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国际商事法律 >> 国际投资

《“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规范指引(欧亚篇)》---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1-03-29 07:40:23|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48)
乌兹别克斯坦
 
1. 乌兹别克斯坦的基本概况
1.1 政治环境
乌兹别克斯坦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每届任期5年。议会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最高代表机关。内阁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及各国家委员会主席组成。中乌于1992年1月2日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顺利, 各领域合作不断展开。
1.2 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2019年,乌兹别克斯坦GDP约579.21亿美元。去除通胀因素,实际同比增长5.56%。人均GDP约1724美元。2019年,乌兹别克斯坦工业产值192.04亿美元,占GDP的33.16%;农业产值147.79亿美元,占GDP的25.52%,服务业产值206.9亿美元,占GDP的32.25%。
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和出口占GDP比重依次为26.3%,32.3%和29.3%。
【重点产业】乌兹别克斯坦是传统的农业国,粮食可自给自足。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2019年,工业产值192.04万亿亿美元,占GDP比重为33.16%。
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国家中最早生产汽车的国家,所产汽车包括雪佛兰牌轿车、五十铃牌客车和货车,MAN牌货车,以及汽车发动机和蓄电池。所产汽车除满足国内需求外,还销往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乌克兰、白俄罗斯以及印度尼西亚、巴西、土耳其和韩国等。
乌兹别克斯坦石油和天然气的储量和产量均居中亚第二位。石油全部供应国内市场,天然气每年有100多亿立方米供出口。
电力生产完全满足其国民经济和居民需求,是中亚地区电能出口国。
乌兹别克斯坦是棉花生产大国,轻纺领域有超过3500家纺织企业和4700多家服装企业,以小企业和私企为主,主要集中在塔什干市、安集延州、费尔干纳州和撒马尔罕州。
1.3 投资环境
【投资吸引力】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吸引力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地处中亚腹地,历史悠久,人文历史氛围浓厚;政局较稳定,经济发展较快;政府和企业对吸引外资态度积极;生活成本较低,内需呈不断扩大趋势;生态环境良好,污染程度较轻;劳动力资源丰富,为中亚第一人口大国;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重视自由经济区建设。
投资乌兹别克斯坦的不利因素包括:外汇管制未完全取消;乌兹别克斯坦计划经济色彩浓重,与国际接轨程度低,行政审批程序复杂、耗时长;政策法规多变,政策缺乏延续性,使投资者很难把握未来政策调整趋势,具有一定的投资不确定性;招商引资缺乏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吸引外资过于盲目;工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乌政府为解决本国居民就业,对外企用工比例要求较高。
【营商环境】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乌兹别克斯坦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第76位。
2. 投资贸易法规
2.1 市场准入法规
【投资主管部门】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投资及外国投资的机构主要为投资与外贸部、经济工业部和财政部。乌兹别克斯坦准许外国投资进入,并提供了正常、简易的程序。外国投资者通常需要与政府就关键问题,比如收购当地由国家控制的资产、与国有控股企业合资、税收激励的适用以及进口生产所需要的原料的权利等问题进行协商。
【投资行业的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吸引投资的主要法律有:《外商投资法》、《投资行为法》、《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条款及措施法》、《保护私有财产和保证所有者权益法》、《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新版)及《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等。乌兹别克斯坦没有出台禁止、限制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
能源及重点矿产品(如铀)开发等领域有股权限制,外资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50%;航空、铁路等领域则完全由国家垄断。电力、石油天然气领域上游发电和油气开采对外资开放,但国家输电网、国内天然气输气管网由乌兹别克斯坦国有企业完全垄断,不对外资开放。
鼓励支持的行业有:无线电电子、电脑配件、轻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化学工业、石化、医疗、兽医检疫、制药、包装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煤炭工业、五金制品、机械制造、金属加工、机床制造、玻璃陶瓷业、微生物产业、玩具制造等行业。
对以上行业给予免除法人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营建税、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扣款及小微企业统一税等优惠政策。
【投资方式的规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合资企业、100%外资企业、获取私有化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投资企业可视为再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美元或等价物;企业参与者之一为外国法人;外资份额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15%。
【出资方式】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可以是物质及非物质财富及其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外国投资者向企业经营及其他经营方式标的投入外资的任何收入。
【投资形式】外国投资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可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实现,其中包括:在与乌兹别克斯坦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设立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他企业持有法定资本或其他财产一定的份额;设立并发展外国投资者全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他企业;获得财产、股份及其他有价证券,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发行的债券;投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号及新技术、商业信誉;获得自然资源的租赁合同,包括勘探、开采、采掘或利用;获得贸易标的、服务领域、居所连同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包括租赁的)及自然资源的支配和使用权。乌兹别克斯坦鼓励外国“自然人”投资合作,通常在所在区政府注册, 需到外交部、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后方可为来乌兹别克斯坦人员办理签证邀请和劳务注册等手续。
【投资者种类】下列主体在乌兹别克斯坦可能会被视为外国投资者:
(1)其他国家和其他国家的管理或者领土性质的机构;
(2)依据条约、政府间协议或者国际公法建立的国际组织;
(3)依据外国法律设立和经营的法人、合伙、组织或协会;
(4)他国公民、无国籍人、在国外永久居留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
2.2 投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相关法律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如《向外资企业提供激励和优惠的补充决议》、《鼓励吸引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决议》、《鼓励商品(工程、服务)出口的补充措施的决议》、《保护私有财产和保证所有者权益法》、《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新版)、《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等,向外资提供了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框架,
【行业鼓励政策】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给予在塔什干市和塔什干州以外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免缴法人财产税、统一税费等。前提是外资注册资本比重超过30%,投入的是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新型技术工艺设备、收入50%以上用于再投资等,且没有政府担保。享受优惠的行业包括:无线电电子、电脑配件、轻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化学工业、石化、医疗、兽医检疫、制药、包装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煤炭工业、五金制品、机械制造、金属加工、机床制造、玻璃陶瓷业、微生物产业、玩具制造等。
同时,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资比例不低于33%的外资企业入境财产、签订劳务合同的外国公民的入境财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法人入境产品及乌国法律批准入境的工艺设备和配件等免除关税。对于从事出口导向型和进口替代型产品生产的外资企业,可同时享有乌兹别克斯坦本国法人享有的所有优惠政策。
可享受的优惠期限为:投资额30-300万美元为3年优惠期;投资额300-500万美元为5年优惠期;投资额500-1000万美元为7年优惠期,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为10年优惠期,10年后仍将享受5年利润税和小企业统一  税税率减半优惠。2012年出台的吸引外资新举措规定,新建外资企业,如外商现金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在税收法律发生变化情况下,有权在10年内沿用其完成国家注册时实行的法人利润税、增值税(商品、工程、服务流通环节)、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税、社会统一缴费、统一税、共和国道路基金和教育及医疗机构改造、大修和装备基金强制缴费缴纳标准和规定;如投资项目总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50%,生产场地外部必需的工程和通信网络由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预算资金和其它内部融资渠道出资建设。
【地区鼓励政策】乌兹别克斯坦给予在偏远地区投资设厂的外资企业3年、5年、7年和10年不等的税收优惠待遇(税项包括:土地税、企业利得税、资产税和基础设施建设税、统一税(针对微型企业)、学校税等):
(1)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的,3年内免缴上述税项目;
(2)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5年内免缴上述税项目;
(3)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7年内免缴上述税项目;
(4)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10年内免缴上述税项,并且在投资后的5年内,企业利得税和统一税率降低50%。
2.3 对外贸易法规
【主管部门】乌兹别克斯坦贸易主管部门是投资与外贸部,乌兹别克斯坦拥护自由企业规则,根据这一规则,企业家被允许从事法律未禁止的商业行为。
【贸易法规体系】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贸易法规有:《对外经济活动法》、《出口监督法》、《保护措施、反倾销及补偿关税法》及《关税税率法》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进口关税:自获得独立之时起,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实行有计划的贸易自由化政策。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税率法》规定采取从价关税、 从量关税、组合关税3种税率。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关于进一步整顿对外经济活动和改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税制度的措施》,对《关税税率法》进行补充,以取消过去给予的大范围进口关税优惠,鼓励吸引外资,在国内创造有竞争力的生产环境,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按照世贸组织的分级标准乌兹别克斯坦的税率制度可归入“开放”类(加权平均税率低于10%)。在现行税率中进口关税税率分5级:0、5%、10%、20%和30%。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关税税率法》规定,对于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最高水平由法律确定,对于未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的进口商品或无出产国的进口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增加一倍。乌兹别克斯坦与世界45 个国家签订了最惠国待遇协定。
乌兹别克斯坦与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按照双边协议相互商定清单的商品)、乌克兰、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签订了《关于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 对产于这些国家的进口商品不征收进口关税。
乌兹别克斯坦不采用世贸组织运用的特惠税率体制。
2、禁止进口:1997年10月10日第УП-1871号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令第5 号附件规定了禁止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商品清单。其中有印刷品、手稿、印版、图画、照片、胶卷、底片、电影、电视及音频产品、录音唱片、声音材料,旨用于:①破坏国家及社会秩序;②破坏国家领域完整、政治独立及国家主权;③宣传战争、恐怖主义、暴力;④民族特殊性;⑤宗教仇恨、种族主义及其各种变体(反犹太主义、法西斯主义),还包括含有色情内容的材料。1998年5月15日乌兹别克斯坦第213号内阁决议禁止乙醇进口或过境乌兹别克斯坦。
3、进口配额:乌兹别克斯坦不采用进口配额。但是,按照《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议定书》,自1987年乌兹别克斯坦确定2005-2030年期间破坏臭氧层物质进入乌兹别克斯坦需要配额。同时,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对外经济活动法》,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可对个别种类进出口商品确定数量限制(配额)。配额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分配,个别种类商品进出口应获得许可证及配额。许可证及配额分配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内阁确定。
4、其他进口限制措施:2017年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收支进一步恶化,为减少进口节约外汇资源,乌总统要求各级官员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推动工业生产本土化进程,对本国可以生产的产品、材料等不允许进口,如出现进口已实现本土化生产的产品和材料的行为,将严肃问责,问题严重的就地免职。
5、出口许可制度: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令,商品(工程及服务)出口许可制自1997年11月1日起废止,特殊商品(军备及军事技术、生产武器装备的专门配套制品;贵重金属、合金及其制品、矿石、精矿、贵重金属废料及副产品、天然宝石及其制品、天然宝石副产品、粉末及利废装置、珍珠及其制品、琥珀及其制品;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制品、放射性物质副产品;放射性物质使用仪器及设备)除外。上述商品的出口合同须先在乌兹别克斯坦外贸部登记。
乌兹别克斯坦内阁1998年3月31日第137号决议列出了特殊商品(工程及服务)清单,所列商品须具有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机关发放的许可才可实施进出口。
6、禁止出口制度:乌兹别克斯坦总统1997年10月10日批准禁止出口清单,后进行了数次修改,根据2015年8月24日总统令,乌兹别克斯坦禁止出口的商品有: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荞麦、水稻、玉米、荞麦; 面包类食品(除糕点、饼干、点心、面包干和自产油炸类食品外)、面粉、谷粒、牲畜、家禽及其内脏、肉类食品和肉副食产品、糖;具有一定的艺术、历史、科学和其他文化价值的文物;植物油、制革原料、毛皮原料(含卡拉库里羊羔皮)、废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缫丝用天然蚕茧、丝绸原料、丝绸废料、聚乙烯废料和边料。
2017年1月,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取消了部分谷物、肉类、 奶制品、糖、植物油、皮革和丝绸原料等在内的一些产品的出口禁令。根据该命令,乌兹别克斯坦将可以出口谷物产品、面粉和面制品、牛肉和鸡肉、肉奶制品、糖、植物油、皮革、毛皮(包括卡拉库里羔皮)、羊毛、古董家具、有色金属、蚕茧和丝绸、丝绸原料、塑料包装。
2018年10月30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自 由化和发展竞争商品市场的措施》总统令,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猪 肉、家禽、其他肉类和食物副产品、猪油和家禽油脂、植物油、糖、面包产品、钨矿石和丝绸废料的出口限制。
乌兹别克斯坦需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清单:
序号 名称 全权发放许可的机关
1  
武器、军事技术装备及其生产设备
 
 
 
在乌内阁命令基础上由投资与对外贸易部发放
 
2
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合金、废矿石、精矿;天然宝石和珠宝及其制品、粉末和废物;天然宝石、珍珠、
琥珀及其制品
3 铀和其他放射性物质,其制品及废料
4 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仪器和设备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摘自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产品及服务品质检验法》,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计量及认证署(简称“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署”)是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标准化、计量和认证管理机关,实施国家产品抽查和质量检验制度,实施认证制度,推行管理体系认证。代表国家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乌兹别克斯坦强制检验商品清单包含61个大类商品,主要为民生产品,如肉、鱼、蔬菜等。
在签订向乌兹别克斯坦提供被列入强制检验的商品合同中,应具备证明该产品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署”公布或承认的条件的产品品质合格证及合格标志。
“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署”承认的其他国家的品质合格证及合格标志由申请人(供货人)随同货物海关报关单一同提交给海关查验机关,并成为该产品获准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必需单证。
在运入产品没有证明其安全性单证的情况下海关查验机关将该情况通报“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化署”,并禁止该产品入境,直到该产品依据国家品质检验制度进行品质检验或国外品质证书得到承认为止。
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决议,对货值超过1万美元的下列商品:肉及肉类副产品、奶制品、油料籽及果实、含酒精及不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部分设备及机械装置、电机及设备在实施强制卸货前检验的条件下予以办理海关手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卸货前检验不适用于下列情况:①合同总值不超过1万美元的商品供货;②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与外贸部发放的许可证实施的特殊商品的进口货物。
根据2017年8月30日总统令,在内阁成立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植物检疫局,该机构是负责制定、执行和协调乌兹别克斯坦植物检疫措施,以及在生产、采购、运输、存储、加工、销售和使用过程监督植物检疫标准执行的国家机关。目前,进口至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外国植物商品需获得该部门或其所属机构颁发的检疫许可。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1、乌兹别克斯坦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税法》, 乌兹别克斯坦实行进口、出口、季节及特别(特别、倾销及补偿)四种税种。进口商品关税分为三种:从价税、从量税及复合关税。乌兹别克斯坦2009年9月1日起实施新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税率约14.81%。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纺织品进口关税。 对97种商品分别征收0、5%、10%及30%四种税率关税。对进口用于经营发展畜牧业育种的商品免征进口税(海关手续费除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2017年9月签署的命令,乌再次对税率进行调整,5吨以下汽车进口税率由70%调整至30%,葵花籽油(海关税码1512-11) 综合税率自20%降至10%,面粉类产品(海关税码1101)进口消费税自11%降至5%,罐装蔬菜产品(海关税码2005)自50%降至10%,果蔬汁类产品自70%降至30%(降税前每升征税低于1美元和降税后每升征税低于0.5 美元的商品除外),调味添加剂类产品(海关税码2103,番茄酱、酸奶油  除外)自70%降至25%。2018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乌兹别克斯坦两次出台总统令,对进口商品税率进行调整,进口商品最新关税税率如下: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进口商品进口税率(2018年12月30日)
商品种类 税率(%)
钢材 0
钢铁制品 10-20
针织品和纺织品 10-20
童装 0
轿车、10座以上客车 30
农机 5
空调 10
冰箱 20
钟表 0
家具 0-15
水泥 0
聚乙烯产品、各种塑料制品 0-10
汽车轮胎 10
化肥 0
药品 0-10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摘自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2、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海关关税法》第33章及1998年3月31日政府《关于对外贸易自由化的补充措施》规定,免征关税商品如下:
(1)实施国际物资、行李及旅客运输的运输工具,技术材料、供给和装备物品、燃料、食品及其他用于其在行程中、中转停靠站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或在国外由于处理上述运输工具的交通事故而获得的物资;
(2)乌兹别克斯坦货币、外币(不包括用于古钱收藏目的)、合法有价证券;
(3)技术材料供给及装备物品、燃料、食品及其他运出海关区域用于保障乌兹别克斯坦船舶及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及自然人租用(包租)的进行海上捕鱼作业运营的物资,还包括进入乌兹别克斯坦海关区域的渔业产品;
(4)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转入国家财产的商品;
(5)运入或运出海关区域用于有权在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或国际协定基础上免税运入这些物品的外国代表、自然人、官方或个人使用的物品;
(6)运入乌兹别克斯坦关税区域用于在自然灾害、武装冲突、不幸事件或事故情况下作为人道主义援助及无偿技术援助而提供的商品,包括一些国家、政府及国际组织以慈善目的运入的商品;
(7)为义务教学、学前及治疗机构提供的教学参考书;
(8)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经过关税区且用于转运到第三国的商品;
(9)自然人遵照《海关法》携带经过口岸且不用于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商品;
(10)商品产自并来自与乌兹别克斯坦实行自由贸易制度的国家;
(11)根据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名义或在其担保之下签订的政府间协议及贷款协议提供的商品;
(12)注册资金占股不少于33%的外国投资者运入乌兹别克斯坦生 产自用所需财产,期限自国家注册之日起不超过2年;
(13)居留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公民根据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劳动合同运入的自用财产;
(14)向乌兹别克斯坦经济领域实施直接投资逾5000万美元的外国法人运入的商品,条件是自主生产的产品;
(15)用于按照产品分成协议进行作业并根据外国投资者或其他按 照产品分成协议运入乌兹别克斯坦的商品、工程及服务,及按照产品分成协议运出属于投资者的产品;
(16)广告和推介用商品;
(17)供货合同中规定的、依法批准的运入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技 术工艺设备、成套设备和配件,但上述商品如3年内被销售或出口,则中止优惠政策并征收自获得优惠之日起应缴关税;
(18)经授权机关书面批准,由通讯运营商或运营-搜索系统工具专门鉴定机构购入的运营-搜索系统技术工具。如合同有规定,优惠政策可适用于成套设备和配件。
2018年2月,针对青年人网上购物,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批准《关于在国际邮递和快递中对乌兹别克斯坦个人购买商品进行管制的措施》。根据上述文件,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可以在一个季度内通过国际邮递免税购买1000美元的商品,超出部分需缴税。通过不同交通工具入境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游客和本国公民享受不同额度的免税政策。其中,通过国际航班入境,免税额为2000美元,铁路入境为1000美元,公路入境为300美元。
3、海关手续费数额由乌兹别克斯坦内阁确定,以乌兹别克斯坦货币苏姆计征,自由关税区和仓库除外。海关手续费征收对象:办理商品和运输工具通关,包括非商业目的、未随身托运行李中装运的、国际邮寄的商品和货物;在非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办理海关手续;存放或暂时存放属于海关机关的商品和运输工具;随商品实施海关监督。
4、增值税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下列情况免征增值税:
(1)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工作的外国公司及其所聘请的外包机构 ,在勘探期间免征增值税,但不超过5年,在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3年。
(2)到2020年1月1日前,生产银行卡和支付终端所需而进口的原材 料、常用材料和配套软件。
(3)在自由经济区内投资的企业,根据投资金额享受不同年限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所涉及的商品包括:用于生产目的所进口的设备、原材料、材料和配件;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不生产的建筑材料。所享受的年限为:投资30万美元到300万美元,享受3年;投资3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享受5年;投资5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享受7年;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享受10年。自由经济区内企业以出口为目的而进口的原材料、材料和配件。
(4)享受优惠关税或无偿转交的设备、原料、配件等自进口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5)建设期内的项目按乌兹别克斯坦总统2008年12月16日第1020 号总统令第4条规定的清单,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国内不生产、用于生产目的所需的材料免征增值税。
(6)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2016年3月5日第2505号总统令第7条所列清单中,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国内不生产的制冷和仓储设备、配件、装卸设备等。
(7)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命令批准的其他享受免征增值税项目所需进口设备、材料等。
5、消费税依据税法第235章规定,应缴消费税商品清单和税率由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批准。2013年12月25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批准应缴消费税的进口和国产商品清单。进口商品消费税应在海关通关手续办理前或办理期间缴纳。
6、原产地规定:据乌兹别克斯坦《关税法》24-31章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原产地规则整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原产地的规定。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商品,需依据独联体国家政府首脑理事会1993年9月 24日批准的关于原产地的确定规则。
免征进口关税的畜牧业育种商品:
序号 品名 海关代号
1 育种材料  
1.1 010210
1.2 冷冻公牛精液-牛精液 0511100000
2 畜病防治疫苗 2941900001-2941900009
3 “大型保温瓶”器皿 7017100000,7017900000
4 保温袋 9617001900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摘自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商品的海关货值】根据《海关关税法》第12章规定,海关货值是指由申报人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向海关申明的商品价格。海关货值用于对从价关税税率、海关手续费和消费税进行综合计价及外贸统计。根据规定,在向海关部门申请办理海关手续时,需提交必要的认证证书、发票、合同及货物报关单。
7、商品输出国报关单:2013年4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海关开始要求 进口商提供出口国海关出具的商品报关单。
2.4 企业财税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实行的是属地税制,2016年1月17日颁布新《税法》。
2018年6月29 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批准《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构想》,对主要税种税率进行调整,主要举措有:取消包括法人利润税在内的一系列税费和强制缴费科目,采取措施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体系,简化征税程序,方便自然人和法人纳税。构想规定,农产品交易企业和个别食品加工企业(在乌从事农产品生产并起到抑制价格上涨作用的企业)可免缴增值税,同时,分阶段降低法人财产税。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2018年12月29日批准的《关于2019年乌兹别克斯坦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和国家预算参数,以及2020-2021 年国家预算优先方向的预期》总统令,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赋种类和税率见下表: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及税率:(单位:%)
序号 税种名称 税率
1 个人所得税 12
2 企业所得税(银行除外) 12
3 银行所得税 20
4 手机企业所得税 20
5 法人和自然人红利所得税 5
6 增值税 20
7 财产税 2
8 社会统一缴费(国家预算内机构、国有股份占50%以上的企业) 25
9 社会统一缴费(其他机构和企业) 12
10 水泥和塑料颗粒生产商税收 20
11 从事证券和商品交易所经纪活动的法人纳税 13
12 从事租赁业务的法人纳税 30
13 在人口超过10万人城市从事餐饮行业的企业 8
14 其他居民点餐饮行业企业 6
15 山区餐饮行业企业 4
16  
为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
上述基础税率的
75%
17 在人口超过10万人城市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 4
18 在其他居民点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 2
19 在山区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 1
20 从事酒类、烟草、汽油、柴油、液化天然气销售的企业 4
21 批发和批发—零售企业(药品除外) 4
22 在10万人以上城市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的企业 3
23 在小居民点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的企业 2
24 在山区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的企业 1
25 从事农产品包装、存储、分类和采购的企业 交易额的4%或
总收入的25%
26 当铺税率 25
27 法人组织商业演出获利纳税 5
27 经纪公司税率 25
28 版税 3
29 火车、航空运输、船舶运输税 4
30 石油 20
31 天然气开采 2.6
32 黄金 25
33 25
34 其他贵金属 24
35 4
36 水资源税 0.25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     摘自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3. 金融证券法规
3.1 金融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的立法并没有预设外商企业融资的特殊条件,因此,企业(无论是全资子公司还是合资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资金的来源。在实践中,除了股权出资以外,乌兹别克斯坦的企业通常采用以下方式融资:向股东贷款和向乌兹别克斯坦的银行或者国外的银行或者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货币】乌兹别克斯坦货币为苏姆。乌政府自2017年9月5日起取消兑换管制政策,允许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兑换外汇同时,以官汇贬值近一倍的代价,实现与黑市汇率并轨,汇率由1美元=4000苏姆调整为1美元=8100苏姆。目前,企业凭进口合同可兑换外汇,自然人暂无法在当地银行使用苏姆换取外汇现金。根据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2020年7月31日,1美元=10226苏姆。人民币与苏姆不能直接兑换。主要的外汇监管法律如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银行活动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汇监管法》,2003年12月11日,后经修改。
【外汇管理】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采取严格的外汇监管政策,尤其是以下要求和限制:
(1)所有进出口交易都会受到被授权的银行或者海关的监督和控制;
(2)没有中央银行的批准,境内居民实体禁止在乌兹别克斯坦以外开立银行账户,而且出口所获孳息应当全额返回到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的银行账户;
(3)出口所获孳息必须在发货之后60天内转回到乌兹别克斯坦,无论销售/支付期限为何,(或者在出口合同附有违约保险时,180天内);如果延迟到180天,将会 处以孳息金额的10%的罚金;迟延达到180—365天的 ,再附加20%的罚金;如果迟延超过365天,再附加70%的罚金;
(4)出口获得的孳息不得通过可转让信用证或者其他支付票据转让给其他法人;
(5)出口获得的孳息通常有50%需要强制销售给银行(有例外情形),强制销售必须在银行
【银行】乌兹别克斯坦的银行业共由28家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商业银行构成,其中,国家占有股份的商业银行11家,私人银行17家。截至2018 年10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5大商业银行分别是:外经银行、阿萨卡银行、工业建设银行、抵押银行和农业银行。其中,外经银行和阿萨卡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有较多的业务合作。此外,图龙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自2017年起也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乌兹别克斯坦暂未开立中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在乌兹别克斯坦设有工作组。
3.2 证券法规
“塔什干”共和国基金交易所是乌兹别克斯坦唯一的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建立,会员单位200多家,上市公司105家,在乌兹别克斯坦各州设有分部。交易所业务包括上市、预上市和未上市股份的交易;企业私有化股份交易;企业债券交易和回购系统;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进行交易的股票交易平台。外国投资者可通过该交易平台购买股票,程序是:先与投资中介(代理商)签订合同,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缴纳不少于30%的预付款,完成交割后5日内缴清余款。
【相关法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证券市场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股份公司和保护股东权利措施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实施和登记秩序规则》、《柜台证券交易会计登记规则》、《二级市场中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行的证券交易的结算服务规则》、《居民购买的外币证券和非居民购买居民发行的外币证券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流通秩序规则》以及《证券发行及证券发行的国家登记条例》。
【融资服务】
乌兹别克斯坦央行再融资利率为16%,当地居民现金存款年利率为19%-20%,导致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居高不下,因此,外资企业一般不选择乌兹别克斯坦银行融资。中资企业不能使用人民币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
从国外贷款人处获得的贷款应当在中央银行登记。对登记项下的融资文件中的债务人提供服务的银行,同时也监督债务人在贷款协议项下的履行,债务人应当通过该银行定期向中央银行报告上述情况。
4. 争议解决规则
4.1 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
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法律依据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外资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银行活动法》等。
中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适用的特别法律规定或协定有:中、乌两国签订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修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修订1996年7月3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中国政府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关于建立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关于成立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的协定》、《中国商务部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投资委员会关于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商务部与乌兹别克斯坦外经贸部关于大宗商品贸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根据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如争议自争议当事一方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解决,争议缔约一方在此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但条件是争议缔约一方可要求用尽当地行政争议程序。如果争议经争议双方同意被提交当地法院,则本款规定不适用,此提交应经争议双方同意。
4.2 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如果有关法律规定了某类司法前(法外)争议解决规则,或者合同中有此类约定,那么只有在争议双方采用司法前(法外)手段试图解决他们的争议后,案子才可以在经济法院立案。审前争议解决程序对原告有拘束力,但仅仅适用于法律和合同有此规定或约定的案子。
【起诉解决】纠纷双方有权诉诸乌兹别克斯坦法院,法院的判决非终局,可以就争议的实体问题提出上诉。
【仲裁解决】作为通过法院解决商业纠纷的另一种选择,双方有权诉诸乌兹别克斯坦仲裁院,仲裁院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就争议的实体问题提出上诉。
【其他途径解决】在一些案件中,争议各方可以诉诸外国法院。乌兹别克斯坦是1958年《纽约公约》和1965年《华盛顿公约》(ICSID)的签约方,根据《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可像乌兹别克斯坦法院的判决一样,可以在乌兹别克斯坦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各方不仅有权在乌兹别克斯坦法院,而且可以同意通过国际仲裁院管辖来解决投资争议。
5.投资相关法律规范
5.1国家投资审查
【主管部门】乌兹别克斯坦负责国家投资审查的部门有投资与外贸部、经济工业部和财政部。“具有外国投资”的公司法人的登记由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公司的登记地为塔什干)或者其所在地区的相关部门(公司登记地为该地区)来办理。
【投资领域的审查】乌兹别克斯坦没有出台禁止、限制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
能源及重点矿产品(如铀)开发等领域有股权限制,外资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50%;航空、铁路等领域则完全由国家垄断。电力、石油天然气领域上游发电和油气开采对外资开放,但国家输电网、国内天然气输气管网由乌兹别克斯坦国有企业完全垄断,不对外资开放。
【投资方式的审查】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合资企业、100%外资企业、获取私有化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投资企业可视为再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美元或等价物;企业参与者之一为外国法人;外资份额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15%。
【投资审查流程】“有外国资本的公司”的登记应当审查未来将设立的外商公司在其登记地依据当地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情况。登记必须是在提交规定的文件之后而作出。
大部分登记以后的程序应当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完成的同时作出。登记机关应当完成以下相关登记工作:税收和统计机关登记;完成养老金、雇佣、社保和道路基金的登记;从内务部或者其分支机构获得使用公司公章印鉴的许可;其他公司运行必需的许可(如土地登记、住宅办公场所的再登记)。
登记机关收到递交的所有材料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实践中,登记程序可能会时间稍长一点,但不得超过3至4个工作日。
最近,针对大部分公司的电子提交登记文件的系统已经被引进,申请人必须使用特殊的文件模板和电子签章。
【国家反垄断】乌兹别克斯坦设立有私有化、反垄断和发展竞争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管规范竞争行为。
5.2 国有化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国有资产交易国家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并购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或国有资产:
(1)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2)通过塔什干交易所购买企业股票;
(3)通过建立合资企业持有企业股份。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在出资购得乌兹别克斯坦企业资产(股份)的同时,还必须做出投资承诺,即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证投入承诺的资金或先进的工艺设备。有时乌方会将破产或停产的企业以零价格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但投资者必须做出相应的投资承诺。
5.3 反商业贿赂
《乌兹别克斯坦刑法典》第4章规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主体只能是个人/自然人。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公司/法律实体不能被判刑。《乌兹别克斯坦刑法典》第15章规定,贿赂的标的可以是金钱、股票、高价值的东西和应付费但免费提供的服务(例如,修理、修复、施工等)。
《反腐败法》要求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对腐败行为零容忍。该法律规定,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国家机构包括:总检察院、国家安全总局、内务部和司法部。《关于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政务公开的法律》和《社会伙伴关系法》,制定了与腐败斗争的国家纲要等文件,持续开展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反腐败行动。
此外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加大对进口过时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从此前的处以300-500倍最低工资 罚款或判处有期徒刑3-5年,增加到有期徒刑5-8年,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 处以8-12年有期徒刑,以打击设备和技术进口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范
6.1 设立企业形式和条件
【设立企业的形式】乌兹别克斯坦《企业经营主体国家注册、办理登记及办理许可文件程序条例》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在乌兹别克斯坦注册:股份公司、有限或补充责任公司、无限或合伙公司、单一制企业、私营企业、生产合作社、农场、法人形式的农户、其他商业单位。
【设立企业的条件】针对有外商投资的公司,规定有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5万美元(除了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花剌子模省登记设立的公司,只要求7.5万美元
(2)至少有一个外国法人是其股东;
(3)外商投资不少于注册资本的30%。
外商公司若不满足上述至少一个标准的,则会被视为“有外国资本的公司”。“有外国资本的公司”的登记应当审查未来将设立的外商公司在其登记地依据当地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情况。
6.2 企业注册受理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企业经营主体国家注册、办理登记及办理许可文件程序条例》规定,受理企业注册的机构为:
(1)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
(2)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司法部;
(3)各州司法局;
(4)区(市)政府所属企业经营主体注册检查局。
6.3 企业注册程序
乌兹别克斯坦《企业经营主体国家注册、办理登记及办理许可文件程序条例》规定了企业注册程序:
(1)注册文件准备(可由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或咨询公司提供协助);
(2)注册文件提交给注册机关;
(3)注册机关对文件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企业注册的决议(同时交税务局、统计局办理登记),同时在内务部获取刻制企业印章和印记许可;
(4)注册机关发放企业经营主体注册证及内务部关于刻制企业印章和印记的许可证。
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附件1为固定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全称及缩写、所有制形式、法律组织形式、拟在册人数、主营业务、邮政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2)注册文件原件一式两份(章程和/或注册合同,用乌兹别克斯坦文书就);
(3)缴纳定额国税或注册费的银行付款凭证;
(4)不存在公司名称相同或混淆情况的证明原件;
(5)企业印章及印记草图一式三份;
(6)按规定程序在乌兹别克斯坦驻外领事机构或注册人所在国驻乌外交机构核准的外国注册人在法人注册地贸易注册簿里的摘要。
Copyright © 2022-2023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9-8888666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2号 备案号:陕ICP备201930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