套反垄断法律体系,一是适用全体欧盟成员国的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是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2017年进行了第9次修订增加了欧盟反垄断赔偿指令,具体详见联邦议院网站。

5.2 反商业贿赂  

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反腐败法》。《德国刑法典》是德国反腐败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其第299、300条明文规定商业活动中的索贿和行贿,并且还规定了这两种情况的加重情节。如第299条规定,在商业交易中,商业经营的雇员或受托人为自己或第三人向他人索要利益、让其允诺给予利益或者收受利益,作为回报,在有关商品或商业服务的竞争中,以不法方式使他人获得利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第300条规定:犯第299条之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一般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1)行为涉及重大利益的;(2)行为人以此为职业或作为继续实施此类犯罪而成立的犯罪集团成员犯此罪的。在301、302条中明文规定了商业贿赂的量刑处罚,刑罚一般是有期徒刑或罚金。有期徒刑最短3个月,最长10年。
1997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反腐败法》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度,对公职人员的贿赂罪从重处理。1998年德国联邦政府又颁布了《联邦政府关于联邦管理部门反腐败的行政条例》,对联邦政府制定反腐败措施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2004年联邦内政部颁布了新的《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条例》。在条例的附件中将可能发生腐败的迹象概况为中性迹象和报警性迹象两类。中性迹象包括:公务员有不合理的高水准生活;对变换职务或者调动工作表示出令人费解的抵制;在未获得批准或未进行说明的情况下从事其他兼职工作;出现酗酒吸毒或赌博等社会问题;同一些企业之间有不同寻常的私人交往;特别夸奖和照顾一些企业以及获得企业方面的慷慨赞助等现象。报警性迹象包括:公务员无视有关规定;不断发生“小过错”;做出不同寻常且令人费解的决定;滥用裁量空间;有意回避检查;隐瞒某些事件和情况;试图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畴的决策施加影响;以沉默的方式容忍违法行为;对可疑的现象或事件没有反应等现象。
6.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范     
6.1 设立企业形式和条件   
 在德国,投资设立的企业形式主要包括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大类。
【人合公司】指2个或2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主要有无限责任贸易公司( OHG)、两合公司(KG)、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 KG)等形式。
【资合公司】指一个或数个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股份公司(AG)这两种基本形式。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GmbH由于其责任的限制,常被看作是最适合外国投资者的公司形式。
6.2 企业注册受理机构  
在德国,企业家作为自营业者分为工商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由财税局管理。中国企业去德投资一般是以工商业者的身份注册公司。工商业者依照营业额可分为小工商业者和商人。年营业额不超过26万欧元、收益不超过2.5万欧元的小工商业者只需要在工商局(IHK)登记簿注册即可;而有较高营业额及盈利的企业,则必须设立符合法律形式的企业,并在商业登记簿(Handelsregister)注册。
6.3 企业注册程序
【营业申报】在德开展营业活动,须履行申报手续。申请者应在当地政府的“经济与秩序局”(有的地方称“营业登记管理处”)进行书面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扩展营业范围时,比如在经营范围内或作为附加营业在公共场所安装自动售货机(如售香烟或糖果),也需要申报。申报表的副本将由上述机构分别送达当地的税务局、职业合作社和工商会,申请者自己不必再分别另行申报。如果违反条例,未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将被处以罚款。申报费用较低,一般是18欧元。如果需要审批,则需另交审批费。
如果是个体企业,由企业主申报;有限责任公司由总经理申报;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申报;民法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申报;股份公司或注册协会由董事长或理事长申报。
如果是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供商业登记注册复印件、需审批行业的批文;如果是手工业企业,需提供“手工业卡”(Handwerkskarte)。【商业登记注册】公司必须或以经营对象,或以全体股东姓名,或以至少一名股东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注,作为公司商业名称。除股东外,其他人员姓名不得用于公司商业名称。资合公司商业名称必须附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不可使人对公司营业范围产生误会,并且应与已在法院办理过登记的当地其他公司名称有明显区别。注册费用因注册资本多少而不等,通常包括法庭费、公证费、登报费及咨询费等。人合公司注册费约250至400欧元;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费约750至1000欧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费为1500至1750欧元。此外,如果向律师等咨询,还应加上这方面费用。咨询前应先问清楚价格。
在登记注册之前,有限责任公司缴付现金出资总额至少要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即1.25万欧元,其余部分可用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登记之前向公司缴付完毕。此外,如果公司是由1人设立,设立人还必须为未缴付资本余额提交担保。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用现金、实物缴付,但实物出资需经过评估确定实物价值。
按照德《商法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成立公司,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簿分A、B两类。单个商人和人合公司登记入A类(注册号为HRA…),资合公司登记入B类(注册号为HRB…)。股份公司商业登记注册手续较复杂,办理之前请向有关公司法、经济法律师或税务顾问咨询。登记手续须由地方法院认可的公证员办理,公证员向地方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1)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国内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同时须提供母公司授予的经过公证的董事长(法人)授权书正本和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办及德驻华使(领)馆领事部认证的德文译本;
(2)翻译成德文的公司章程的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3)股东名单;
(4)股东授权书;
(5)公证员出具的证明;
(6)护照(用于个人登记);(7)居留与工作许可;
(8)营业执照(也可先注册再办营业执照)。
如果是通过委托成立公司,需要提交翻译成德文的委托书原件或经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商业登记注册需在德《联邦公报》和地方报纸或《法兰克福汇报》、《世界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公告,正式注册才算完成。注册之后不需要再到其他报刊等媒体发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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