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引导
1、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的践行者.........................1
二、关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方案或建议
1、关于成立陕西省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会的报告....4
2、关于成立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报告...12
3、关于筹建“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的报告...........23
4、关于成立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申请...........34
5、关于西咸新区成立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申请.........43
6、关于西安高新区成立“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法
律研究院的申请............................................... 45
7、关于合作筹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服务数据化和数智
化平台的方案................................................. 47
8、关于打造“一带一路”和自贸区专业化陕西本土律师事务所
暨申请变更为自贸区律师事务所..................................49
9、“一带一路”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会成立方案......56
10、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研究
的项目申请报告............................................... 61
11、关于《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研究》
项目的建议....................................................70
12、关于设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的建议.................73
三、关于“一带一路”国际人才培养思路
1、“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自贸区国际人才培养....................80
2、关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的合作思路.......95
3、关于“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为高等院校的法学培养国际
人才的思路实践课程方案.........................................97
4、关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综合试验培训基地的建议......100
5、构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良好营商环境和服务保障体系......111
6、关于“一带一路”自贸区投资项目核准和业务能力的培养的报告....115
四、对“一带一路”的见识
1、关于拟设立西安“丝路研究中心”暨西安构建
“一带一路”建设中城市公约的提案............................ 129
2、路国际博览会与西安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
研究会合作的建议............................................134
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建议..................136
4、高新区“一带一路”和自贸区投融资法律直通暨成立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的报告...................... 140
5、“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
体的重要实践平台和自贸试验区................................146
6、探索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高水平高质量
营商环境的创新..............................................160
7、关于现实司法局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
投资法律研究会的合作建议....................................170
8、关于西安市法学会选派代表赴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参加中国
法学会代表团的“一带一路”研讨会和国际仲裁学术交会...........174
编者介绍
李健君,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康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担任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研究会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实务导师、被聘为涉外法律服务专家、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李健君律师专攻于资本企业金融、并购(包括国际和国内矿产能源并购、企业并购与重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油气资源、新能源等)和环境保护、公司治理(包括公司顶层设计、公司章程制定、股权设计等公司法领域业务)、家庭婚姻的股权设计等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研究,已制定了有限公司章程的模板(如初创期有限公司章程、成长期有限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成熟期有限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同时出版了《跨国企业油气资源兼并/收购实务指引》和《矿产能源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论》专著,并且发表过专业论文。尤其是在《西安日报》上发表的《对西安构建“一带一路”建设“城市公约”的几点建议》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有关媒体并予以了转载。
一、引 导
1、“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的践行者
——陕西康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健君
法律直通需要轨道和纽带,才能自然合法有序到达理想的彼岸。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的梦想】
李健君律师长期从事海外投资并购业务,自2016年开始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并有了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相关组织机构的设想。
“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部分,其沿线涉及各国或地区的法律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均不同。“一带一路”建设在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的背景下需要加强软环境建设,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互联互通”、资源接轨,建立相通的法律规则。中国陕西西安作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面向陆上丝绸之路,主要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发展。因此,需要由理论专家和实务者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中的法律进行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培训、社会实践等活动,从而服务于法治实践,推进法治建设和“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在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支持下,经批准同意,李健君于2019年10月19日发起成立了“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并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积极践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
2019年11月3日,参加第七届中国仲裁西部论坛——“一带一路商事仲裁的发展和机遇”西安专场会议。李健君律师结合自身仲裁实务经验作了“不规范仲裁条款引发的风险”的自由发言;2019年11月9日,参加“一带一路”法律资本高峰论坛。李健君律师在论坛上交流和分享了“国际投资人才法律素养”。
2020年在疫情期间,李健君组织专业团队编撰《“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规范指引》(下称“规范指引”)中的第一篇欧亚篇和《<新加坡调解公约>和<纽约公约>的释义和比较》,现已完成其编撰工作。2020年4月8日,李健君被西安市司法局聘为涉外法律服务专家。2020年4月20日,在《西安日报》上发表《陕西自贸试验区如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文章;2020年7月设立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专家库(专家由高等法学院校教授,仲裁员,律师,银行、金融投资、企业等投资领域的法律人员构成)和搭建信息交流网站平台(http://www.brilra.com;微信公众号:);2020年7月21日,应邀参加中国陕西省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境外商协会考察境外投资企业;2020年8月26日,邀请10余位专家就中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动态和《新加坡调解公约》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及对中国商事调解和仲裁的影响进行研讨。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事业任重道远,相信李健君律师今后会将这条路走的更宽更远。
二、 关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方案或建议
1、 关于成立陕西省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会的报告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支持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我们要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必然要与法治共行,法治要贯穿于战略实施的全过程。我们“一带一路”战略的一些重要任务,不论是交通互通、经济的互补,还是文化的通融、政策的互通,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基本的支撑和保障。
“一带一路”作为一项开放式的合作构想,将欧亚非大陆及附近海洋连接起来,涉及沿线60多个国家,形成区域合作发展新格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法随意性和变化较大,一些地方的政治、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国市场主体在基础设施、能源、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和金融的自由化等方面获得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商事争议和纠纷。有些国家对境外投资设置了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即使有些发达国家,也往往对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设有专门的审查制度。另外,考虑到许多沿线国家并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争端解决及仲裁裁决执行的风险很大。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各国及地区的法律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都不同。从法律上讲,涉及四大法系,如大陆法系、海洋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我们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再加上法律本土化的特质,60多个国家和地区用一部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来调整,这会是很难很难的一件事情,哪怕这个法律就仅仅是个框架式的规定,也很难成行。
陕西西安作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面向陆上丝绸之路,主要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发展。除了根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在西安建立的“一带一路国际争端管理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外,还有与各高校成立的与“一带一路”有关的研究中心或学院,如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律师学院、西北政法大学“一带一路”律师学院、西北政法大学“一带一路”研究中心等机构,这些机构的成立从宏观上看是具有理论和实践,但从微观上来讲实则未然,众观这些机构的组成人员大多数是官方人员和理论研究者,实务者凤麟毛角,尤其熟悉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业务法律专业的人才就更加少之又少,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为了解决此矛盾,建议由理论专家(西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北大学法学院等专家)和实务者(陕西康纳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起人,在陕西省法学会旗下成立“陕西省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会”。
一、成立“陕西省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会”的意义
在陕西省法学会旗下成立“陕西省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会”,有利于快速提升陕西省和西部地区的法官、学者、教师、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国际并购、投融资、商事仲裁和贸易规则的法律专业技能、培育陕西省和西部地区资本市场律师和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者地区的投融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提供法律支撑和高素质的法律或涉外人才;有利于促进陕西省、西安区域内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创新、行业发展,以及业务创新和提高,推动陕西省法律专业服务行业整体追赶超越北上广深,从而整体提高陕西省法律服务的质量并以崭新的方式带动大陕西的招商引资和城市形象推广。
二、“陕西省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会”的创新
以往跟法学会成立的研究会基本上是与各大学高院校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成立的,这些研究会虽然成立但很少开展活动,处于“名存实亡”状态,不符合成立研究会的初衷和目的。“陕西省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会”的创新是:一是在陕西省法学会旗下成立,设立二级研究会;二是以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起人与陕西省法学会、西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北大学法学院联合成立研究会,可以发挥研究会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培育业务创新和树立行业典范;四是培养符合法律服务需要的新人才;五是解决研究会长期发展瓶颈和经费。
三、“陕西省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会”的顶层设计和成员组成
(一)研究会的顶层设计
1、党支部
2、顾问
3、会长
4、执行会长
5、副会长
6、秘书长
7、常务理事
8、理事
(二) 成员构成
1、公检法司系统在职干部和已退休人员;
2、政法系统、政府相关人员和已退休人员;
3、人大、政协相关人员和已退休人员;
4、高等院校、法学院校专家和教授;
5、金融、证券、银行系统专家;
6、仲裁机构人员、仲裁员;
7、律师;
8、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9、媒体: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报社、西部法制报。
(三)成员的条件和要求
1、党支部
申请拟成立党支部或与发起人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成立联合党支部。
2、公检法司系统、政府、人大、政协的在职干部或已退休人员担任常务理事以上时,应已担任其单位正、副处级以上职务。其人员一般由省法学会推荐。
3、高等院校、法学院校的专家或教授担任常务理事以上时,应已担任其单位或院系正、副院长以上职务或具有教授职称。其人员一般由省法学会推荐。
4、金融证券银监银行系统专家、投融资企业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理事以上时,应有三年以上风险管理或法务、投资与金融部门管理工作经历或为以上部门现任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
5、仲裁员担任理事以上时,须从事公司法、金融业务8年以上的经验,或担任过仲裁机构部门的负责人,由仲裁机构推荐。
6、律师担任常务理事以上时,须具有从业资格8年以上经验并从事过公司法、资本金融业务的副主任以上律师;律师担任理事以上时,须具有从业资格3年以上经验并愿意从事公司法、资本金融业务的80后年轻律师。律师无论是担任常务理事或理事以上职务,均应自愿遵守研究会的相关规定或规则,并且由省司法厅的主管部门或省律协推荐。
7、法制报社、法制日报、西部法制报的媒体记者担任理事以上职务时,由省法学会推荐。
四、“陕西省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会”的功能和作用
研究会要专门研究和培训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以及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业、外国法律法规。对陆上丝路我们要多采取签订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协定的形式,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一方面,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梳理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增加新内容、新举措,完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使之更贴合“一带一路”建设。另一方面,对于没有签订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货地区,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城市公约”,待时机成熟时推动建立国内法。国内法的成熟有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把国内法国际化,将其融入双边、多边协定中。再次,在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如倡议、指南等,可以搞一些示范法。可以在某一个小的领域里面先行示范。使得贸易有法可依,规则先行。同时要重视货物通关、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电子商务规则等涉及商品和服务流通相关的法律问题。
五、“陕西省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会”的研究发展规划
(一)研究期限的规划
1、短期规划
2、中期规划
3、长期规划
(二)研究地域
1、欧洲(主要东欧班列)
2、中亚
3、东南亚
4、中非
5、南美洲
6、北美洲
(三)研究方向
1、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投资条款、协议
2、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
3、国际商事仲裁
4、国际贸易规则
5、各国投资法律识别
六、“陕西省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会”的研究内容
(一)投资所在国对投资者的待遇、条件、投资领域及审查规定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及投资法律识别
(三)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国或国际地域之间签署的双边或者或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以及加入的条约和贸易协定
(四)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国单边或双边加入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规则
(五)投资所在国适用国内、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解决投融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
七、 “陕西省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会”的研究路径和措施
(一) 研究内容的提供路径
1、商务部条法司编写的国别指引;
2、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编写的国别指引;
3、中国律师协会编写的国别指引;
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
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仲裁机构;
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
7、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二)研究人员或机构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的教师;
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和法官;
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三)研究方法
1、学术、专业、行业的交流;2、论坛;3、培训;
4、相互指派法律人才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交流和学习的培养方式。
2、关于成立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报告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支持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我们要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必然要与法治共行,法治要贯穿于战略实施的全过程。我们“一带一路”战略的一些重要任务,不论是交通互通、经济的互补,还是文化的通融、政策的互通,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基本的支撑和保障。
“一带一路”作为一项开放式的合作构想,将欧亚非大陆及附近海洋连接起来,涉及沿线60多个国家,形成区域合作发展新格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法随意性和变化较大,一些地方的政治、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国市场主体在基础设施、能源、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和金融的自由化等方面获得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商事争议和纠纷。有些国家对境外投资设置了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即使有些发达国家,也往往对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设有专门的审查制度。另外,考虑到许多沿线国家并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争端解决及仲裁裁决执行的风险很大。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各国及地区的法律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都不同。从法律上讲,涉及四大法系,如大陆法系、海洋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我们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再加上法律本土化的特质,60多个国家和地区用一部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来调整,这会是很难很难的一件事情,哪怕这个法律就仅仅是个框架式的规定,也很难成行。
西安作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面向陆上丝绸之路,主要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发展。除了根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在西安建立的“一带一路国际争端管理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外,还有与各高校成立的与“一带一路”有关的研究中心或学院,如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律师学院、西北政法大学“一带一路”律师学院、西北政法大学“一带一路”研究中心等机构,这些机构的成立从宏观上看是具有理论和实践,但从微观上来讲实则未然,众观这些机构的组成人员大多数是官方人员和理论研究者,实务者凤麟毛角,尤其熟悉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业务法律专业的人才就更加少之又少,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为了解决此矛盾,建议由理论专家和实务者在西安市法学会旗下成立“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
一、 成立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意义
在西安市法学会旗下成立“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有利于快速提升陕西省和西部地区的法官、学者、教师、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国际并购和投融资的法律专业技能、培育陕西省和西部地区资本市场律师和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者地区的投融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提供法律支撑和高素质的法律或涉外人才;有利于促进西安市区域内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创新、行业发展,以及业务创新和提高,推动西安市法律专业服务行业整体追赶超越北上广深,从而整体提高西安市法律服务的质量并以崭新的方式带动大西安的招商引资和城市形象推广。
二、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创新
以往跟法学会成立的研究会基本上是与各大学高院校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成立的,这些研究会虽然成立但很少开展活动,处于“名存实亡”状态,不符合成立研究会的初衷和目的。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创新是:一是在西安市法学会旗下成立,设立二级研究会;二是以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起人与西安市法学会联合成立研究会,可以发挥研究会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培育业务创新和树立行业典范;四是培养符合法律服务需要的新人才;五是解决研究会长期发展瓶颈和经费。
三、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顶层设计和成员组成
(一)研究会的顶层设计
1、党支部
2、名誉会长、顾问
3、会长
2、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3、副会长
4、秘书长
5、常务理事、
6、理事
(二) 成员构成
7、公检法司系统在职干部和已退休人员;
8、政法系统、政府相关人员和已退休人员;
9、人大、政协相关人员和已退休人员;
10、高等院校、法学院校专家和教授;
11、金融、证券、银行系统专家;
12、仲裁机构人员、仲裁员;
13、律师;
14、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15、媒体: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报社、西部法制报
(三)成员的条件和要求
1、党支部
向西安高新区社会管理局申请拟成立党支部或与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成立联合党支部。
2、公检法司系统、政府、人大、政协的在职干部或已退休人员担任常务理事以上时,应已担任其单位正、副处级以上职务。其人员一般由市法学会推荐。
3、高等院校、法学院校的专家或教授担任常务理事以上时,应已担任其单位或院系正、副院长以上职务或具有教授职称。其人员一般由市法学会推荐。
4、金融证券银监银行系统专家、投融资企业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理事以上时,应有三年以上风险管理或法务、投资与金融部门管理工作经历或为以上部门现任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
5、仲裁员担任理事以上时,须从事公司法、金融业务8年以上的经验,或担任过仲裁机构部门的负责人,由仲裁机构推荐。
6、律师担任常务理事以上时,须具有从业资格8年以上经验并从事过公司法、资本金融业务的副主任以上律师;律师担任理事以上时,须具有从业资格3年以上经验并愿意从事公司法、资本金融业务的80后年轻律师。律师无论是担任常务理事或理事以上职务,均应自愿遵守研究会的相关规定或规则,并且由省市司法厅局的主管部门或律协推荐。
四、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功能和作用
研究会要专门研究和培训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以及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业、外国法律法规。对陆上丝路我们要多采取签订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协定的形式,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一方面,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梳理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增加新内容、新举措,完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使之更贴合“一带一路”建设。另一方面,对于没有签订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货地区,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城市公约”,待时机成熟时推动建立国内法。国内法的成熟有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把国内法国际化,将其融入双边、多边协定中。再次,在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如倡议、指南等,可以搞一些示范法。可以在某一个小的领域里面先行示范。使得贸易有法可依,规则先行。同时要重视货物通关、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电子商务规则等涉及商品和服务流通相关的法律问题。
五、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研究发展规划
(一)研究期限的规划
1、短期规划
2、中期规划
3、长期规划
(二)研究地域
1、欧亚(主要东欧班列)
2、中亚
3、东南亚
4、中非
5、南美洲
(三)研究方向
1、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投资条款、协议
2、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
3、国际商事仲裁
4、国际贸易规则
5、各国投资法律识别
六、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研究内容
(一)投资所在国对投资者的待遇、条件、投资领域以及审查规定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及投资法律识别
(三)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国或国际地域之间签署的双边或者或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以及加入的条约和贸易协定
(四)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国单边或双边加入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规则
(五)投资所在国适用国内、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解决投融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
七、 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研究路径和措施
(一) 研究内容的提供路径
1、 商务部条法司编写的国别指引;
2、 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编写的国别指引;
3、 中国律师协会编写的国别指引;
4、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
5、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仲裁机构;
6、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
7、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二)研究人员或机构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的教师;
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和法官;
4、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三)研究方法
学术、专业、行业的交流;
(四)论坛;
(五)培训;
1、相互指派法律人才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交流和学习的培养方式。
3、关于筹建“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的报告
“一带一路”提出以来已历经近6年的发展,以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通过加强“五通”合作,推动各国经济要素自由流动和市场充分融合,优化资源全球配置格局,促进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深入发展,帮助各国取长补短、实现优势互补和共赢发展。已将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连接起来,涉及沿线65个国家和1023个友好城市,形成区域合作发展新格局。“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各国及地区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法律规则制度各不相同。从法律上讲,涉及四大法系,如大陆法系、海洋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我们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再加上法律本土化的特质,60多个国家和地区用一部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来调整,这会是很难很难的一件事情,哪怕这个法律就仅仅是个框架式的规定,也很难成行。有些国家的政治、安全形势严峻,法律规则制度不完善,而且许多沿线国家并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争端解决及仲裁裁决执行的风险很大。有些国家对境外投资设置了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即使有些发达国家,也往往对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设有专门的审查制度。
中国自贸区的发展经历了学习阶段(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自贸区建设初期(2000年—2006年)、全面建设阶段(2007年至今)等三个阶段,自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后,我国经过五批试点试验设立了18个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形成了“1+3+7+1+6”的自贸试验区发展格局。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综上,基于“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法律的理论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自贸区国家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法律规则制度、贸易规则、双边多边条约、国际商事贸易和仲裁规则、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司法系统、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仲裁机构、企业、商协会、法律工作者等单位和个人予以研究、合作、交流、学习。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全方位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扎实做好涉外服务,为“走进来”“走出去”提供保障;积极推动涉外法律规则、制度构建,争取国际话语权;推动、引领国际商事交流,讲好中国故事;投身涉外法律实践,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全球治理,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律师协会等单位牵头,联合理论专家、教授、专家、学者、实务家等筹建成立《“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
一、成立“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的背景
(一)“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背景
(1)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
(2)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倡议,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3)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议》。
(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5)2019年6月28日,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司规[2019]1号)。
(6)2019年8月7日,中国政府受权代表和全世界46个国家的受权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法律执行力的提升,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出现了崭新局面,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新的权威支撑。
(7)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拓展对外贸易多元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二)自贸区的法律背景
(1)中国自贸区的发展经历了学习阶段(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自贸区建设初期(2000年—2006年)、全面建设阶段(2007年至今)等三个阶段,自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后,我国经过五批试点试验设立了18个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形成了“1+3+7+1+6”的自贸试验区发展格局。
(2)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一带一路”和自贸区的法律研究有利于快速提升政府相关部门、司法系统、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协和企业等机构或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专业化人才的法律专业技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自贸区的法律研究、交流和学习,同时为投融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提供法律支撑;有利于促进法律业务创新、行业发展。
二、成立“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的目的
“一带一路”建设、贸易区战略已经全面实施,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但参与程度不高,主要原因,一是人才紧缺。虽然工信部启动了“国际化经营人才领军培养计划”,司法部与中国律师协会联合开展“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有些地方也启动了相关涉外法律培养,或成立了有关机构,如上海启动了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建设工作、广东启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涉外律师人才培养、陕西与高校联合成立了国际律师学院和一带一路律师学院等机构,但还是收效胜微,全国不到1万人,有些省份城市几乎为零,这些人才目前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深等地。二是缺乏了解和熟悉国际贸易、国际商事规则、国际服务、双边多边条约、国际仲裁规则,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法律规则制度、贸易投资、商事贸易和仲裁规则、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为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现急需由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牵头,统一组织协调筹建成立“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自贸区国家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法律规则制度、贸易规则、双边多边条约、国际商事贸易和仲裁规则、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进行分析和研究。同时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处理涉外事务的国际化人才,扎实做好服务,营造国际经商环境,为“走进来”“走出去”提供保障。
三、“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的功能
“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服务主要是专门研究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以及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业、外国法律法规。一方面,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梳理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增加新内容、新举措,完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使之更贴合“一带一路”建设。另一方面,对于没有签订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货地区,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城市公约”,待时机成熟时推动建立国内法。国内法的成熟有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把国内法国际化,将其融入双边、多边协定中。再次,在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如倡议、指南等,可以搞一些示范法。可以在某一个小的领域里面先行示范。使得贸易有法可依,规则先行。同时要重视货物通关、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电子商务规则等涉及商品和服务流通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在自贸区中的法律服务主要:一是直接投资法律服务。外商直接投资(FDI),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的法律服务。境外直接投资(ODI),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的设立,自由跨境投资概念,为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SPV)设立的主要地区,进而实现境外投资资本出境,是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服务领域。二是贸易便利化的保税功能,主要围绕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包括海关法律服务),重点关注领域包括:航空维修业;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汽车平行进口及保税仓储;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艺术品保税仓储;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航空、铁路舱单“单一窗口”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三是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服务产品包括:境外机构的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跨境业务;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纸质交易凭证业务;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四是自贸区争议解决业务:自贸区的争议解决业务主要包括仲裁业务创新和新兴的诉讼业务。诉讼方面,所有自贸区所在地方法院均出台一系列针对自贸区、重视自贸区的措施。
四、成立“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的创新
“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的创新:一是由国家政法部门或司法部门或中国法学会作为主管部门,批准筹建成立;二是由政法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律师协会等单位联合组成;三是成员构成:由政法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法律实务专家,高等院校的专家和教授,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各省市律协了解和熟悉“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业务的律师,可以发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四是培育业务创新和树立行业典范;五是培养符合法律服务需要的新人才。
五、“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的顶层设计和成员组成
(一)顶层设计
“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二)成员构成
1、高等院校、法学院校专家、教授和教师;
2、人大、政协、政府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员;
3、公检法司、政法系统的相关人员;
4、社会团体或组织、仲裁机构、研究机构、律协(各省市律协了解和熟悉“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业务的律师)、商协会、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工作者;
5、金融系统或部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相关人员。
六、“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的研究内容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及投资法律识别;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或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贸易协定;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规则;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适用国内、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解决投融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法规;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体制、民族文化等;7、“一带一路”金融投资的仲裁规则;8、“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语言培训;9、“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代贸易,电子商务培训;10、“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关、检验检疫、反垄断审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11、《纽约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12、自由贸易区理论、政策、制度和模式;13、自由贸易区营商环境与服务贸易;14、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15、中国企业境外并购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16、企业对跨境诉讼或仲裁的应对措施;17、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和国际(涉外)人才的培训。
七、 “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的措施
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战略实施应强调“法律直通”。法律直通是政策沟通的“纽带”,是设施联通的“护航者”,是贸易畅通的“大路条”,是资金融通的“润滑剂”,是民心相通的“定心丸”。法律直通需要轨道和纽带,才能自然合法有序到达理想的彼岸。“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正是法律的实施者、实践者,是法律服务的设计者、供给者,是法律直通的行者、使者。在推进自贸区和“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是“先行军”,不仅要“跟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后面”,而且要“陪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边上”,更要“领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前面”。
(一)研究内容的路径
1、商务部条法司编写的国别指引;2、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编写的国别指引;3、中国律师协会编写的国别指引;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仲裁机构;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7、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二)研究人员或机构
1、由政法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法律实务专家,高等院校的专家和教授,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各省市律协了解和熟悉“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业务的律师;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的教师;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和法官;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三)研究方法
1、学术、专业、行业的交流;2、论坛;3、培训;4、相互指派法律人才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交流和学习的培养方式。
(四)搭建“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走出去”和被“引进来”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需要利用好司法部门、高等院校、仲裁机构、商协会、社会组织的资源,通过一定的合作、关系或平台,收集和获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金融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政策规则,风土人情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库(宏观经济、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和风险)、国家政策制度库、国家商业信息库、国际人才库。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电子化、数字化上升到数据化,辅助服务的支撑,发挥智能化、智慧化,真正实现数据为基、技术为器、专家为智的“三维一体”的立体化、体系化、智能化、一站式的“一带一路”、自贸区服务系统和平台。
4、关于成立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申请
“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和自贸试验区,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各国及地区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法律规则制度各不相同。基于“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法律的理论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自贸区国家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法律规则制度、贸易规则、双边多边条约、国际商事贸易和仲裁规则、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司法系统、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仲裁机构、企业、商协会、法律工作者等单位和个人予以研究、合作、交流、学习。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全方位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扎实做好涉外服务,为“走进来”“走出去”提供保障;积极推动涉外法律规则、制度构建,争取国际话语权;推动、引领国际商事交流,讲好中国故事;投身涉外法律实践,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全球治理,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为了打造西安“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法律综合试验基地和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西安中心的目标,建议:由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作为发起人,成立《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研究院的成立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的补充和体系的完善。可以填补“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法律研究的空缺,推进投融资法律直通的问题,为陕西西安高新区的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
一、成立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背景
(一)“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背景
(1)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
(2)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倡议,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3)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议》。
(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5)2019年6月28日,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司规[2019]1号)。
(6)2019年8月7日,中国政府受权代表和全世界46个国家的受权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法律执行力的提升,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出现了崭新局面,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新的权威支撑。
(7)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拓展对外贸易多元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8)习总书记今年4月份来陕考察时指出,陕西要“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加快形成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构筑内陆地区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国际贸易通道。
(二)自贸试验区的法律背景
(1)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经历了学习阶段(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自贸区建设初期(2000年—2006年)、全面建设阶段(2007年至今)等三个阶段,自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后,我国经过五批试点试验设立了18个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形成了“1+3+7+1+6”的自贸试验区发展格局。
(2)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二、成立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目的
“一带一路”建设、自贸试验区战略已经全面实施,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但陕西参与程度不高,主要原因,一是人才紧缺。虽然工信部启动了“国际化经营人才领军培养计划”,司法部与中国律师协会联合开展“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陕西与高校联合成立了丝路国际律师学院和一带一路律师学院等机构,但是几乎没有开展工作,其人才基本上为个位数。二是缺乏了解和熟悉国际贸易、国际商事规则、国际服务、双边多边条约、国际仲裁规则,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法律规则制度、贸易投资、商事贸易和仲裁规则、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为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自贸试验区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现急需由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牵头,统一协调成立《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由研究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自贸试验区国家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法律规则制度、贸易规则、双边多边条约、国际商事贸易和仲裁规则、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进行分析和研究。同时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处理涉外事务的国际化人才,扎实做好服务,营造国际经商环境,为“引进来”“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法律保障。
三、西安“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功能
研究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服务主要是专门研究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以及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业、外国法律法规。一方面,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梳理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增加新内容、新举措,完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使之更贴合“一带一路”建设。另一方面,对于没有签订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货地区,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城市公约”,待时机成熟时推动建立国内法。国内法的成熟有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把国内法国际化,将其融入双边、多边协定中。再次,在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如倡议、指南等,可以搞一些示范法。可以在某一个小的领域里面先行示范。使得贸易有法可依,规则先行。同时要重视货物通关、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电子商务规则等涉及商品和服务流通相关的法律问题。
研究院在自贸试验区中的法律服务主要:一是直接投资法律服务。外商直接投资(FDI)和境外直接投资(ODI)。二是贸易便利化的保税功能,主要围绕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包括海关法律服务)。三是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服务产品。四是自贸试验区争议解决业务。
四、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创新
目前,在与各大高院校或者研究机构成立的研究机构或研究会、中心等,这些组织虽然成立但很少开展活动,基本上处于“名存实亡”状态,不符合其成立的初衷和目的。研究院的创新:一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二是由政法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律师协会等单位联合组成;三是设立内部机构和日常运营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四是成员由法律理论实务专家,如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仲裁员、律师和金融投资专家等,可以发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五是培育业务创新和树立行业典范;六是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五、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顶层设计和机构设置
(一)顶层设计
研究院设名誉院长、顾问,院长,执行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二)机构设置
1、综合办公室;
2、业务部,根据每个区域和业务板块设立不同的业务部门;
3、对外交流部;
4、秘书处。
六、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研究内容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及投资法律识别;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或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贸易协定;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规则;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适用国内、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解决投融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法规;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体制、民族文化等;7、“一带一路”金融投资的仲裁规则;8、“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代贸易,电子商务;9、“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关、检验检疫、反垄断审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10、《纽约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11、自由贸易区理论、政策、制度和模式;12、自由贸易区营商环境与服务贸易;13、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14、中国企业境外并购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15、企业对跨境诉讼或仲裁的应对措施;16、国际商事法律服务。
七、 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实施
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实施区战略实施应强调“法律直通”。法律直通是政策沟通的“纽带”,是设施联通的“护航者”,是贸易畅通的“大路条”,是资金融通的“润滑剂”,是民心相通的“定心丸”。法律直通需要轨道和纽带,才能自然合法有序到达理想的彼岸。研究院正是法律的实施者、实践者,是法律服务的设计者、供给者,是法律直通的行者、使者。在推进自贸试验区和“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研究院是“先行军”,不仅要“跟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后面”,而且要“陪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边上”,更要“领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前面”。
(一)研究内容的路径
1、商务部条法司编写的国别指引;2、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编写的国别指引;3、中国律师协会编写的国别指引;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仲裁机构;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7、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二)研究人员或机构
1、由政法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法律实务专家,高等院校的专家和教授,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各省市律协了解和熟悉“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业务的律师;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的教师;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和法官;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三)研究方法
1、组织申请相关国家、地方政府的重大项目。充分发挥产学研优势作用,重点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则的相关规定。
2、组织研究和编撰《“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白皮书》,详细解读和了解亚欧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为实施项目提供依据和参考。
3、学术、专业、行业的交流;
4、论坛;
5、培训;
6、相互指派法律人才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交流和学习的培养方式。
(四)搭建“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需要利用好司法部门、高等院校、仲裁机构、商协会、社会组织的资源,通过一定的合作、关系或平台,收集和整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金融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政策规则,风土人情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库(宏观经济、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和风险)、国家政策制度库、国家商业信息库、国际人才库。
5、关于西咸新区成立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申请
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经西安市法学会批准成立,属于其旗下管理部门。研究会拟为陕西西咸新区的企业“走出去”提供国别指引,降低投资风险。现正在着手编撰《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白皮书》,已初步收集整理完成其第一册中的欧亚篇的30多个国家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资料的初稿,并且完成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与纽约公约的释义与比较》的编撰和资料收集整理。同时在建立“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平台。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考察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已从“大写意”进入精耕细作的“工笔画”时期,西咸新区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重要“枢纽”、“门户”、“龙头”,以及“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示范区的落户,理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切入点,结合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指导思想和战略布局,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自贸区国家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法律规则制度、贸易规则、双边多边条约、国际商事规则、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进行分析和研究,为西咸新区的企业“走出去”提供国别指引,降低投资风险,培养涉外人才。
因此,研究会建议,以研究会作为发起人,拟成立《西咸新区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研究院的成立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的补充和体系的完善。可以填补“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法律研究的空缺,为西咸新区的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平台。研究院一是研究领域专一性。研究院跟其他机构或院校研究方向和领域不同,主要是专注于“一带一路”和自贸试验区的国际投资、金融的法律研究和服务;二是创新:首先设立内部机构和日常运营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其次由法律理论实务专家组成,可以发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是培育业务创新、树立行业典范和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所以,“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试验区的高质量发展,以及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把西咸新区推向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理应率先研究和制定国际投资相关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出台国际投资的规范指引,逐步推动丝路经济在亚欧经济圈中核心地位。《西咸新区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设立是顺应新时代、新格局趋势发展的需求
6、关于西安高新区成立“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申请
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经西安市法学会批准成立,属于其旗下管理部门。研究会拟为西安高新区的企业“走出去”提供国别指引,降低投资风险。现正在着手编撰《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白皮书》,已初步收集整理完成其第一册中的欧亚篇的30多个国家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资料的初稿,并且完成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与纽约公约的释义与比较》的编撰和资料收集整理。同时在建立“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平台。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考察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已从“大写意”进入精耕细作的“工笔画”时期,西安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重要“枢纽”、“门户”、“龙头”,以及“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示范区的落户,理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切入点,结合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指导思想和战略布局,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自贸区国家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法律规则制度、贸易规则、双边多边条约、国际商事规则、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进行分析和研究,为西安高新区的企业“走出去”提供国别指引,降低投资风险,培养涉外人才。
因此,研究会建议,以研究会作为发起人,拟成立《西安高新区“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研究院的成立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的补充和体系的完善。可以填补“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法律研究的空缺,为西安高新区的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平台。研究院一是研究领域专一性。研究院跟其他机构或院校研究方向和领域不同,主要是专注于“一带一路”和自贸试验区的国际投资、金融的法律研究和服务;二是创新:首先设立内部机构和日常运营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其次由法律理论实务专家组成,可以发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是培育业务创新、树立行业典范和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所以,“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试验区的高质量发展,以及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把西安推向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理应率先研究和制定国际投资相关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出台国际投资的规范指引,逐步推动丝路经济在亚欧经济圈中核心地位。《西安高新区“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法律研究院》的设立是顺应新时代、新格局趋势发展的需求。
7、关于合作筹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服务数据化和数智化平台的方案
因“一带一路”国际投资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分析和研究投资、金融、法律相关信息和资料,得通过相关机构、组织、单位、企业、商协会和一定的平台进行合作、交流学习,获取或收集。将其收集和获取的信息和资料予以研究后的成果提供给所需要的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单位、商协会,服务好“走出去”、“引进来”的机构或企业。基于中国法学会或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与全球各国的仲裁机构(包括国际仲裁机构)、高等院校、法院、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单位的合作关系或平台,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将与贵单位合作,共同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数据化和数智化的服务平台。
研究会已经与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的“一带一路”研究机构建立了联系。现需要与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进行合作,收集和获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金融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政策规则,风土人情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一)筹建法务数据化和数智化平台的目的
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务电子化、数字化上升到数据化,辅助法务服务的支撑,发挥法务服务的智能化、智慧化等,真正实现数据为基、技术位器、专家为智的“三维一体”的立体化、体系化、智能化、一站式的“一带一路”法务服务系统和平台。
(二)建立法务数据化和数智化平台的智库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库(宏观经济、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和风险);
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策制度库;
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业信息库;
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务实务库;
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务人才库。
(三)法务数据化和数智化平台的措施
1、主要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中亚、东南亚、中非等国家着手筹建法务数据化和数智化平台。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数据库模型。
3、将收集和获取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与高等院校进行学术理论研究形成理论体系和学术观点,并将其成果发布《“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白皮书》。
8、关于打造“一带一路”和自贸区专业化陕西本土律师事务所暨申请变更为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支持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
一、打造“一带一路”和自贸区专业化陕西本土律师事务所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2019年3月,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陕西调研时,强调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树立中国仲裁品牌,形成高地、形成优势,增强国际影响力、话语权,为国家全面改革开放和重大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2019年6月28日,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司规[2019]1号)。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拓展对外贸易多元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推动建立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中国自贸区的发展经历了学习阶段(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自贸区建设初期(2000年—2006年)、全面建设阶段(2007年至今)等三个阶段,自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后,我国经过五批试点试验设立了18个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形成了“1+3+7+1+6”的自贸试验区发展格局。陕西被定为:“打造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探索内陆与“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新模式”。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继续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更加注重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因此,西安作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主要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发展。又是“一带一路”大格局中的“枢纽”和“门户”城市,理应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方面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自贸区和国际并购、投融资、商事仲裁、贸易规则方面。但自贸区区是陕西的“枢纽”和“门户”,也是高端科技企业投融资的优选之地,同时又是陕西自贸区“引进投融资”必选之处。所以,发展自贸区业务是符合国务院对陕西自贸区定位精神和要求,现需要一批懂“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自贸区政策和业务,以及国际并购、投融资、商事仲裁、贸易规则等专业的人才和法律服务机构,为自贸区的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在此情况下,陕西康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纳律所”)发起成立了“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根据研究会组成人员专门设立了“一带一路”投资金融专家库和法律实务专家库并专门研究和服务“一带一路”、自贸区。康纳律所可依托研究会的资源和优势可为陕西的企业提供“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并购、投融资、商事仲裁和贸易规则的专业服务。同时也符合国务院对陕西自贸区“打造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探索内陆与“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新模式”定位。为陕西和自贸区打造具有特色、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从而促进和提高陕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创新、行业发展。培养陕西省符合自贸区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调解所需要法律资本律师和涉外人才队伍的国际化新人才,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者地区的投融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提供法律支撑和高素质的法律或涉外人才。
二、专业化律所的战略定位
康纳律所于2010年03月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律师秘书、资源发展部和工作人员组成,70%以上的执业律师具有硕士或高级职称,有合伙律师被聘为某高校法学院的实务导师并在国际并购和矿产能源领域出版了专著。主要法律服务:
1.“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投融资、金融、外汇、国际贸易规则、国际商事纠纷、多边条约等咨询;协助法律尽职调查、顶层设计、商务谈判、起草意向书和保密协议和排他性协议、草拟和修改交易文件;国际仲裁等法律服务。
2.自贸区法律服务
直接投资法律服务。外商直接投资(FDI),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的法律服务。境外直接投资(ODI),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的设立,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SPV)设立和投资资本出境。
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包括海关法律服务),重点关注领域包括:航空维修业;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汽车平行进口及保税仓储;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艺术品保税仓储;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航空、铁路舱单“单一窗口”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
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服务包括:境外机构的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跨境业务;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纸质交易凭证业务;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自贸区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自贸区的争议解决业务主要包括仲裁业务创新和新兴的诉讼业务。诉讼方面,自贸区所在地方法院出台的一系列针对自贸区 的措施。
3.公司顶层设计或者公司章程设计及公司治理
公司顶层设计的咨询、章程设计的咨询、公司治理的咨询、法律尽职调查、公司顶层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资产收购协议、股东合伙/投资/合作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CEO)工作细则等法律服务。
4.并购重组
公司有关收购兼并和重组的法律服务主要是股权、资产及业务收购及处置提供涉及投资、证券、税务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架构的设计和主要交易文件的起草,并参加相关的谈判工作包括:法律尽职调查、顶层设计、商务谈判、起草投资意向书和保密协议和排他性协议、草拟和修改交易文件、公司章程。
5.资本市场与企业金融
资本市场与企业金融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投融资和上市,包括但不限于IPO、私募基金等投融资方式。
IPO主要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上市条件、上市流程、审核要点。私募基金投资类型是股权类、证券类、其他类、资产配置类。在投融资法律服务过程中主要涉及顶层设计、债务重组、公司股份改制中的股权、资产及业务收购及处置、投资、证券、税务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6.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
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主要涉及日常经营、合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项目并购重组的法律业务。
矿产、油气能源、新能源项目提供并购重组的顶层设计、法律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意向书、保密协议、排他性协议和交易文件、商务谈判。
审查矿业权转让合同和油气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矿产油气能源经营过程中的合法和合规性的法律咨询、环境保护的法律咨询和手续的合法性。
三、成为自贸区律所的优势和意义
(一)优势
康纳律所发起成立了研究会。设立了“一带一路”投资金融专家库和法律实务专家库并专门研究和服务自贸区、“一带一路”。可依托研究会的资源和优势可为高新区的企业提供自贸区、国际并购、投融资、商事仲裁和贸易规则的专业服务。可开展“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培训、社会实践活动等,服务于“一带一路”、自贸区和法治实践、推进法治建设。
(二)意义
将康纳律所变更为自贸区的律所可推进“一带一路”和高新自贸区投融资“法律直通”,有利于快速提升陕西省自贸区和高新区的学者、教师、仲裁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国际并购、投融资、商事仲裁和贸易规则的法律专业技能、培育自贸区和高新区“一带一路”法律资本市场的涉外国际投资人才队伍,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者地区的投融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提供法律支撑和高素质的法律或涉外人才;有利于促进和提高高新区域内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创新、行业发展,推动高新区法律专业服务行业整体追赶超越北上广深,从而整体提高西安市法律服务的质量并以崭新的方式带动大西安的招商引资和城市形象推广。
四、创新
一是为陕西省、自贸区的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提高专业法律服务。
二是培育业务创新和树立行业典范。培育陕西省、自贸区具有特色、专业化(比如、“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本金融、并购、公司治理等专业化)的服务专业机构和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从而促进和提高陕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创新、行业发展。
三是培养符合自贸区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调解所需要的国际化新人才。
五、措施
在推进自贸区和“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康纳律所是“先行军”,不仅要“跟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后面”,而且要“陪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边上”,更要“领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前面”。
9、“一带一路”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会成立方案
十九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支持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我们要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必然要与法治共行,法治要贯穿于战略实施的全过程。我们“一带一路”战略的一些重要任务,不论是交通互通、经济的互补,还是文化的通融、政策的互通,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基本的支撑和保障。
“一带一路”作为一项开放式的合作构想,将欧亚非大陆及附件海洋连接起来,涉及沿线60多个国家,形成区域合作发展新格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法随意性和变化较大,一些地方的政治、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国市场主体在基础设施、能源、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和金融的自由化等方面获得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商事争议和纠纷。有些国家对境外投资设置了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即使有些发达国家,也往往对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设有专门的审查制度。另外,考虑到许多沿线国家并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争端解决及仲裁裁决执行的风险很大。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各国及地区的法律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都不同。从法律上讲,涉及四大法系,如大陆法系、海洋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我们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再加上法律本土化的特质,60多个国家和地区用一部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来调整,这会是很难很难的一件事情,哪怕这个法律就仅仅是个框架式的规定,也很难成行。
西安作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面向陆上丝绸之路,主要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发展。除了根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在西安建立的“一带一路国际争端管理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外,还有与各高校成立的与“一带一路”有关的研究中心或学院,如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律师学院、西北政法大学“一带一路”律师学院、西北政法大学“一带一路”研究中心等机构,这些机构的成立从宏观上看是具有理论和实践,但从微观上来讲实则未然,众观这些机构的组成人员大多数是官方人员和理论研究者,实务者凤麟毛角,尤其熟悉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业务法律专业的人才就更加少之又少,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西安高新区即使高端科技企业投融资的优选之地又是陕西自贸区“引进投融资”必选之处。因此,西安高新区需要一批懂和熟悉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业务专业人才和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了解决此矛盾,建议由西安高新区社会管理局牵头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会”。
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会的意义
在西安高新区社会管理局旗下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会”,有利于快速提升陕西省自贸区和高新区学者、教师、仲裁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国际并购和投融资的法律专业技能、培育陕西省自贸区和高新区资本市场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者地区的投融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提供法律支撑和高素质的法律或涉外人才;有利于促进西安市高新区域内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创新、行业发展,以及业务创新和提高,推动西安市高新区法律专业服务行业整体追赶超越北上广深,从而整体提高西安市法律服务的质量并以崭新的方式带动大西安的招商引资和城市形象推广。
“‘一带一路’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会”的创新
以往成立的研究会基本上是与各大学高院校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成立的,这些研究会虽然成立但很少开展活动,处于“名存实亡”状态,不符合成立研究会的初衷和目的。“一带一路”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会的创新是:
一是在西安市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和陕西自贸区高新区的旗下成立,设立二级研究会。
二是由西安市高新区社会管理局牵头,联合陕西自贸区高新区和西安市法学会,以高新区某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起人成立研究会,可以发挥研究会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培育业务创新和树立行业典范。
四是培养符合市场需要的新人才。
五是解决研究会长期发展和经费。
“一带一路”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会的成员构成
(一) 研究会架构的顶层设计
1、顾问
2、会长
3、执行会长
4、常务会长
5、副会长
6、常务理事
7、理事
(二)会员构成
1、西安市法学会各研究会成员
2、各大院校教师、教授和专家
3、司法系统人员和公检法人员
4、法务工作人员、律师和仲裁员
5、资本金融系统人员和专家
6、企业或公司投融业务负责人或高管及管理人员
“一带一路”国际并购和投融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会的功能和作用
研究会要专门研究和培训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投资条款、协议,以及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业、外国法律法规。一方面,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梳理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增加新内容、新举措,完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使之更贴合“一带一路”建设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没有签订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货地区,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城市公约”,待时机成熟时推动建立国内法。国内法的成熟有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把国内法国际化,将其融入双边、多边协定中。再次,在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如倡议、指南等,可以搞一些示范法。可以在某一个小的领域里面先行示范。使得贸易有法可依,规则先行。同时要重视货物通关、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电子商务规则等涉及商品和服务流通相关的法律问题。
研究会的措施如下:
(三)学术、专业、行业的交流
(四)论坛
(五)培训(包括承接中国法学会“一带一路”人才培训)
(六)“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
(七)注重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
10、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研究的项目申请报告
——西安在亚欧和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中的战略地位和发展“抓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陕西西安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如何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建议在此背景下对“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进行研究并以项目的形式开展研究工作”。
一、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研究是当前国际经济形势的需要
(一)“发展与安全”双目标
“一带一路”从中国出发,陆路经过中亚、东亚和俄罗斯,最后到达欧洲。“丝绸之路经济带”作为我国的顶层设计和发展战略,对我国扩大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目前,世界格局和国际秩序正在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在国际秩序新平衡到来之前,外部世界不确定性会非常强,国家的顶层设计和战略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需要转向“发展与安全”的双目标,应加强应对贸易战、金融战、科技战、信息战等的能力。
(二)新的经济发展点
现世界经济发展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各国政策向内倾斜,贸易
保护主义持续升温,“逆全球化”趋势导致全球经贸摩擦加剧。所以,为维护国家经济持续发展与成长,中国企业在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全力支持下,必须进行“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积极发展海外市场和扩大改革开放,让企业找到新的经营发展点,更是我国通过企业来实现发展和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的重大举措。
陕西处在亚欧大陆桥上,西安处在祖国版图中心,已形成以西安为中心的“米”字形交通骨架,到全国各省会城市平均距离最短。亚欧大陆桥是中欧班列的主通道,西安国际港务区是亚欧大陆桥最大的陆港,已成为亚欧大陆桥最大的货物集散中心、中转口岸和中欧班列集结中心。“长安号”创造了中欧班列开行量、货运量、重载率全国第一。
二、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研究对陕西、西安发展的重要性和突破点
(一)陕西西安发展的重要性
习总书记在不同的国际场合或会议中多次提到陕西西安是我家乡,尤其今年4月份来陕考察时再次指出,陕西要“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加快形成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构筑内陆地区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国际贸易通道。并特别强调,要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靓丽城市名片,把陕西西安建成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今年,国务院将支持2万亿用于陕西建设,李克强总理希望陕西要继续抢占西部地区改革开放的新高地,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要让陕西发展快的飞起来,要让陕西西安作为西北的龙头扬起来!这是国家领导人对陕西、西安发展寄予的厚望,也是任务。因此,西安应该在丝路经济带建设和命运共同体建设中发挥枢纽、示范和领军作用,抓住这振兴发展的最好机会。
(二)陕西西安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的宏伟蓝图中,陕西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发展着力点,“一带一路”建设、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呼包鄂榆城市群建设、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陕西西安发挥“赳赳老秦”追赶超越的精神,进行重点突破,破解发展质量不高、生态环境脆弱、增长方式传统、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突出困难和问题,形成更加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产业体系、城镇体系和生态体系,切实将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的政策红利转化为推动追赶超越的发展实效。
(三)陕西西安发展的突破点和“抓手”
“一带一路” 战略使国家之间彼此在交通基础设施、贸易与投资、能源合作、区域一体化等方面迎来了共创共享的新时代。因而我们应立足西安,拉动陕西,面向西部,发展欧亚;以投资为抓手,法律为保障,铁路为通道,构建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主要围绕“三个经济”: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发展枢纽经济,以搭建开放平台为载体发展门户经济,以物流商贸金融为重点发展流动经济,带动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建设取得新进展。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突破:
一是转变发展重心,由基础开发建设逐渐转向对创新产业的支持。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从物理基础设施,转向以数字化经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型现代化基础建设。
二是发展新经济产业,加大人才培养,为成长中的人才提供更广阔的专业技能学习平台。
三是深化商事制度、市场准入、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实现利企便民,最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四是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形成面向西部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
三、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研究的发展理念和研究领域
(一)陕西西安与中西亚国家产业结构的互补性
陕西西安已形成了在军工、能源、制造、交通(高铁)、航空、科学技术、人才、科研等方面的一系列中国第一。西安在国内资源配置结构与布局,诸方面的“多元兼具性”和“大跨度”特征,不仅使之兼具了在国内层面向东向西,与东与西的产业技术经贸互补的特殊优势。同时,又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层面的向东向西,与东与西,特别是与中亚、西亚、北非乃至前独联体国家之间在产业、技术、贸易、现代物流领域极高的依存互补。产业互补可以形成繁荣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可以通过亚欧合作交流,加快陕西产业转型升级。
(二)陕西西安发展理念和研究领域
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的新格局,陕西西安将成为继“京、沪、广、深”之后“新的经济发展高地”。但由于多种因素,近些年陕西西安的发展不尽如人意,以至于被周边的地区和城市超越。因此,现如何充分发挥优势,释放陕西西安的内在潜能,不负国家领导人重托,实现在丝路经济带建设和命运共同体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应立足丝路经济、从外贸投资入手,拉动内部科技的角度出发,秉承“以外提内,强内促外,扬长避短,协同共进”的理念,使陕西西安真正成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的中心和枢纽。故根据自身优势和周边国际环境,具体落脚领域为:
一是教育投资。支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着力加强适应西部地区发展需求的学科建设。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留学生输入国,西安拥有雄厚的高等教育资源和科研实力,要做好促进西部高校国际人才的交流和相关人才的引进。
二是科学技术。近年来,西安市大力发展以5G、智能制造为代表的“硬科技”产业,形成了以硬科技驱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态势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今后要进一步加大西安5G、人工智能产业的高速发展,打造“一带一路”新一代智能制造发展高地,加快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和“全球硬科技之都”建设起到积极重要的推进作用。
三是能源机械制造。习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命脉所系,陕西工业体系完整,是我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
四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带动贸易、物流、资金、信息、人文等要素在西安聚集,以物流带动贸易、以贸易带动产业、以产业推动创新,加快形成服务“一带一路”国家的物流中心、贸易中心、生产加工中心、金融中心及人文交流基地。
五是文化建设。从“一带一路”的背景、目标中可以看出,沿线各国之间开展经济合作交流,要结合各国和地区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环境以及人们的利益需求等因素协调推进。因此,陕西要重视丝路文化在投资建设中的影响,利用社会学研究的有利成果,注重文化人类学研究,深入实地考察研究,才能有效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和民族文化的同向发展,共建命运共同体。
四、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研究的方向和实施措施
(一)研究方向
中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一份子,又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发起者,丝路经济带是亚欧经济圈中的一部分,中国正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道,根据“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方向,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六大国际经济合作走廊。世界未来最大的经济板块将是这亚欧大陆板块,具体体现在:一是“中巴经济走廊”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交汇处,是中国与中亚、南亚、中南亚国家发生紧密联系的大通道,该地理位置决定了“中巴经济走廊”在“一带一路”中的战略重要性。二是中亚是亚欧大陆板块的心脏,是世界70%的能源聚集地,西亚具有“五海三洲之地”之称,处在联系三大洲,沟通两洋五海的现代陆海空交通枢纽地带,中西亚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它们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西欧、北欧、中欧、南欧国家通过新亚欧大陆桥的北线、中线、南线连接起来,随着亚太经济的迅速崛起,世界贸易重心的东移,新亚欧大陆桥的战略意义也越来越重要。
(二)实施措施
对外直接投资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面临着复杂的风险、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政治风险隐蔽化等社会政治问题,以及投资项目自身问题。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企业如何防范是关键问题。投资风险的产生,反映出经济发展和各国理念价值之间的矛盾和碰撞,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需要对投资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道德与文化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进行研究。据此该研究项目可从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三方面的投资与法律规定的进行研究和探索。
1、基础建设投资方面
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中的港口、铁路、公路以及道路改造升级、经济区或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的投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项研究。要加大对中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投资方式、投资额、投资风险的研究,加强对技术的输出、科技人员的交流、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
2、交通建设投资方面
加快出台推动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技术的输出、科技人员的交流、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
3、能源投资方面
能源投资或合作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的战略高地。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是最现实可行的。中亚地区油气资源储量丰富,是世界70%的能源聚集地,“被认为蕴藏着大大超过科威特、墨西哥湾或北海的天然气和石油储量。”尤其是有着“21世纪的聚宝盆”“第二个海湾”和“世界上最后一块石油地带”等美誉的里海盆地,其油气资源预测储量要远远大于探明储量,开发前景极为乐观。中国—中亚能源及其产业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同构性,具有合作的基础和条件,以能源为中心的中国—中亚合作战略符合双方国家利益,并通过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找到合作契合点。
陕西西安作为“龙头”、“起点”理应率先研究和制定国际投资相关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出台国际投资的规范指引,逐步推动丝路经济在亚欧经济圈中核心地位。
1、组织申请相关国家重大项目。充分发挥产学研优势作用,重点研究对外直接投资属地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则的相关制度,并采取合适的进入和退出策略。
2、组织研究《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白皮书》,详细解读和了解亚欧板块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为实施项目提供依据和参考。
3、根据上述《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白皮书》研究的内容,分别制定和出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领域内的投资政策和规范指引。
4、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自贸区试验区法律服务综合实验培训基地,培养涉外投资和法律服务人才。
5、不定期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自贸区试验区的国际投资、并购等主题的高峰论坛研讨会。
“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把陕西推向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向着汇通四方的交通枢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生产要素的聚集地加速转变。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项目的申请报告也是顺应该趋势发展的要求。
11、关于《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研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建议
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拟为陕西西安的企业“走出去”提供国别指引,降低投资风险。现正在着手编撰《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白皮书》,已初步收集整理完成其第一册中的欧亚篇的30多个国家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资料的初稿,并且完成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与纽约公约的释义与比较》的编撰和资料收集整理。同时在建立“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平台。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考察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已从“大写意”进入精耕细作的“工笔画”时期,西安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重要“枢纽”、“门户”,以及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新格局中的“龙头”。西安在中国有“八个第一”及“唯一”,曾有权威机构预言是继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第五批经济发展城市。习近平总书记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寄托了很大希望。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是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军事安全、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将以新的国际价值观、新的国际治理模式影响世界,是其他城市不可比拟的,背负着历史使命,有内外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使其“以内促外”发展。因此,基于上述背景和西安优势,研究会特向市委和您建议关于《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国际投资与法律规范研究的项目申请报告》。该报告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着力点:一是陕西、西安发展的重要性、发展机遇和突破点。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考察时的重要指示,陕西西安要“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和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靓丽城市名片”,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大格局,加快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构筑国际贸易通道。西安需要发挥“赳赳老秦”追赶超越的精神,进行重点突破,破解发展质量不高、生态环境脆弱、增长方式传统、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突出困难和问题,应立足西安,拉动陕西,面向西部,发展欧亚;以投资为抓手,法律为保障,铁路为通道,主要围绕“三个经济”,构建丝路亚欧命运共同体。二是发展理念和研究领域。西安在军工、能源、制造、交通(高铁)、航空、科学技术、人才、科研等国内优质资源配置的结构与布局方面,形成繁荣的丝绸之路经济带,通过亚欧合作交流,加快陕西西安产业转型升级。西安应立足丝路经济、从外贸投资入手,拉动内部科技的角度出发,秉承“以外提内,强内促外,扬长避短,协同共进”的理念,使西安真正成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的中心和枢纽。三是研究的方向和实施措施。“一带一路”建设和丝路经济带,是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六大国际经济合作走廊,世界未来最大的经济板块将是亚欧大陆板块。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面临着复杂的投资风险,需要对投资风险中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道德与文化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而且主要从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三方面的投资与法律规定的进行研究和探索。
所以,西安作为“龙头”、“起点”理应率先研究和制定国际投资相关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出台国际投资的规范指引,逐步推动丝路经济在亚欧经济圈中核心地位。
12、 关于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的建议
“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已将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连接起来,形成区域合作发展新格局。而且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习总书记在4月份来陕考察时指出,陕西要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加快形成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构筑内陆地区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国际贸易通道。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靓丽城市名片。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政府相关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律师协会等单位,联合理论专家、教授、业务专家、学者、实务家等,在西安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
一、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的背景
1、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
2、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3、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倡议,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4、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议》。
5、2019年8月7日,中国政府受权代表和全世界46个国家的受权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出现了崭新局面,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新的权威支撑。
6、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二、建设示范区的目的
“一带一路”建设法律的理论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法律规则制度、贸易规则、双边多边条约、国际商事贸易和仲裁规则、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司法系统、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仲裁机构、企业、商协会、法律工作者等单位和个人予以研究、合作、交流、学习。建设示范区的目的或目标:一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二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全方位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扎实做好涉外服务,为“走进来”“走出去”提供保障;三是积极推动涉外法律规则、制度构建,争取国际话语权;四是推动、引领国际商事交流,讲好中国故事;五是涉外法律人才库建设和培养工作;六是投身涉外法律实践,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七是参与全球治理,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
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建设,对法律研究有利于快速提升政府相关部门、司法系统、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协和企业等机构或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专业化人才的法律专业技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研究、交流和学习,同时为投融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提供法律支撑;有利于促进法律业务创新、行业发展。
三、示范区的战略布局和功能
(一)战略布局
“一带一路”从中国出发,陆路经过中亚、东亚和俄罗斯,最后到达欧洲。“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作为我国的顶层设计和发展战略,对我国扩大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因此,建议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的进行整体战略布局,应从以下几个板块着手建设:
1、建立“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研究委员会;
2、建立“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西安中心”;
3、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
4、建立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律师制度政策创新;
5、设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
6、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人才综合实验培训基地(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基地)。
(二)示范区的功能
1、日常沟通协调。建立“一带一路”和上合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2、理论研究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的投资政策、法律法规、经济贸易规则和国际规则的理论研究;“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理论研究;“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制度的研究;“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规则的研究和制定;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律师制度政策的研究。
3、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意见
4、交流合作。搭建以“一带一路”和上合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人员的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国际会议、考察、培训、项目等多种活动。
5、提供法律服务。为“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为“一带一路”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6、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培养对象为公检法司、人大、政协、政府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高等院校的教师和在校研究生、银行、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仲裁员、律师等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示范区组织架构的设置
1、示范区的主管部门
由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牵头,组织政府相关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律师协会等单位,联合理论专家、教授、业务专家、学者、实务家等构成示范区各板块的成员。
2、设秘书处,为日常沟通协调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一带一路”和上合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日常沟通协调。
3、示范区各板块设立部门机构。部门机构的设置:一是按照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部门机构设置;二是按照社会团的办法设置:名誉会长、顾问,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部门机构负责其板块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硬件设施的场地、办公设施、会议室、网络的配套。
五、示范区的实施措施
1、示范区理论研究内容的路径
(1)商务部条法司编写的国别指引;(2)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编写的国别指引;(3)中国律师协会编写的国别指引;(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仲裁机构;(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7)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2、示范区各板块机构各人员的构成
(1)由政法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法律实务专家,高等院校的专家和教授,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各省市律协了解和熟悉“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业务的律师;(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的教师;(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和法官;(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3、研究方式
(1)学术、专业、行业的交流;(2)论坛;(3)培训;(4)相互指派法律人才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交流和学习的培养方式。
4、搭建“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走出去”和被“引进来”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需要利用好司法部门、高等院校、仲裁机构、商协会、社会组织的资源,通过一定的合作、关系或平台,收集和获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金融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政策规则,风土人情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库(宏观经济、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和风险)、国家政策制度库、国家商业信息库、国际人才库。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电子化、数字化上升到数据化,辅助服务的支撑,发挥智能化、智慧化,真正实现数据为基、技术为器、专家为智的“三维一体”的立体化、体系化、智能化、一站式的“一带一路”、自贸区服务系统和平台。
三、关于“一带一路”国际人才培养思路
1、“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自贸区国际人才培养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支持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1号),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立足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西部大开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带动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的战略布局。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
2019年3月,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陕西调研时,强调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树立中国仲裁品牌,形成高地、形成优势,增强国际影响力、话语权,为国家全面改革开放和重大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拓展对外贸易多元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推动建立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一、项目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
“一带一路”作为一项开放式的合作构想,将欧亚非大陆及附近海洋连接起来,涉及沿线60多个国家和地区,形成区域合作发展新格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各国及地区的政治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法律规则制度各不相同。有些国家的政治、安全形势严峻,法律规则制度不完善,而且许多沿线国家并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争端解决及仲裁裁决执行的风险很大。
2019年8月7日,中国政府受权代表和全世界46个国家的受权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法律执行力的提升,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出现了崭新局面,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新的权威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陕西作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面向陆上丝绸之路,主要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发展,是“一带一路”大格局中的“枢纽”和“门户”。同时又是中国历史法治文明之一“调解”,被誉为“东方法治文明摇篮”的起源和发祥地,其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陕西理应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指导思想和战略布局为切入点,结合“一带一路”建设、《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商事贸易规则,为陕西政府相关部门、司法系统、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协和企业等机构或单位培养国际化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专业化人才。
培养“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自贸区国际人才是了解和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体制、投资环境、法律规则制度和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贸易规则、多边条约;推动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贸易规则、仲裁机制;加快我国的国际商事调解立法,推动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构建;为中国“一带一路”国际投融资、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探索思路;为陕西自贸区的政策和服务献言献策。
(二)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从谋篇布局的“大写意”进入精耕细作的“工笔画”阶段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的全面实施,急需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发展国际化服务,营造国际经商环境,这是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和能力的需要。陕西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急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处理涉外事务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加强国际化人才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的需要。充分发挥国际化人才的特有作用,全方位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扎实做好涉外服务,为“走进来”“走出去”提供保障;积极推动涉外法律规则、制度构建,争取国际话语权;推动、引领国际商事交流,讲好中国故事;投身涉外法律斗争实践,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全球治理,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建立和完善陕西国际化人才库建设,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广泛聚集吸纳涉外人才,推动涉外人才培养使用,搭建涉外人才宣传推介平台,打造“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人才培养基地”和一支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队伍,是国家所需、应时而谋的大事。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自贸区国际人才的培养有利于快速提升陕西省和西部地区的政府相关部门、司法系统、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协和企业等机构或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专业化人才的国际商事、投融资专业技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者地区的投融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提供法律支撑和高素质的法律或涉外人才;有利于促进陕西的业务创新、行业发展。
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的政治、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法随意性和变化较大,并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有些国家对境外投资设置了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即使有些发达国家,也往往对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设有专门的审查制度。
虽然西安是“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西部大开发”的桥头堡和陕西自贸区,具有得天独厚的政策、经济和文化优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和自贸区优惠政策的条件,但陕西参与的程度不高,主要还是缺乏了解和熟悉国际贸易、国际商事规则、国际服务的国际化人才,这方面的人才少之又少,几乎为零。2019年8月上海启动了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建设工作,遴选产生首批215位涉外法律人才。2019年11月2日,广东启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涉外律师人才培养。“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已经全面实施,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陕西急需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处理涉外事务的国际化人才,扎实做好服务,营造国际经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的需要,为“走进来”“走出去”提供保障。
“一带一路”建设和自由贸易区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沿线最大的法律风险来自于当事国政府,主要是政策法规风险、投资限制和行业准入、签证纠纷、外汇管制、质检和通关便利、乃至政府毁约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企业受规模、资金以及技术的限制,参与度总体上来讲还是被带动的群体。二是企业大多数缺乏自主品牌,国际交流渠道和国际的经营的人才、经验、竞争力还是比较弱的。而最主要的一点是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国情、政策、法律法规甚至于风俗习惯等影响投资贸易因素的具体情况了解有限,特别需要防范“一带一路”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社会、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尤其企业家或者老板需要具有企业顶层设计和战略思维的意识,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的法律思维。
(二)可行性
1、一带一路和自贸区战略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发展的政策
(1)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
(2)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1号),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立足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西部大开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的战略布局。
(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4)2019年3月,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陕西调研时,强调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树立中国仲裁品牌,形成高地、形成优势,增强国际影响力、话语权,为国家全面改革开放和重大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5)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2、适应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需要
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倡议,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2019年8月7日,中国政府受权代表和全世界46个国家的受权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法律执行力的提升,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出现了崭新局面,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新的权威支撑。
3、适应国家职业教育发展需要
根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好继续教育”的要求,立足陕西高等院校(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资源,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所需的国际人才需求,将“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的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于: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投资融资、金融、外汇、国际贸易规则、国际商事纠纷、多边条约和自贸区规则等,掌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具备多元语言功底,具有实务经验的高端涉外人才。为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提供更全面、更新的系统理论和实践技能知识;培养一批具有视野开阔、扩散性思维、思路清晰、知识结构创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强、综合素养高、熟悉国际事务并能“走出去”和被“引进来”以及产业配套能力强、细分市场领先、知名度和影响力大、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高的领军人才。为中国政府、中国企业、中国公民走出国门保驾护航!
三、项目内容和培养模式
(一)项目内容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及投资法律识别
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或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贸易协定
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规则
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适用国内、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解决投融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
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法规
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体制、民族文化等
7、“一带一路”金融投资的仲裁规则
8、“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语言培训
9、“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代贸易,电子商务培训
10、“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关、检验检疫、反垄断审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
11、《纽约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
12、自由贸易区理论、政策、制度和模式
13、自由贸易区营商环境与服务贸易
14、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
15、中国企业境外并购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16、企业对跨境诉讼或仲裁的应对措施
17、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和国际(涉外)人才的培训
(二)培养对象
1、高等院校的教师;
2、人大、政协、政府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员;
3、公检法司、政法系统的相关人员;
4、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律协、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工作者;
5、金融系统或部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相关人员;
6、高等院校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
(三)培养模式
汇集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熟悉和研究“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的专家、教授、学者、研究者、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理论研究者和实务者,形成多元、开放、国际化的研究队伍,着力打造“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人才培养基地和以论坛、智库、培训、就业四大功能为主的合作交流平台。
1、培训的方式
培训方式主要采用面授学习,包括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论坛、网络教学(远程教育)等。
(1)大课讲堂
(2)专业化、精准化等品牌课
(3)沙龙
(4)论坛
(5)联谊讨论会
(6)案例研讨
(7)与高等院校或政府机关进行专题、课题研究
(8)与高等院校结合提供教育教学
(9)提供职业技能、岗前培训
(10)提供培养和选拔职业技能人才培养
2、培训的类型:职业培训、岗前培训、语言培训、专业业务培训、政策和规则培训、论坛研讨等。
职业培训:涉外法律服务、国际商事仲裁相关职业技能及资格培训
岗前培训:国际服务相关岗位前培训
语言培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语言培训
外贸培训:现代贸易、电子商务、海关检疫等培训
专业业务培训:国际商事、自贸区业务、仲裁、投融资、金融、法律服务、外汇管制、国际税务等专业的培训
政策和规则培训:“一带一路”和自贸区相关政策、规则培训
论坛研讨:通过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开展研讨交流活动
3、培养的方法
(1)短期培训。组织国内外大中型论坛和承办国内外中短期业务、专业的交流和培训。
(2)长期培训
序 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及投资法律识别 | |
2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或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 | |
3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单边或双边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规则 | |
4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适用国内、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解决投融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 | |
5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别法律法规 | |
6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家体制和民族、文化 | |
7 | “一带一路”金融投资的仲裁规则 | |
8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语言 | |
9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代贸易、电子商务 | |
10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检验检疫、反垄断审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
11 | 《纽约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 | |
12 | 自由贸易区理论、政策、制度 |
(四)培养的实施
1、师资力量
(1)中国高等院校、国外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
(2)中国政府机构或部门研究“一带一路”、自贸区的专家
(3)中国社会团、研究机构研究“一带一路”、自贸区的专家
(4)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投资金融专家和法律实务专家
(5)资深法官、检察官
(6)国内国外熟悉国际商事、国际仲裁、国际条约、国际贸易规则、自贸区事务的专家、学者、仲裁员和律师。
2、组织实施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规模 |
1 | 管理层 | 人 | 2 |
2 | 行政财务 | 人 | 1 |
3 | 网络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 人 | 1 |
4 | 教学、培训、论坛、研讨会沙龙等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 人 | 3 |
5 | 课程设计或设置 | 人 | 2 |
3、搭建“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走出去”和被“引进来”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需要利用好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资源,实施好培训方案,落实好培训内容,通过一定的合作、关系或平台,收集和获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金融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政策规则,风土人情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库(宏观经济、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和风险)、国家政策制度库、国家商业信息库、国际人才库。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电子化、数字化上升到数据化,辅助服务的支撑,发挥智能化、智慧化,真正实现数据为基、技术为器、专家为智的“三维一体”的立体化、体系化、智能化、一站式的“一带一路”、自贸区服务系统和平台。
四、项目社会效益
“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人才培养项目,符合中央、国务院对陕西建设为“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的战略定位,尤其西安作为丝绸之路陆路起点的区域经济发展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扩散性思维、思路清晰、知识结构创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强、综合素养高、熟悉国际事务,并能“走出去”和被“引进来”以及产业配套能力强、细分市场领先、知名度和影响力大、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高的国际化领军人才。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自贸区国际人才的培养有利于提高陕西省经济政策发展的决策能力和快速提升经济建设发展。也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系统、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协和企业等机构或单位了解和熟悉国际商事、投融资的专业技能。为政府培养和输送了国际化专业人才,促进陕西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贸易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和支撑。将率先改变我国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与模式,起到全国示范性作用。从而真正实现打造“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化领军人才,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
2、关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和人才培训合作的思路
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经西安市法学会批准成立的学术团体。设立了“一带一路”投资金融专家库和法律实务专家库,并依托于人大政协、公检法司、高等院校、银行、券商、投融资机构、仲裁机构、律协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培训、社会实践活动等,服务于法治实践、推进法治建设和“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建议研究会与中法学会或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和人才培训进行合作,合作思路如下:
一、合作内容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及投资法律识别;
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或签署的双边或者或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以及加入的条约和贸易协定;
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单边或双边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规则;
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适用国内、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解决投融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
5、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别法律法规;
6、收集和整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家体制、立法文献和民族、文化等资料;
7、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和国际(涉外)人才的培训;
8、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语言培训;
9、联合商务部或其他部门对“‘一带一路’涉外法律人才培训;
10、承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人员派往在中国交流学习的培训;
11、组织陕西企业、法律工作者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访问、考察、学习和交流等活动;
12、联合相关部门在西安建立“一带一路”涉外法律和国际商事等业务和人才的培训基地。
二、合作的路径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等院校或法学院;
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
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合作的措施
1、双方对合作的内容进行培训。可以研讨会、论坛、沙龙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以培训、研讨会和沙龙的形式进行人才培养。
2、双方可以组织访问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等院校或法学院、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进行访问、学术交流和培养;或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等院校或法学院、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中国的高等院校或法学院、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访问、学术交流和培养。
3、关于“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带法律研究会为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培养国际投资法律人才的思路暨为研究生开设国际投资、商事仲裁等实践课程的方案
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是经西安市法学会批准成立的学术团体。设立了“一带一路”投资金融专家库和法律实务专家库,并依托于陕西省、市人大政协,公检法司,各高等院校,银行,券商,投融资机构,仲裁机构,律协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培训、社会实践活动等,服务于法治实践、推进法治建设和“一带一路”和自贸区法律服务。因此,为了培养高等院校法学院的国际投资、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的专业化人才,建议为高等院校法学院的研究生开设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以及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业;国别法律法规指引和公司章程顶层设计等公司治理的课程,并由高等院校的法学院聘请研究会“一带一路”的投资金融专家和法律实务专家作为研究生为实务导师或客座教授,这样一来可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储备人才,同时也为高等院校、西安、陕西、西部地区,乃至全国培养国际化的涉外专业人才,让研究会和高等院校办成“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的高端智库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摇篮。实践课程方案如下:
一、国际投资贸易规则方面的课程
1、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
2、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法律服务业
3、国别法律法规指引
二、国际投资并购实务方面的课程
1、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
2、国际商事仲裁
3、中国企业境外并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4、中国企业境外并购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5、企业对跨境诉讼或仲裁的应对措施
6、“一带一路”金融投资的仲裁规则
三、公司顶层设计、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方面的课程
1、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顶层设计
2、公司股权顶层设计
3、初创时期有限公司章程的顶层设计
4、成长时期有限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顶层设计
5、成熟时期有限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顶层设计
6、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设计
7、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设计
8、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顶层设计
9、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顶层设计
10、上市公司治理
1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实务
12、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和共有股权的法律实务
四、企业或者公司经营方面的课程
1、企业并购重组中《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2、《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中控制权、决策权、管理权的顶层设计及博弈》
3、《投资并购重组协议中条款设计及法律实务》
4、《股权进退机制的设计》
5、《股权与投资的法律实务》
4、关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综合实验培训基地的建议
“一带一路”提出以来已历经近6年的发展,以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通过加强“五通”合作,推动各国经济要素自由流动和市场充分融合,优化资源全球配置格局,促进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深入发展,帮助各国取长补短、实现优势互补和共赢发展。已将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连接起来,涉及沿线65个国家和1023个友好城市,形成区域合作发展新格局。“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基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的理论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自贸区国家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法律规则制度、贸易规则、双边多边条约、国际商事贸易和仲裁规则、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司法系统、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仲裁机构、企业、商协会、法律工作者等单位和个人予以研究、合作、交流、学习。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全方位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扎实做好涉外服务,为“走进来”“走出去”提供保障;积极推动涉外法律规则、制度构建,争取国际话语权;推动、引领国际商事交流,讲好中国故事;投身涉外法律实践,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全球治理,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建议由省司法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局、省国资委、省贸促会、省律协、银行、高等院校、研究单位等部门参与,统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省司法厅、高等院校和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联合筹建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综合实验培训基地》并承担其培训任务和工作。
一、关于筹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综合实验培训基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并且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同时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拓展对外贸易多元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自“一带一路”提出以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维护我国公民和企业海外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呈现队伍“小”、人才“少”、分布“散”、市场“乱”的特点。主要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对于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对我国参与国际治理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体制;三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培养、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存在体制机制障碍。因此,只有熟悉规则、遵守规则,进而融入规则、运用规则,才可能高质量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要求我们进一步做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研究和培训有利于快速提升政府相关部门、司法系统、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协和企业等机构或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专业化人才的法律专业技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研究、交流和学习,同时为投融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提供法律支撑;有利于促进法律业务创新、行业发展。
二、目的
“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已经全面实施,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但参与程度不高,主要原因,一是人才紧缺。虽然工信部启动了“国际化经营人才领军培养计划”,司法部与中国律师协会联合开展“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有些地方也启动了相关涉外法律培养,或成立了有关机构,如上海启动了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建设工作、广东启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市司法局聘任了“涉外法律服务专家”、陕西与高校联合成立了国际律师学院和一带一路律师学院等机构,但还是收效胜微,全国不到1万人,有些省份城市几乎为零,这些人才目前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深等地。二是缺乏了解、熟悉、遵守、融入、运用国际贸易、国际商事规则、国际服务、双边多边条约、国际仲裁规则,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法律规则制度、贸易投资、商事贸易和仲裁规则、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为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现急需由省司法厅牵头,统一组织协调筹建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综合实验培训基地》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法律规则制度、贸易规则、双边多边条约、国际商事贸易和仲裁规则、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进行分析和研究。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家国情怀、专业素养过硬、能破实践难题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是我国参与国际治理体系的重要资源,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突破行业发展视角,重新定位涉外法律服务在国家战略实施、对外交往、经贸往来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统筹规划、持续扎实推进。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处理涉外事务的国际化人才,扎实做好服务,营造国际经商环境,为“走进来”“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三、功能
(一)研究
一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研究。主要研究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以及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业、外国法律法规。一方面,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梳理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增加新内容、新举措,完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使之更贴合“一带一路”建设。另一方面,对于没有签订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货地区,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城市公约”,待时机成熟时推动建立国内法。国内法的成熟有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把国内法国际化,将其融入双边、多边协定中。再次,在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如倡议、指南等,可以搞一些示范法。可以在某一个小的领域里面先行示范。使得贸易有法可依,规则先行。同时要重视货物通关、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电子商务规则等涉及商品和服务流通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是自贸区国际商事法律研究。(1)直接投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FDI)和境外直接投资(ODI)。(2)贸易便利化的保税功能。(3)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服务。(4)自贸区争议解决业务。
(二)培训
1、培训的对象
公检法司、人大、政协、政府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高等院校的教师和在校研究生、银行、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仲裁员、律师等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2、培训的内容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和自贸区国际商事法律研究范围内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及投资法律识别;(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或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贸易协定;(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规则;(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适用国内、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解决投融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体制、民族文化等;(7)“一带一路”金融投资的仲裁规则;(8)“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语言培训;(9)“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代贸易,电子商务培训;(10)“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关、检验检疫、反垄断审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11)《纽约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12)自由贸易区理论、政策、制度和模式;(13)自由贸易区营商环境与服务贸易;(14)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15)中国企业境外并购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16)企业对跨境诉讼或仲裁的应对措施;(17)国际商事其他法律服务。
3、培训的师资
(1)公检法司、人大政协、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法律实务专家,高等院校的专家和教授,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的专家;(2)各省市律协了解和熟悉“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业务的律师;(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的教师;(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和法官;(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和律协;(7)企事业单位、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法律实务专家。
四、创新
一是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资源统筹、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涉外法律工作职业共同体,打通涉外法律服务行业与政府机构、高校之间的职业壁垒。建立政法院校与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协同工作机制。
三是建立切实有效的政法部门和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
四是有计划有组织地持续支持研究生到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国际组织实习实践,建立实践导向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
五是加大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间的人才交流力度,培养“法律+金融”的复合型人才。
六是引进境外有影响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通过聘用制、任期制等灵活方式,吸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境内外法律专家,专职处理适用境外法律和国际惯例的涉外案件。
五、统筹规划
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培养须纳入“十四五”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一是要充分发挥创新体制机制,体现规律特点,顶层设计、高位推动、协同实施。
二是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深入研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特点,统一规划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加强实践能力训练,明确目标管理方法。
三是打通有关机构现有人才交流、共享渠道,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专精、外语娴熟、经验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陕西队”。
四是创新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选拔、聘用、激励机制,在法律工作者中汇集一批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五是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服务行业政策,规范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推动涉外律师队伍发展。
六是在高等院校的研究生、涉外企业、银行金融机构、仲裁机构、省律协中选拔培养一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建立后备人才数据库、岗位需求信息库,做好供需对接。
七是建立实践导向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注重实践训练,加强省司法厅、法学研究会与学校联合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学中干、在干中学。
六、 实施措施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需要一支熟悉规则、遵守规则,融入规则、运用规则,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家国情怀、专业素养过硬、能破实践难题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为了实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综合实验培训基地的目的,建议如下:
(一)研究内容的路径
1、商务部条法司编写的国别指引;2、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编写的国别指引;3、中国律师协会编写的国别指引;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仲裁机构;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7、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律师事务所;8、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编写的“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白皮书”或其拟建的“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二)培养形式
1、省司法厅与高等院校、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筹建培养实践基地,委托实践单位进行培养和实践训练。
2、学术、专业、行业的交流;
3、论坛;
4、培训;
5、互派法律人员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和学习的培养方式。
(三)搭建“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走出去”和被“引进来”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需要利用好司法部门、高等院校、仲裁机构、商协会、社会组织的资源,通过一定的合作、关系或平台,收集和获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金融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政策规则,风土人情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库(宏观经济、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和风险)、国家政策制度库、国家商业信息库、国际人才库。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电子化、数字化上升到数据化,辅助服务的支撑,发挥智能化、智慧化,真正实现数据为基、技术为器、专家为智的“三维一体”的立体化、体系化、智能化、一站式的“一带一路”、自贸区服务系统和平台。
(四)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扎实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培养
1、境外有影响力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引进和涉外法律复合型人才中高端人才的选拔。通过聘用制、任期制等灵活方式,吸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境外法律专家。高端人才的选拔范围应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以及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优秀专业人员。还可以考虑将境外成长的华人优秀专业人才结合进来。
2、建立省司法厅与政法院校、企业和法学会研究机构合作,一是建立政法院校与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协同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政法部门和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三是注重实践训练,有计划有组织地持续支持高等院校的研究生到实践基地的单位、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国际组织实习实践;四是从法学院研究生中有计划地定向委培一批涉外法律人才,在实践基地的单位、企业境外机构实习,毕业后定向输送国外工作。
3、完善工作机制,由省司法厅在省律协和涉外企业之间搭建平台,选拔年轻的专业律师(30岁—45岁)轮流派遣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资企业,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5、构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良好营商环境和服务保障体系
中国自贸区的发展经历了学习阶段、自贸区建设初期、全面建设阶段三个阶段,形成了“1+3+7+1+6”的自贸试验区发展格局。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被定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打造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探索内陆与“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新模式”。
陕西西安作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是“一带一路”大格局中的“枢纽”和“门户”。陕西又是中国历史法治文明之一“调解”,被誉为“东方法治文明摇篮”的起源和发祥地,其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理应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指导思想和战略布局为切入点,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以制度创新为核心,通过以高水平高质量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自贸试验区和“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全省一盘棋”和“自贸试验区分的三个片区联动”的有机结合。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有效的监管体制
在过去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以审批方式介入,对企业经营行为从头管到脚、事无巨细,大大影响和阻碍了市场的活跃程度和创新创业的活力。自贸试验区重在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和优化营商环境,颠覆政府传统的行政理念和治理模式,实现从“审批制”向“备案制”“告知承诺制”等转变,从严格的事前准入到最为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转变,建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权责一体化机制,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政府部门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制度。
自贸试验区要遵守“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坚持“自由、开放、放开”为一般原则,以“不自由、不开放、不放开”为例外。以“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一线”取消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对非高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的检疫等其他风险依法实施“合格入市”监管,对列入清单的高风险货物实行严格查验入境,其他货物可快速入境。只有管得住、管得好,才能真正做到放得开、放得活,才能体现“自由、开放、放开”的一般原则,实现有效、高效、智慧、安全、公平、包容、审慎、诚信和技术手段的事中事后监管。
从各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来看,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方法、手段、理念、队伍等较薄弱,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中普遍重审批、轻监管,陕西自贸试验区需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总体方案,彻底解决“不批不管”“批而不管”“批管分离”等政府内部的协同问题。
(一)是从立法、修法、执法上对现有不适用自贸试验区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做审批的减法,做监管的加法。
(二)是取消审批、改告知承诺等方式,同时配套由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对被监管对象或被执法对象随机抽检产生的“随机抽检”、“飞行监管”等制度。
(三)是在社会治理中应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政府必须建立部门协同、信用信息共享等机制,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宽进”以后的所有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无论是保留审批还是取消审批的)实行有效的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
(四)是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事中事后监管是加强监管基础设施,尤其是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有人曾描述政府部门的信息系统像“蜂窝煤式”,是“上下畅通、横向不通”。行政职能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政府(Public)、社会(Private)要强化协同监管,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政务将其之间的数据上下左右全面打通。
二、营造良好的金融投资环境
(一)吸引境外投资和自然人跨境流动和执业
吸引境外投资和自然人跨境流动和执业,是提升陕西国际化水平和高质量服务业供给等的重要改革内容;以陕西高校教育资源,利用远程教育培训进行跨境交付的方式向境外出口服务业;以旅游资源、文化交流、医疗开放等条件,吸引“一带一路”和其他等地区的境外游客、文化学者、疗养人员来陕西跨境消费、交流或疗养,增加服务贸易的收入;以税收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陕西投资创业,利用好个税税负问题吸引具有金融投资、建筑、规划设计、高科技术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境外人才可以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已有的政策和成功经验,在陕西纳税超过其在港澳地区应纳个税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或第一步就是参照粤港澳大湾区和上海新片区的已有政策,对境外人才在海南纳税超过其在港澳地区应纳个税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差或对境内特殊人才给予基于个税的奖励,一般对境内外人才直接实行的个税税率不高于10%—15%。
(二)研究适应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政策。陕西在探索以高水平高质量发展自贸试验区的过程中,应该注重离岸业务的发展,可以参考和借鉴上海新片区大力发展新型国际贸易或基于真实背景的离岸转手买卖等做法,对离岸业务产生的收入给予特殊的税收,对离岸贸易活动量身定制相应配套的金融政策。
(三)建设自贸试验区要从财政政策体制上以制度方式明确支持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一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陕西“一带一路”和自贸试验区建设投资基金;二是鼓励社会资本对旅游、文化、农业、教育、医疗、高科技等资源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吸引社会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三是支持陕西、西安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专业人才培养专项基金。
三、加强人才建设
陕西建设自贸试验区和“一带一路”建设,最紧缺和最需要的是人才。人才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产业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内容创新等的主要供给者,而政府是法治供给、制度供给、政策供给、环境供给等的主要操盘手。转变政府传统思维和管理理念,政府雇员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务员。政府法定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用人、岗位、绩效、薪酬等涉及人的改革。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19日指出,“在人才流动上要打破体制界限,让人才能够在政府、企业、智库间实现有序顺畅流动。国外那种‘旋转门’制度的优点,我们也可以借鉴”。陕西要对公务员聘任制和分类管理进行改革,拓宽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党政干部队伍渠道,在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机构设置高端特聘职位,实施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让一部分从事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人才也能享受到市场待遇。建议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在全国范围内聘请发达国家外籍高端人才和选聘一批自贸试验区领域的优秀专家学者,成立“自贸智库”。陕西省自贸办也要面向全球范围内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才,加大引资引智力度,落实国家人才战略,加速国际化进程,建立面向高层次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的服务。
6、关于“一带一路”、自贸区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业务能力培养的报告
“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和自贸试验区,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思潮盛行,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经贸秩序面临重大挑战,现有的管理体制、机制已经不适应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需求,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须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和十九大四中全会的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
陕西西安作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是“一带一路”大格局中的“枢纽”和“门户”。陕西理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切入点,结合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指导思想和战略布局、《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商事贸易规则,为陕西省政府相关部门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对境外投资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为司法系统、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协和企业等机构或单位培养国际化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专业化人才。
一、投资项目审核和业务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各国及地区的政治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法律规则制度各不相同。有些国家的政治、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法随意性和变化较大,并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争端解决及仲裁裁决执行的风险很大。有些国家对境外投资设置了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即使有些发达国家,也往往对境外投资、特别是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设有专门的审查制度。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最大的法律风险来自于当事国政府,主要是政治、政策、法律法规风险,投资限制和行业准入,签证纠纷,外汇管制,质检和通关便利,乃至政府毁约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企业受规模、资金以及技术的限制,参与度总体上来讲还是被带动的群体。二是企业大多数缺乏自主品牌,国际交流渠道和国际的经营人才、经验、竞争力还是比较弱的。而最主要的一点是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国情、政策、法律法规甚至于风俗习惯等影响投资贸易因素的具体情况了解有限,特别需要防范“一带一路”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社会、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陕西需要在中央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下,从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的角度,对哪些政策规定不合理、不符合实际,与现实相悖的政策或规定进行调整、修改、废除。国务院和各部委出台的针对各地、各领域的先行先试改革政策,凡是符合陕西省实际的;凡是陕西需要的;凡是风险可控的,可在陕西同步落地实施。以一揽子、负面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优化、城乡空间统筹利用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凡涉及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实施的调整和完善,设立法定程序的“绿色通道”。在条件成熟时,在自贸试验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清单,清单外的事项提请
陕西省人大针对陕西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需求另行立法制定。
“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已经全面实施,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陕西急需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审核(核准、备案)、监督、管理和业务能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培养一大批熟悉、懂国际业务和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处理涉外事务的国际化人才,扎实做好服务,营造国际经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试验区,为“走进来”“走出去”提供保障。积极推动涉外法律规则、制度构建,争取国际话语权;推动、引领国际商事交流,讲好中国故事;投身涉外法律斗争实践,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全球治理,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构建、完善陕西“一带一路”、自贸区信息资源智库平台和打造“一带一路”、自贸区校企产学研平台实验室,以及国际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队伍,是国家所需、应时而谋的大事。
“一带一路”、自贸区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核)和业务能力培养有利于快速为陕西省政府相关部门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对境外投资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同时提高陕西省司法系统、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协和企业等机构或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国际商事、投融资专业技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者地区的投融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提供法律支撑;有利于促进陕西的业务创新、行业发展。
二、投资项目审核和业务能力培养的优势或创新
境外投资项目是一项复杂和专业性非常强的工程,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投资业务的专业能力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审核需要专业的人员予以审批和办理。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由西安市政法委管理的机构西安市法学会(该会会长一般由时任市政法委书记兼任)批准成立,属于政法系统管理的政府组织。其具有投资项目审核和业务能力培养的优势。
1、是专家库和专家成员。研究会专门设立了“一带一路”投资金融专家库和“一带一路”法律实务专家库,其成员是由陕西省、市人大政协,公检法司,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银行,券商,投融资机构,仲裁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专家组成。
2、是研究内容。研究会主要是团结和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各行各业各领域从事“一带一路”国际投融资和争端解决机制工作的专业人员,专门研究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以及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外国法律法规,以及收集和整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家体制、立法文献和民族、文化等资料,向政府、企业提供项目投资咨询、风险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政府献言献策的事务。
3、是培训业务。可以为政府相关部门、人大政协,公检法司,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银行,券商,投融资机构,仲裁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商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提供国际并购、国际投融资、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外国法律法规、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业务。
4、是可为政府相关部门、投资主体的对境外项目投资的核准、备案的审核进行:
(1)咨询;(2)风险评估;(3)出具专业意见和建议;(4)境外项目投资的核准、备案的审核培训。
三、投资项目审核风险和措施
境外投资项目的主要风险来自于投资属地国政府的政治、政策、法律法规风险,反垄断审查(投资限制和行业准入),外汇管制,政府毁约和缺乏熟悉国际业务的经营人才等。根据《外商投资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陕商发(2011)57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9〕3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对境外投资项目予以核准、备案的审核和监管事务,从而防范投资风险。
(一)投资项目审核
政府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境外投资的前提条件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2、实行核准管理
(1)实行核准管理的对象。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敏感类行业。
(3)核准前的评估。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4)征求意见。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3、实行备案管理
除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外,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或商务部;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4、境外投资监管
(1)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2)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3)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4)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5)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6)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7)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8)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措施
1、对境内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审核业务和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培训。
2、制定境内外项目投资的核准、备案审核业务操作指南。
3、与研究会开展合作:一是由研究会向境内外项目投资的投资主体提供境内外项目投资的核准、备案审核业务的咨询;二是向投资主体提供境内外项目投资的咨询、风险评估、出具意见或建议书;三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境外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四是研究和制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风险评估报告、意见或建议书;五是共同研究和制定完善,境内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审核业务和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问询函;六是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投资环境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七是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八是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资源智库平台,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四、业务能力培训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从谋篇布局的“大写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的全面实施,急需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发展国际化服务,营造国际经商环境,这是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和能力的需要。陕西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急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处理涉外事务的国际化人才。加强国际化人才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需要,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合作、人文交流重要支点的需要。充分发挥国际化人才的特有作用,全方位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扎实做好涉外服务,为“走进来”“走出去”提供保障。
(一)培训项目
1、培训对象
(1)高等院校的教师,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
(2)人大、政协、政府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员;
(3)公检法司、政法系统的相关人员;
(4)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商会、行业协会、律协、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工作者;
(5)金融系统或部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相关人员。
2、培训方式
组织国内外大中型论坛和承办国内外中短期业务、专业的交流和培训。主要采用短期面授学习为主,同时开展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论坛,并且结合网络进行网络教学等。
(1)大课讲堂
(2)专业化、精准化等品牌课
(3)沙龙
(4)论坛
(5)联谊讨论会
(6)案例研讨
(7)与高等院校或政府机关进行专题、课题研究
(8)与高等院校结合提供实战教学环节
(9)提供职业技能、岗前培训
(10)提供职业技能考核培训
3、培训内容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审核的核准、备案的范围,核准的程序和时限,备案的程序和时限,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2)境内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及投资法律识别
(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或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贸易协定
(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规则
(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适用国内、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解决投融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
(7)“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法规
(8)“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体制、民族文化等
(9)“一带一路”金融投资的仲裁规则
(10)“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语言培训
(1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代贸易,电子商务培训
(1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关、检验检疫、反垄断审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
(13)《纽约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
(14)自由贸易区理论、政策、制度和模式
(15)自由贸易区营商环境与服务贸易
(16)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
(17)中国企业境外并购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18)企业对跨境诉讼或仲裁的应对措施
(19)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和国际(涉外)高技能
4、师资队伍
汇集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熟悉和研究“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的专家、教授、学者、研究者、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理论研究者和实务者,形成多元、开放、国际化的研究队伍,着力打造“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人才培养基地和以论坛、智库、培训、就业四大功能为主的合作交流平台。师资力量主要包括:
(1)中国高等院校、国外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
(2)中国政府机构或部门研究“一带一路”、自贸区的专家
(3)中国社会团、研究机构研究“一带一路”、自贸区的专家
(4)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投资金融专家和法律实务专家
(5)资深法官、检察官
(6)国内国外熟悉国际商事、国际仲裁、国际条约、国际贸易规则、自贸区事务的专家、学者、仲裁员和律师
五、搭建“一带一路”、自贸区信息资源智库平台
当今世界,智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形势的发展,智库的作用会越来越大。”研究院“走出去”和被“引进来”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需要利用好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资源,通过一定的合作、关系或平台,收集和获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金融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政策规则,风土人情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库(宏观经济、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和风险)、国家政策制度库、国家商业信息库、国际人才库。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电子化、数字化上升到数据化,辅助服务的支撑,发挥智能化、智慧化,真正实现数据为基、技术为器、专家为智的“三维一体”的立体化、体系化、智能化、一站式的“一带一路”、自贸区智库平台。智库平台能够有效整合校内外优势资源,实现研究成果的有效快速转化,凸显学校特色,引领高校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对接,促进产教融合,促进高校研发、育人理念、机制与方法的提升。
六、构建校企“一带一路”、自贸区产学研平台实验室和培养基地
研究会汇聚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安财经大学等开展法学人才培培养的院校优秀师资及研究团队,同时通过法律事务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研究会将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业务创新体系,高等院校的科研型实验室是培养创新人才和实施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基地,也是高校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知识、技术创新体系,搭建校企科研型实验室是重要的桥梁和纽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与企业合作是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也是企业培训、引进、选拔人才所提出的需求,是高校科学研究发展的需求,是企业科技创新的需求。通过研究会的产学研平台实验室,可以面向企业,突破传统育人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以及管理体制的樊篱,与企业连接,针对企业在生产、发展中的人才需求、具体问题,开展体现高效、务实、实现共赢的科学研究建设。研究院将汇聚培养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一流学术领军人才和创新型队伍,取得一批原创性重大成果,建成一流的区域经济科研中心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示范基地。
七、社会效益
“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人才培养项目,符合中央、国务院对陕西建设为“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的战略定位,尤其西安作为丝绸之路陆路起点的区域经济发展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扩散性思维、思路清晰、知识结构创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强、综合素养高、熟悉国际事务,并能“走出去”和被“引进来”以及产业配套能力强、细分市场领先、知名度和影响力大、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高的国际化领军人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自贸区国际人才的培养有利于提高陕西省经济政策发展的决策能力和快速提升经济建设发展。
通过培训业务的开展,深入发挥学者、专家优势,发现企业需求及可匹配优势资源,搭建“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共享主库平台。利用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资源,实施好培训方案,落实好培训内容,通过产学研合作收集和获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金融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政策规则,风土人情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库(宏观经济、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和风险)、国家政策制度库、国家商业信息库、国际人才库。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电子化、数字化上升到数据化,辅助服务的支撑,发挥智能化、智慧化,真正实现数据为基、技术为器、专家为智的“三维一体”的立体化、体系化、智能化、一站式的“一带一路”、自贸区智库。也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系统、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协和企业等机构或单位了解和熟悉国际商事、投融资的专业技能,促进陕西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贸易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和支撑。同时通过校企产学研实验室平台建设,将率先改变我国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与模式,起到全国示范性作用。从而真正实现打造“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化领军人才,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
四、 对“一带一路”的见识
1、 关于拟设立西安“丝路研究中心”暨西安构建“一
带一路”建设中城市公约的提案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之一。中国已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时期,须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处理政治社会发展当中各方面的问题。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支持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我们要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必然要与法治共行,法治要贯穿于战略实施的全过程。我们“一带一路”战略的一些重要任务,不论是交通互通、经济的互补,还是文化的通融、政策的互通,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基本的支撑和保障。
“一带一路”作为一项开放式的合作构想,将欧亚非大陆及附件海洋连接起来,涉及沿线60多个国家,形成区域合作发展新格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法随意性和变化较大,一些地方的政治、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国市场主体在基础设施、能源、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和金融的自由化等方面获得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商事争议和纠纷。有些国家对境外投资设置了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即使有些发达国家,也往往对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设有专门的审查制度。另外,考虑到许多沿线国家并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争端解决及仲裁裁决执行的风险很大。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各国及地区的法律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都不同。从法律上讲,涉及四大法系,如大陆法系、海洋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我们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再加上法律本土化的特质,60多个国家和地区用一部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来调整,这会是很难很难的一件事情,哪怕这个法律就仅仅是个框架式的规定,也很难成行。
西安作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面向陆上丝绸之路,主要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发展。除了根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打算在西安建立一个与丝路国家“共建共商共享”的具有国际高水准和竞争力的“一带一路国际争端管理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西安设一个国际商事法庭外,西安旨在充分利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和独特的历史资源与区位优势设立“丝路研究中心”,专门研究和培训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业、外国法律法规。基于此基础,西安可与陆上丝路的城市构建“城市公约”。这样可为双方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经商环境。也为丝路建设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我国争端解决法律体制机制的发展完善探索新路。拟设立西安“丝路研究中心”和构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城市公约”,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拟设立西安“丝路研究中心”和西安构建“一带一路”“城市公约”的法律依据
陆上丝路城市之间除了涉及基础设施、能源、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化等领域的国际交往与合作外,还涉及教育、文化、旅游、医疗、科技、区域贸易和自由贸易的交流合作。因此,设立西安“丝路研究中心”和西安构建“城市公约”符合党十九大提出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和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的精神要求和《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同时也符合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法》规定,除涉及国家主权、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西安作为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可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与陆上丝路城市签署“城市公约”。
2、西安构建“城市公约”是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战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建自由贸易区,将“一带一路”中的陆上丝路城市打造成畅通之路、商贸之路和开放之路。西安要正当国际规则的引领者,要积极地参与和引领陆上丝路的双边贸易规则,不能只是被动地接受。应该深入地研究国际贸易规则、投资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提高运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处理事务的能力,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努力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实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3、在制定“城市公约”上,多下功夫,多做文章
对陆上丝路我们要多采取签订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协定的形式,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一方面,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梳理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增加新内容、新举措,完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使之更贴合“一带一路”建设。另一方面,对于没有签订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货地区,我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城市公约”,待时机成熟时推动建立国内法。国内法的成熟有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把国内法国际化,将其融入双边、多边协定中。再次,在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如倡议、指南等,可以搞一些示范法。可以在某一个小的领域里面先行示范。使得贸易有法可依,规则先行。同时要重视货物通关、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电子商务规则等涉及商品和服务流通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要先加强“一带一路”的国内法建设。在国内,我们要进一步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完善涉外的法律体系。大规模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立、改、废、释工作,符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但也要看到,涉外法律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内外资法律法规不尽统一,一些政策性法规缺乏透明度,都制约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
4、加强“城市公约”的法律服务。“有法可依”是法治化的基础,但做到“有法可依”还是远远不够,还需要公正司法予以保障
根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须得到严格贯彻,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诉讼地位须得到有效保障,涉外案件的审判须及时依法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须得到全面保护,他国的有效裁判文书须得到善意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一带一路”战略健康经济环境必不可少的要素。
5、注重涉外法务工作者高端人才的培养和理论研究
在参与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需要大批高端法律人才。要实施涉外法务工作者领军人才培养规划,通过培训或者专题培训,努力培养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外国法律法规、善于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队伍。
在司法行政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建议西安成立“丝路研究中心”,依托市法学会和聘请有特长与研究能力的专业律师、法律顾问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开展理论研究、法律研究、政策研究.
2、关于设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的建议
“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的建设为了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律师及律师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为目标,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发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的建设方案建议如下:
一、顶层设计
1、组织结构的设计
(1)“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的主管部门——市司法局
(2)业务部机构的设置:一是按照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部门机构设置;二是按照社会团的办法设置:名誉会长、顾问,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2、成员的组成
(1)单位或社会团体:各国(地区)、城市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法学会,法律研究会以及其他法律相关机构;
(2)个人:各国(地区)的律师、公司法务人员、法律学者以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
3、日常管理和运营机构
日常管理和运营机构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助理、工作人员构成。
二、功能
1、研究。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推动经济贸易规则的完善、修改。
2、日常沟通协调。建立“一带一路”有关国家和地区律师、律师组织等与联盟之间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3、交流合作。搭建以“一带一路”有关国家和地区律师为主的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国际会议、考察、培训、项目等多种活动。
4、提供法律服务。为“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为“一带一路”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为陕西企业“走出去”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5、推动陕西律师业务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实施措施
1、配套服务:翻译、活动的策划、后勤保障(吃住行)、硬件设施(场地、办公、会议室、网络等)、外事手续等。
2、建立多边合作。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划分不同的区域并搭建区域化的合作。如划分为:亚洲区、欧洲区、非洲区、南美洲和北美洲等区域。又可将欧亚板块分为西欧、北欧、中欧、南欧;中亚、南亚、东南亚。
3、建立交流、服务合作平台。
4、与法学会、律协、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研究会组建法律服务队伍。
5、与法学会、高等院校、法律研究会、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合作,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3、关于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与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合作的建议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考察时的重要指示,陕西要“打造内陆改 革开放高地和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靓丽名片”,深度融入“一带一路” 大格局,加快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 业和人文交流基地,构筑国际贸易通道。陕西作为“龙头”、“起点” 理应率先研究和制定国际投资相关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出台国 际投资的规范指引,逐步推动丝路经济在亚欧经济圈中核心地位。 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 究会”)是法律的实施者、实践者和“先行军”,拟编撰《“一带一 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白皮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与纽约公约的释 义和比较》。其中,《“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白皮书》计划 分为三册,3 年内完成编撰。第一册为:欧亚篇,包括为欧洲篇、中 亚篇、西亚篇、东南亚篇,计划在 2020 年底完成并予以发布和出版。 现已收集整理完成该欧亚篇中 30 多个国家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资料 的初稿,目前正在修稿、定稿阶段;第二册为:非洲篇,计划在 2021 年完成;第三册为:南美洲和北美洲篇,计划在 2022 年完成。《新 加坡调解公约与纽约公约的释义和比较》已完成其编撰和资料收集整 理,正在与法律出版社协商沟通出版事宜。同时已与“一带一路”沿 线中的中亚、东南亚、欧洲、非洲、南美洲、北美洲等 40 多个国家 或地区的律师协会、仲裁机构人员 200 多人建立了联系。而且正在建 2 立“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平台。基于上述原因,建议双方开 展如下合作:
一、双方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双方针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的理论研究、决策咨 询、涉外人才培养、智库组建、交流等方面予以合作并签署战略合作 协议。
二、理论研究项目的合作 1、开展“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理论课题研究 (1)“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法规、规则、政策等方向的理论 研究;(2)“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理论研究;(3)“中 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4)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制度的研究;(5)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律师制度政策的研究。 2、《“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白皮书》项目的合作 (1)由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委托研究会编撰 《“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白皮书》;或 (2)由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购买研究会编撰《“一带一路”国际 投资法律研究白皮书》的成果;或 (3)由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赞助研究会编撰《“一带一路”国际 投资法律研究白皮书》的成果,或赞助《“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 研究白皮书》中每一册的成果;或 (4)由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赞助《“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 究白皮书》的出版发行或与研究会共同出资出版发行。
三、交流的合作 1、研究会协助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举办会议、
论坛、讲座、考 察、参观交流等活动; 2、研究会协助、参与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组织的培训或接受市 司法局的委托组织培训; 3、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举办《“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 白皮书》或《“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白皮书》中第一册欧亚 篇的论坛或发布会; 4、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举办《新加坡调解公约与纽约公约的释义和比较》的论坛或发布会。
四、建立“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平台 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利用好司法部门、 高等院校、仲裁机构、商协会、研究部门、服务机构的资源,建立“一 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库、国家政策制度库、国家商业信息库、 国际人才库。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电子化、数字化上升 到数据化,辅助服务的支撑,发挥智能化、智慧化,真正实现数据为 基、技术为器、专家为智的“三维一体”的立体化、体系化、智能化、 一站式的“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服务系统和平台。
五、涉外人才培养的合作 (1)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与研究会建
立涉外人才培养,委托研 究会进行实践训练和定向培养。建立实践导向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 养机制,注重实践训练,加强研究机构与高校联合培养、定向培养、 4 委托培养,在学中干、在干中学。 (2)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培养须纳入“十四五”规划, 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统筹推进有关工 作。 (3)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深入研究涉外 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特点,统一规划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 养、使用、管理,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加强实践能力训练,明确目标 管理方法。 (4)打通有关机构现有人才交流、共享渠道,建立一支政治过 硬、业务专精、外语娴熟、经验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陕西队”。 (5)创新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选拔、聘用、激励机制,汇集一批 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6)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服务行业政策,规范涉外法律服务市 场,推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发展。 (7)在高等院校的研究生、涉外企业、银行金融机构、仲裁机 构、市律协中选拔标准培养一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建立后备人才数 据库、岗位需求信息库,做好供需对接。
六、专家智库 1、专家库。研究会设立了“一带一路” 投资金融专家库、法律 实务专家库和“境外法律联盟”。“一带一路” 投资金融专家库由 高等院校教授、博士和金融投资行业的高管组成。如由西北政法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银行、 5 券商、投融资机构的人员组成。“一带一路” 法律实务专家库由公 检法司人员,仲裁员,律师构成。“境外法律联盟”由“一带一路” 沿线 40 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律师、仲裁员 200 多人建立了联系。 2、专家智库可以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提供:(1) 咨询;(2)风险评估;(3)专业意见和建议。
4、关于解决高新区“一带一路”和自贸区投融资法律直通暨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的报告
西安作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面向陆上丝绸之路,主要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发展。又是“一带一路”大格局中的“枢纽”和“门户”城市,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西安市理应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方面发挥作用,尤其是国际并购、投融资、商事仲裁和贸易规则方面。高新区是西安的“门户”,也是高端科技企业投融资的优选之地,同时又是陕西自贸区“引进投融资”必选之处。因此,西安高新区需要一批懂国际并购、投融资、商事仲裁、贸易规则和自贸区等业务法律专业的人才和法律服务机构,为高新区和自贸区的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根据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以及2019年3月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陕西调研时强调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树立中国仲裁品牌,形成高地、形成优势,增强国际影响力、话语权,为国家全面改革开放和重大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西安市政法委旗下的西安市法学会于2019年9月9日批准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成立,该研究会于2019年10月19日成立,拥有了一批“一带一路”投资金融专家和法律实务专家,可为高新区的企业提供国际并购、投融资、商事仲裁和贸易规则的专业服务。为了打造西安为“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国际商事中心,研究会建议:由研究会作为发起人,与西安民间金融协会、西安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陕西各高校法学院联合在高新区组建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并一起解决和推进“一带一路”、自贸区投融资法律直通的问题,同时为高新区的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一、研究会的性质和功能
(一) 性质
西安市法学会(以下简称“市法学会”)是西安市政法委管理的组织,该会会长一般由时任市政法委书记担任。研究会是由陕西康纳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起人,于2019年9月9日经市法学会批准同意成立(批准文号为:市法会字[2019]10号)并于2019年10月19日召开成立大会。
(二)功能
研究会是专门研究和培训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投资条款、协议,以及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业、外国法律法规。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梳理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研究其内容和举措,完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使之更贴合“一带一路”建设发展。对于没有签订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城市公约”,有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把国内法国际化,将其融入双边、多边协定中。还可在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如倡议、指南等,在某一个小的领域里面先行示范。使得贸易有法可依,规则先行。同时对货物通关、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电子商务规则等涉及商品和服务流通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三)研究会设立专家库
研究会设立了“一带一路”投资金融专家库和法律实务专家库。可以开展“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培训、社会实践活动等,服务于“一带一路”、自贸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和法治实践、推进法治建设。
二、推进“一带一路”和自贸区投融资法律直通,以及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的意义
高新区与研究会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和自贸区投融资“法律直通”,以及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有利于快速提升陕西省自贸区和高新区的学者、教师、仲裁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国际并购、投融资、商事仲裁和贸易规则的法律专业技能、培育自贸区和高新区“一带一路”法律资本市场的涉外国际投资人才队伍,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者地区的投融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提供法律支撑和高素质的法律或涉外人才;有利于促进和提高高新区域内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创新、行业发展,推动高新区法律专业服务行业整体追赶超越北上广深,从而整体提高西安市法律服务的质量并以崭新的方式带动大西安的招商引资和城市形象推广。
三、创新
一是为陕西省自贸区和高新区的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提高专业法律服务。
二是培育业务创新和树立行业典范。培育陕西省自贸区和高新区具有特色、专业化(比如资本金融、并购、公司治理等专业化)的服务专业机构和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从而促进和提高高新区域内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业务创新、行业发展。
三是培养符合自贸区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调解所需要的国际化新人才。
四、研究的内容和方向
(一)研究方向
1.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投资条款、协议;2.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3.国际商事仲裁;4.国际贸易规则;5.各国投资法律识别;6.自贸区的政策、投资、商事仲裁、调解。
(二)研究内容
1.投资所在国对投资者的待遇、条件、投资领域以及审查规定;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及投资法律识别;3.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国或国际地域之间签署的双边或者或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以及加入的条约和贸易协定;4.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国单边或双边加入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规则;5.投资所在国适用国内、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解决投融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6.自贸区的政策、投融资、商事仲裁规则以及多元化解争端调解机制。
五、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推进自贸区和“一带一路”建设中,双方合作和研究的,应强调“法律直通”。法律直通是政策沟通的“升级版”,是设施联通的“护航者”,是贸易畅通的“大路条”,是资金融通的“润滑剂”,是民心相通的“定心丸”。
法律直通需要轨道和纽带,才能自然合法有序到达理想的彼岸。研究会和拟成立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正是法律的实施者、实践者,是法律服务的设计者、供给者,是法律直通的行者、使者。在推进自贸区和“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研究会和拟成立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是“先行军”,不仅要“跟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后面”,而且要“陪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边上”,更要“领着”投资与贸易“走出去”在“前”。
措施:
(一)研究人员
1.研究会“一带一路”投资金融专家和法律实务专家;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的教师;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院和法官;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研究方法
1.学术、专业、行业的交流;2.论坛;3.培训;4.“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5.注重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6.相互指派法律人才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法学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交流和学习的培养方式。
(三)办公场地
由高新区提供办公场地,研究会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办公。
5、“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和自贸试验区
“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和自贸试验区,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思潮盛行,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经贸秩序面临重大挑战,现有的管理体制、机制已经不适应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需求,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须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和十九大四中全会的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
陕西西安作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是“一带一路”大格局中的“枢纽”和“门户”。陕西理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切入点,结合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指导思想和战略布局、《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商事贸易规则,为陕西省政府相关部门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对境外投资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为司法系统、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协和企业等机构或单位培养国际化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专业化人才。
一、投资项目审核和业务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各国及地区的政治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法律规则制度各不相同。有些国家的政治、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法随意性和变化较大,并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争端解决及仲裁裁决执行的风险很大。有些国家对境外投资设置了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即使有些发达国家,也往往对境外投资、特别是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设有专门的审查制度。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最大的法律风险来自于当事国政府,主要是政治、政策、法律法规风险,投资限制和行业准入,签证纠纷,外汇管制,质检和通关便利,乃至政府毁约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企业受规模、资金以及技术的限制,参与度总体上来讲还是被带动的群体。二是企业大多数缺乏自主品牌,国际交流渠道和国际的经营人才、经验、竞争力还是比较弱的。而最主要的一点是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国情、政策、法律法规甚至于风俗习惯等影响投资贸易因素的具体情况了解有限,特别需要防范“一带一路”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社会、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完善涉外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
陕西需要在中央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下,从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的角度,对哪些政策规定不合理、不符合实际,与现实相悖的政策或规定进行调整、修改、废除。国务院和各部委出台的针对各地、各领域的先行先试改革政策,凡是符合陕西省实际的;凡是陕西需要的;凡是风险可控的,可在陕西同步落地实施。以一揽子、负面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优化、城乡空间统筹利用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凡涉及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实施的调整和完善,设立法定程序的“绿色通道”。在条件成熟时,在自贸试验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清单,清单外的事项提请陕西省人大针对陕西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需求另行立法制定。
“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已经全面实施,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陕西急需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审核(核准、备案)、监督、管理和业务能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培养一大批熟悉、懂国际业务和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处理涉外事务的国际化人才,扎实做好服务,营造国际经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试验区,为“走进来”“走出去”提供保障。积极推动涉外法律规则、制度构建,争取国际话语权;推动、引领国际商事交流,讲好中国故事;投身涉外法律斗争实践,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全球治理,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构建、完善陕西“一带一路”、自贸区信息资源智库平台和打造“一带一路”、自贸区校企产学研平台实验室,以及国际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队伍,是国家所需、应时而谋的大事。
“一带一路”、自贸区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核)和业务能力培养有利于快速为陕西省政府相关部门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对境外投资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同时提高陕西省司法系统、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协和企业等机构或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国际商事、投融资专业技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者地区的投融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提供法律支撑;有利于促进陕西的业务创新、行业发展。
二、投资项目审核和业务能力培养的优势或创新
境外投资项目是一项复杂和专业性非常强的工程,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投资业务的专业能力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审核需要专业的人员予以审批和办理。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由西安市政法委管理的机构西安市法学会(该会会长一般由时任市政法委书记兼任)批准成立,属于政法系统管理的政府组织。其具有投资项目审核和业务能力培养的优势。
一是专家库和专家成员。研究会专门设立了“一带一路”投资金融专家库和“一带一路”法律实务专家库,其成员是由陕西省、市人大政协,公检法司,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银行,券商,投融资机构,仲裁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专家组成。
二是研究内容。研究会主要是团结和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各行各业各领域从事“一带一路”国际投融资和争端解决机制工作的专业人员,专门研究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以及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外国法律法规,以及收集和整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家体制、立法文献和民族、文化等资料,向政府、企业提供项目投资咨询、风险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政府献言献策的事务。
三是培训业务。可以为政府相关部门、人大政协,公检法司,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银行,券商,投融资机构,仲裁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商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提供国际并购、国际投融资、贸易协定、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服务、外国法律法规、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业务。
四是可为政府相关部门、投资主体的对境外项目投资的核准、备案的审核进行:
(1)咨询;(2)风险评估;(3)出具专业意见和建议;(4)境外项目投资的核准、备案的审核培训。
三、投资项目审核风险和措施
境外投资项目的主要风险来自于投资属地国政府的政治、政策、法律法规风险,反垄断审查(投资限制和行业准入),外汇管制,政府毁约和缺乏熟悉国际业务的经营人才等。根据《外商投资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对境外投资项目予以核准、备案的审核和监管事务,从而防范投资风险。
(一)投资项目审核
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境外投资的前提条件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2、实行核准管理
(1)实行核准管理的对象。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国家发改委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敏感类行业。
(3)核准前的评估。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4)征求意见。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国家发改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3、实行备案管理
除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外,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4、境外投资监管
(1)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2)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3)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4)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5)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6)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7)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8)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措施
1、对境内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审核业务和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培训。
2、制定境内外项目投资的核准、备案审核业务操作指南。
3、与研究会开展合作:一是由研究会向境内外项目投资的投资主体提供境内外项目投资的核准、备案审核业务的咨询;二是向投资主体提供境内外项目投资的咨询、风险评估、出具意见或建议书;三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境外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四是研究和制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风险评估报告、意见或建议书;五是共同研究和制定完善,境内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审核业务和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问询函;六是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投资环境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七是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八是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资源智库平台,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四、业务能力培训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从谋篇布局的“大写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的全面实施,急需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发展国际化服务,营造国际经商环境,这是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和能力的需要。陕西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急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处理涉外事务的国际化人才。加强国际化人才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需要,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合作、人文交流重要支点的需要。充分发挥国际化人才的特有作用,全方位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扎实做好涉外服务,为“走进来”“走出去”提供保障。
(一)培训项目
1、培训对象
(1)高等院校的教师,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
(2)人大、政协、政府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员;
(3)公检法司、政法系统的相关人员;
(4)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商会、行业协会、律协、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工作者;
(5)金融系统或部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相关人员。
2、培训方式
组织国内外大中型论坛和承办国内外中短期业务、专业的交流和培训。主要采用短期面授学习为主,同时开展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论坛,并且结合网络进行网络教学等。
(1)大课讲堂
(2)专业化、精准化等品牌课
(3)沙龙
(4)论坛
(5)联谊讨论会
(6)案例研讨
(7)与高等院校或政府机关进行专题、课题研究
(8)与高等院校结合提供实战教学环节
(9)提供职业技能、岗前培训
(10)提供职业技能考核培训
3、培训内容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审核的核准、备案的范围,核准的程序和时限,备案的程序和时限,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2)境内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及投资法律识别
(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或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贸易协定
(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贸易规则
(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适用国内、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解决投融资争端的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
(7)“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法规
(8)“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体制、民族文化等
(9)“一带一路”金融投资的仲裁规则
(10)“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语言培训
(1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代贸易,电子商务培训
(1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关、检验检疫、反垄断审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
(13)《纽约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
(14)自由贸易区理论、政策、制度和模式
(15)自由贸易区营商环境与服务贸易
(16)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的投资条款、协议
(17)中国企业境外并购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18)企业对跨境诉讼或仲裁的应对措施
(19)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和国际(涉外)高技能
4、师资队伍
汇集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熟悉和研究“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的专家、教授、学者、研究者、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理论研究者和实务者,形成多元、开放、国际化的研究队伍,着力打造“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人才培养基地和以论坛、智库、培训、就业四大功能为主的合作交流平台。师资力量主要包括:
(1)中国高等院校、国外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
(2)中国政府机构或部门研究“一带一路”、自贸区的专家
(3)中国社会团、研究机构研究“一带一路”、自贸区的专家
(4)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的投资金融专家和法律实务专家
(5)资深法官、检察官
(6)国内国外熟悉国际商事、国际仲裁、国际条约、国际贸易规则、自贸区事务的专家、学者、仲裁员和律师
五、搭建“一带一路”、自贸区信息资源智库平台
当今世界,智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形势的发展,智库的作用会越来越大。”研究院“走出去”和被“引进来”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需要利用好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资源,通过一定的合作、关系或平台,收集和获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金融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政策规则,风土人情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库(宏观经济、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和风险)、国家政策制度库、国家商业信息库、国际人才库。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电子化、数字化上升到数据化,辅助服务的支撑,发挥智能化、智慧化,真正实现数据为基、技术为器、专家为智的“三维一体”的立体化、体系化、智能化、一站式的“一带一路”、自贸区智库平台。智库平台能够有效整合校内外优势资源,实现研究成果的有效快速转化,凸显学校特色,引领高校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对接,促进产教融合,促进高校研发、育人理念、机制与方法的提升。
六、构建校企“一带一路”、自贸区产学研平台实验室和培养基地
研究会汇聚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安财经大学等开展法学人才培培养的院校优秀师资及研究团队,同时通过法律事务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研究会将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业务创新体系,高等院校的科研型实验室是培养创新人才和实施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基地,也是高校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知识、技术创新体系,搭建校企科研型实验室是重要的桥梁和纽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与企业合作是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也是企业培训、引进、选拔人才所提出的需求,是高校科学研究发展的需求,是企业科技创新的需求。通过研究会的产学研平台实验室,可以面向企业,突破传统育人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以及管理体制的樊篱,与企业连接,针对企业在生产、发展中的人才需求、具体问题,开展体现高效、务实、实现共赢的科学研究建设。研究院将汇聚培养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一流学术领军人才和创新型队伍,取得一批原创性重大成果,建成一流的区域经济科研中心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示范基地。
七、社会效益
“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人才培养项目,符合中央、国务院对陕西建设为“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的战略定位,尤其西安作为丝绸之路陆路起点的区域经济发展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扩散性思维、思路清晰、知识结构创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强、综合素养高、熟悉国际事务,并能“走出去”和被“引进来”以及产业配套能力强、细分市场领先、知名度和影响力大、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高的国际化领军人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自贸区国际人才的培养有利于提高陕西省经济政策发展的决策能力和快速提升经济建设发展。
通过培训业务的开展,深入发挥学者、专家优势,发现企业需求及可匹配优势资源,搭建“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共享主库平台。利用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资源,实施好培训方案,落实好培训内容,通过产学研合作收集和获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金融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政策规则,风土人情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库(宏观经济、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和风险)、国家政策制度库、国家商业信息库、国际人才库。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电子化、数字化上升到数据化,辅助服务的支撑,发挥智能化、智慧化,真正实现数据为基、技术为器、专家为智的“三维一体”的立体化、体系化、智能化、一站式的“一带一路”、自贸区智库。也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系统、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协和企业等机构或单位了解和熟悉国际商事、投融资的专业技能,促进陕西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贸易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和支撑。同时通过校企产学研实验室平台建设,将率先改变我国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与模式,起到全国示范性作用。从而真正实现打造“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一带一路”、自贸区国际化领军人才,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区。
6、关于探索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高水平高质量营商环境的创新
中国自贸区的发展经历了学习阶段(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自贸区建设初期(2000年—2006年)、全面建设阶段(2007年至今)等三个阶段,自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后,我国经过五批试点试验设立了18个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形成了“1+3+7+1+6”的自贸试验区发展格局。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1号),陕西被定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打造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探索内陆与“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新模式”。
西安作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的发源地,面向陆上丝绸之路,主要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发展,是“一带一路”大格局中的“枢纽”和“门户”。陕西又是中国历史法治文明之一“调解”,被誉为“东方法治文明摇篮”的起源和发祥地,其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陕西理应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指导思想和战略布局为切入点,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以制度创新为核心,通过以高水平高质量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一、配套适合的政策制度,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
自贸试验区和“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全省一盘棋”和“自贸试验区分的三个片区( 中心片区、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和杨凌示范区片区)联动”的有机结合。陕西已在省人民政府成立了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最强推进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承担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他地区的自贸办事机构一般设在省市商务部门,上海放在发改部门。
1、“放管服”改革
搞自贸试验区需要向内开展“放管服”改革。据调查,全国18个自贸试验区的近百个综合保税区基本上实行的是“境内关内”管理模式,也就是在“一线”执行严格监管、许可、程序的情况下,给予进境货物暂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特殊待遇。自贸试验区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实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运输物流、金融投资、人员执业、数据流动等经济自由或高度便利。要真正实现“自由、开放、放开”,就得管得住、管得好,才能真正放得开、放得活。换句话说,“放管服”的前提和保障是有效、高效、智慧、安全、公平、包容、审慎、诚信和技术手段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这样将可构成自贸试验区的“一线”真正放开、入境货物零关税、区内活动零征税、市场主体低税负的基本框架。同时借鉴其他自贸区成功经验,实施类似“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列入清单的高风险货物需严格查验才能入境,其他货物可快速入境。即在“一线”取消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对非高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的检疫等其他风险依法实施“合格入市”监管。
2、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试验区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思潮盛行,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经贸秩序面临重大挑战,而且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体制、管理机制已经不适应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已经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了防止不适应目前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需求的部分法律法规、体制、管理机制仍然在推动政府发挥更多不好的作用,须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和十九大四中全会的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
在中央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下,从省人大、市人大地方性法规的角度,对哪些政策规定不合理、不符合实际,与现实相悖的政策或规定进行调整、修改、废除。国务院和各部委出台的针对各地、各领域的先行先试改革政策,凡是符合陕西省实际的;凡是陕西需要的;凡是风险可控的,均可在陕西、西安同步落地实施。以一揽子、负面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优化、城乡空间统筹利用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凡涉及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实施的调整和完善,设立法定程序的“绿色通道”。在条件成熟时,在自贸试验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清单,清单外的事项提请陕西省人大针对陕西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需求另行立法制定。
3、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自贸试验区商事制度的改革之一是要实现从“先照后证”到“证照分离”的根本性转变。“照”是通常所说的营业执照,从法律上讲是一个市场主体诞生和具有法律地位的“准生证”“出生证”和“身份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政府部门应先让设立法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即获取营业执照,需要从事特定活动的,再由其新设立的市场主体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证”,也称“准营证”是在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依据申请,行政机关赋予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经营资格。也就是《行政许可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所颁发的证件、证书或加贴、加盖的行政许可标签、印章等。因此,“先照后证”是让市场主体先领取营业执照获得主体资格后,可以从事银行开户、人员招聘、业务开展等经营管理事宜,再到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审批部门申请、领取各种类的许可证,便获得其所需要经营的资格。但有法律法规须先前置审批,即“先证后照”的除外。“先照后证”不仅方便了企业的设立,也减少了投资者在筹备企业过程中的投资风险。
“证照分离”就是要将市场主体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照”与获得经营活动资格的“证”予以区分开来,不能将经营活动资格的取得作为法律主体资格成立的前置条件,需将绝大部分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从而真正实现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获取相分离,切实解决了企业反映的“准入不准营”“准入难准营”等痛点问题。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五个一律”原则,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除外、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进一步精简前置审批事项作出系统化部署。国务院2018年9月27日发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2019年11月6日,国务院发文决定在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以下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经营许可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和清单中直接取消审批的内容,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直接经营,无需申请许可、也无需备案。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企业主动提供有关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建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权责一体化机制;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政府部门的工作重心将转移到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共享、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投资信息报告和公示制度等事中事后监管基础性制度的事务。由审批改为备案,不能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3)实行告知承诺。政府的依法告知和企业的依法承诺,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考验,也是对企业诚信程度的检验。职能部门需要明确清晰地将审批要件的目录、格式、标准,一次性以文本形式告知和提供给企业,并完整地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审批要件、监管规则。企业只要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相应承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这一改革具有的创新价值,是大大提升了市场主体获取经营资格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同时又倒逼政府部门再造审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而这恰恰是自贸试验区改革的精髓之所在。
(4)优化审批服务。对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4、法定机构的设置和改革
陕西省自贸试验区分为三个片区,中心片区(含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B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和西咸保税物流中心〔B型〕),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含西安综合保税区)和杨凌示范区片区,在西安市、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设立了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同时在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对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进行领导的推进机制,并在省人民政府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承担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但是职能部门或公共机构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机构,需要政府以文件方式予以明确,建立法定机构,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实行聘任制,赋予独立的用人自主权,自主决定薪酬标准等。由法定机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全员聘任制,对机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竞争选拔制和任期目标制,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体系,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的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企业服务等工作。
二、有效的监管体制
在过去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以审批方式介入,对企业经营行为从头管到脚、事无巨细,大大影响和阻碍了市场的活跃程度和创新创业的活力。自贸试验区重在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和优化营商环境,颠覆政府传统的行政理念和治理模式,实现从“审批制”向“备案制”“告知承诺制”等转变,从严格的事前准入到最为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转变,建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权责一体化机制,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政府部门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制度。
自贸试验区要遵守“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坚持“自由、开放、放开”为一般原则,以“不自由、不开放、不放开”为例外。以“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一线”取消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对非高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的检疫等其他风险依法实施“合格入市”监管,对列入清单的高风险货物实行严格查验入境,其他货物可快速入境。只有管得住、管得好,才能真正做到放得开、放得活,才能体现“自由、开放、放开”的一般原则,实现有效、高效、智慧、安全、公平、包容、审慎、诚信和技术手段的事中事后监管。
从各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来看,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方法、手段、理念、队伍等较薄弱,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中普遍重审批、轻监管,陕西自贸试验区需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总体方案,彻底解决“不批不管”“批而不管”“批管分离”等政府内部的协同问题。一是从立法、修法、执法上对现有不适用自贸试验区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做审批的减法,做监管的加法。二是取消审批、改告知承诺等方式,同时配套由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对被监管对象或被执法对象随机抽检产生的“随机抽检”、“飞行监管”等制度。三是在社会治理中应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政府必须建立部门协同、信用信息共享等机制,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宽进”以后的所有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无论是保留审批还是取消审批的)实行有效的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四是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事中事后监管是加强监管基础设施,尤其是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有人曾描述政府部门的信息系统像“蜂窝煤式”,是“上下畅通、横向不通”。行政职能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政府(Public)、社会(Private)要强化协同监管,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政务将其之间的数据上下左右全面打通。
三、金融投资的政策
吸引境外投资和自然人跨境流动和执业,是提升陕西国际化水平和高质量服务业供给等的重要改革内容;以陕西高校教育资源,利用远程教育培训进行跨境交付的方式向境外出口服务业;以旅游资源、文化交流、医疗开放等条件,吸引“一带一路”和其他等地区的境外游客、文化学者、疗养人员来陕西跨境消费、交流或疗养,增加服务贸易的收入;以税收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陕西投资创业,利用好个税税负问题吸引具有金融投资、建筑、规划设计、高科技术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境外人才可以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已有的政策和成功经验,在陕西纳税超过其在港澳地区应纳个税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或第一步就是参照粤港澳大湾区和上海新片区的已有政策,对境外人才在海南纳税超过其在港澳地区应纳个税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差或对境内特殊人才给予基于个税的奖励,一般对境内外人才直接实行的个税税率不高于10%—15%。
自贸试验区要研究适应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政策。陕西在探索以高水平高质量发展自贸试验区的过程中,应该注重离岸业务的发展,可以参考和借鉴上海新片区大力发展新型国际贸易或基于真实背景的离岸转手买卖等做法,对离岸业务产生的收入给予特殊的税收,对离岸贸易活动量身定制相应配套的金融政策。建设自贸试验区要从财政政策体制上以制度方式明确支持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一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陕西“一带一路”和自贸试验区建设投资基金;二是鼓励社会资本对旅游、文化、农业、教育、医疗、高科技等资源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吸引社会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三是支持陕西、西安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专业人才培养专项基金。
四、人才机制
陕西建设自贸试验区和“一带一路”建设,最紧缺和最需要的是人才。人才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产业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内容创新等的主要供给者,而政府是法治供给、制度供给、政策供给、环境供给等的主要操盘手。转变政府传统思维和管理理念,政府雇员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务员。政府法定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用人、岗位、绩效、薪酬等涉及人的改革。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19日指出,“在人才流动上要打破体制界限,让人才能够在政府、企业、智库间实现有序顺畅流动。国外那种‘旋转门’制度的优点,我们也可以借鉴”。陕西要对公务员聘任制和分类管理进行改革,拓宽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党政干部队伍渠道,在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机构设置高端特聘职位,实施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让一部分从事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人才也能享受到市场待遇。
7、关于西安市司法局与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合作建议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考察时的重要指示,西安要“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和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靓丽城市名片”,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大格局,加快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构筑国际贸易通道。西安作为“龙头”、“起点”理应率先研究和制定国际投资相关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出台国际投资的规范指引,逐步推动丝路经济在亚欧经济圈中核心地位。
西安市法学会“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专门研究和培训国际并购、投融资业务中投资条款、协议,以及国际商事法律研究的组织,是法律的实施者、实践者和“先行军”,拟编撰《“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规范指引》和《新加坡调解公约与纽约公约的释义和比较》。其中,《“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规范指引》计划分为三册,3年内完成编撰。第一册为:欧亚篇,包括为欧洲篇、中亚篇、西亚篇、东南亚篇,计划在2020年底完成并予以发布和出版。现已收集整理完成该欧亚篇中30多个国家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资料的初稿,目前正在修稿、定稿阶段;第二册为:非洲篇,计划在2021年完成;第三册为:南美洲和北美洲篇,计划在2022年完成。《新加坡调解公约与纽约公约的释义和比较》已完成其编撰和资料收集整理,正在与法制出版社协商沟通出版事宜。同时已与“一带一路”沿线中的中亚、东南亚、欧洲、非洲、南美洲、北美洲等4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律师协会、仲裁机构人员200多人建立了联系。而且正在建立“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平台。基于上述原因,建议双方开展如下合作:
一、双方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双方针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的理论研究、决策咨询、涉外人才培养、智库组建、交流等方面予以合作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二、理论研究项目的合作
1、开展“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理论课题研究
(1)“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法规、规则、政策等方向的理论研究;
(2)“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理论研究;
(3)“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
(4)自贸试验区政策制度的研究;
(5)“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规则的研究和制定;
(6)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律师制度政策的研究。
2、《“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规范指引》项目的合作
(1)由市司法局向市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委托研究会编撰《“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规范指引》;或
(2)由市司法局购买研究会编撰《“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规范指引》的成果;或
(3)由市司法局赞助研究会编撰《“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规范指引》的成果,或赞助《“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规范指引》中每一册的成果;或
(4)由市司法局赞助《“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规范指引》的出版发行或与研究会共同出资出版发行。
三、交流的合作
1、研究会协助市司法局举办会议、论坛、讲座、考察、参观交流等活动;
2、研究会协助、参与市司法局组织的培训或接受市司法局的委托组织培训;
3、市司法局举办《“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规范指引》或《“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研究规范指引》中第一册欧亚篇的论坛或发布会;
4、市司法局举办《新加坡调解公约与纽约公约的释义和比较》的论坛或发布会。
四、建立“一带一路”、自贸区资源信息平台
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利用好司法部门、高等院校、仲裁机构、商协会、研究部门、服务机构的资源,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库、国家政策制度库、国家商业信息库、国际人才库。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电子化、数字化上升到数据化,辅助服务的支撑,发挥智能化、智慧化,真正实现数据为基、技术为器、专家为智的“三维一体”的立体化、体系化、智能化、一站式的“一带一路”、自贸区法律服务系统和平台。
五、涉外人才培养的合作
(1)市司法局与研究会建立涉外实践培养,委托研究会进行实践训练和定向培养。建立实践导向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注重实践训练,加强市司法局、律协、研究会与高校联合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学中干、在干中学。
(2)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培养须纳入“十四五”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3)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深入研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特点,统一规划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加强实践能力训练,明确目标管理方法。
(4)打通有关机构现有人才交流、共享渠道,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专精、外语娴熟、经验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西安队”。
(5)创新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选拔、聘用、激励机制,在市司法局、市法学会汇集一批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6)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服务行业政策,规范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推动涉外律师队伍发展。
(7)在高等院校的研究生、涉外企业、银行金融机构、仲裁机构、市律协中选拔标准培养一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建立后备人才数据库、岗位需求信息库,做好供需对接。
六、专家智库
1、专家库。研究会设立了“一带一路” 投资金融专家库、法律实务专家库和“境外法律联盟”。“一带一路” 投资金融专家库由高等院校教授、博士和金融投资行业的高管组成。如由西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银行、券商、投融资机构的人员组成。“一带一路” 法律实务专家库由公检法司人员,仲裁员,律师构成。“境外法律联盟”由“一带一路”沿线4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律师、仲裁员200多人建立了联系。
2、专家智库可以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提供:(1)咨询;(2)风险评估;(3)专业意见和建议。
8、关于西安市法学会选派代表赴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参加中国法学会代表团的“一带一路”研讨会和国际仲裁学术交流
——用法律思维验证“一带一路”的成果
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9月7日在哈萨克斯坦提出“一带一路”以来,历经近6年的发展,已将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连接起来,涉及沿线60多个国家和1023个友好城市,形成区域合作发展新格局。2019年4月25日在北京召开的《丝绸之路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会议论坛》和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于2019年5月14日出席哈萨克斯坦第二届中国·哈萨克斯坦合作论坛。中国法学会组团参加亚洲及太平洋法律协会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举办的《“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研讨会、国际仲裁中心和法学院校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对阿塞拜疆的律师协会、仲裁机构、法学院校进行访问和交流。
西安市法学会选派了李健君律师参加中国法学会代表团。中国法学会代表团由中国法学会学术交流中心主任、亚太法协执委、“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席尹宝虎带团,代表团成员来自西安、北京、上海、武汉、浙江、广东、江西的政法系统领导、法学教授、律师和中国法学会人员。
中国法学会代表团除了参加亚洲及太平洋法律协会举办的《“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研讨会外,还与哈萨克斯坦华商总会、阿拉木图仲裁中心、哈萨克斯坦阿利法拉比民族大学法学院、阿拉木图律师协会、里海大学法学院;同时到访阿塞拜疆与中国驻阿塞拜疆大使馆、阿塞拜疆律师协会、巴库国立大学法学院、阿塞拜疆仲裁中心,与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两国的专家、教授、学者、法官、仲裁机构人员、律师、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和中资代表团人员等围绕“一带一路”所属国的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投资条件和待遇、法律环境、人才培养、以及贸易规则和商事争议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调研和交流。西安市法学会李健君律师代表向中国法学会代表团提交了中英对照版的《关于构建“一带一路”“城市公约”的建议》并提出了如下建议:
第一,构建“一带一路”“城市公约”的依据。陆上丝路城市之间除了涉及基础设施、能源、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化等领域的国际交往与合作外,还涉及教育、文化、旅游、医疗、科技、区域贸易和自由贸易的交流合作。因此,构建“城市公约”符合“一带一路”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和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的精神要求,同时也符合各国立法的规定。
第二,签署“城市公约”的相关条约或者协定。对主要城市可以多采取签订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和协定的形式,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一方面,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梳理属地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增加新内容、新举措,完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使之更贴合“一带一路”建设。另一方面,对于没有签订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城市公约”,待时机成熟时推动国内立法。再次,在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如倡议、指南等,可以搞一些示范法,可以在某一个小的领域里先行示范,使得贸易有法可依,规则先行。
第三,加强“城市公约”的法律服务。“有法可依”是法治化的基础,但做到“有法可依”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公正司法予以保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须得到严格贯彻,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诉讼地位须得到有效保障,涉外案件的审判须及时依法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须得到全面保护,他国的有效裁判文书须得到善意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一带一路”建设健康经济环境必不可少的要素。
第四,注重涉外法务工作者高端人才的培养和理论研究。参与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都需要大批高端法律人才。要实施涉外法务工作者领军人才培养规划,通过培训或者专题培训,努力培养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外国法律法规、善于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队伍。
一带一路国际投资研究会实施方案的思考
目前研究会汇集了关注一带一路的政府、企业、高校的资源,如何把这些资源整合起来,在一带一路国际投资研究会的平台上,发挥各自的优势,产生价值。
1、可以了解在一带一路商业发展中政府、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高校关注的热点探究(这部分是不是需要设计问卷来解决)
2、建议把一代一路国际投资研究会作为一个热点研究的平台,征集政府、企业基于一带一路业务板块开展的痛点,涉猎问题,一带一路国际投资研究会作为方案解决方平台,整合高校优势资源进行研究解决,以咨询、解决方案名义,争取政府和企业的经费,用于开展横向研究(具体方案附后),谁挂牌谁出钱。基于有亮点的项目可以开展专题报告从免费到收费
1、定期发起一带一路国际投资研究会的培训功能,针对一带一路的法务内容组织全国法律界培训(可以针对全国法学院校,学校有大量专业建设的经费)
2、不定期开展政府、企业及当地高校的讲座,行业为主,高校为辅,主要是借助一带一路国际投资研究会,拉动政府及企业信任,增加律所业务,另外逐步树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研究会当地影响,以便走出去(具体方案附后)(免费与会员收费相结合)
3、立足一带一路与国际投资相关的产业领域物流、金融、教育?等研究、培训、业务?
4、目前存在问题: 团队问题,此项目3-4人组成项目团队,专业策划,制作项目详细计划,对客户电话追踪,落地经费问题:项目的人工成本,设计成本、推广成本都需要有项目组的预算和回报计算。